中國版CDS相關業務規則正式發佈 它是幹嘛的?(附全文)
今天(9月23日),一則重磅傳聞終於被坐實:中國版CDS交易規則正式發佈。
據中國證券網消息,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今日發佈公告,發佈《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同時,該協會還發布了《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和《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業務指引》。(觀察者網注:通稿見第四頁,規則全文從第五頁開始)

美國2015年電影《大空頭》,故事講述了幾位華爾街投資鬼才在次貸危機爆發前看穿了泡沫,通過做空次貸CDS而獲得巨大收益
根據此次發佈的文件,要成為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機構必須具備淨資產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等條件。
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為參考實體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債務範圍為債券、貸款或其他類似債務。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分為合約類產品和憑證類產品。
業內人士表示,這也意味着中國版CDS的業務規則正式獲批,相關產品也有望很快面世。
CDS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屬於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簡單來説,CDS就是一種風險對沖、管理信用和流動性風險的工具。
不過,也有部分市場人士對CDS持保留態度。對部分債務嘗試CDS的確有防止市場因為恐慌而導致資金鍊斷裂、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作用,但是也意味着會有更多的金融機構牽扯進來,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後果不堪設想。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便是如此。
看到這裏,肯定很多人還是會問:CDS到底是什麼鬼?
對此,鳳凰國際iMarkets今天(23日)進行了深入分析。以下是全文:
昨晚路透社的一則消息刷爆了分析師的朋友圈。
消息人士透露,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違約互換)業務已正式獲批,相關交易指引將於近期發佈。
當然這則消息並沒獲得普通投資者足夠的關注。CDS對中國投資者還很陌生,這款衍生工具,曾經引爆美國08年金融危機。
最初這款衍生品工具在美國橫空出世的時候,甚至連對沖基金經理也不清楚是幹什麼用的。華爾街設計出一款產品,總是故意説的很複雜,以此顯得自己很行。
用華爾街的解釋:CDS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屬於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簡單來説,看完下圖你可能會明白CDS是大空頭的利器,對賭某個市場會發生類似崩盤事件。

買方在有抵押下借款給第三方(欠債人),而又擔心欠債人違約不還款,就可以向CDS的賣方購買一份有關該債權的合約。買方會定期向賣方支付一定的費用,賣方則向買方承諾,如果在合約期間所指定的資產出現了信用事件,就會向買方賠付相應的損失。
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你借了錢給B, 每年利息若干,到期還清本息。你擔心B突然跑路,自己的錢打水漂。這時C過來跟你説“哥們別擔心,我這有個保險,現在也不要你錢,只要每次B付利息時你分其中多少比例給我,到時他要跑了,剩下沒還的錢我還給你。”你覺得C主意挺不錯,損失一部分利息,但不用擔心最後血本無歸,就跟他簽了這個合約。這合約就叫CDS。
CDS最知名的“戰役”

《大空頭》劇照:眼光獨到的對沖基金經理Michael Burry重倉做空MBS,買入CDS,房地產市場崩潰引發了嚴重的信貸危機,Michael因此獲得高槓杆的違約保證金收益。
CDS被認為是造成2008年金融危機的重要推手。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之前,以CDS為主的櫃枱衍生品市場(OTC)是一個無集中競價、無公開交易信息、無監管法律的“三無”市場,瘋狂的資金吹大了泡沫,並最終走向了破滅。
電影《大空頭》中,幾個華爾街鬼才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做空次貸CDS而獲巨大收益。
在2015年的電影《大空頭》中,華爾街的幾位眼光獨到的投資鬼才在美國的次貸危機爆發前看穿了泡沫,通過做空次貸CDS而獲得巨大收益,成為極少數在金融危機中獲利的投資梟雄。然後,每個人都夢想着能找到下一個類似的交易,然後進行大規模的操作,接着就可以退休享受生活去了。
那麼問題來了,中國為什麼現在推出CDS?
答:因為今年違約事件頻發。
6年前,一個少有人知的部門——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首次試圖引入信用違約互換。該產品使得銀行及其他投資者能夠對沖違約風險。然而,出於種種原因,該市場始終沒有建立起來。
今年以來已至少有18只國內債券違約,而2015年全年的數字為7只。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投資者迫切需要對沖信用風險的工具。購買者可以從相應企業的倒閉中牟利。
CDS是目前全球廣泛交易的場外信用衍生產品,類似於針對債券違約的保險。CDS可在保留資產所有權前提下,向交易對手出售資產所包含的信用風險,進而平抑對沖信用風險,有助於增加債市流動性。
知情人士今年6月曾透露,交易商協會一直在考慮啓動新版CDS產品交易,今年5月,交易商協會的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就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信用違約互換(CDS)業務指引。
招商銀行駐深圳的高級分析師劉東亮表示,擁有CDS是很好的事情,因為迄今為止,國內市場還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對沖工具。市場對這種工具的需求很高,如果政府允許交易這種工具,救助許多陷入困境企業的壓力將減小。
民生證券管清友、李奇霖等分析師也曾表示,“打破剛兑”正在加速推進,市場非常需要風險分散工具,只要工具缺陷不再,CDS將會迎來快速發展。
潛在風險
當然,看問題不要那麼簡單。去年股市、人民幣先後出現問題,然後到今年的債市問題暴露,這些絕非是巧合。危機的傳到機制“股市、匯市、債市”,股市受挫只是皮外傷,而債市出問題便是傷筋動骨了。
隨着經濟和金融體系傳導不斷深化,隱患相互共振,投資者有必要理解系統性風險,這也是看懂中國經濟形勢的關鍵。
翻頁是華爾街情報摘自英國金融時報的一篇報道,以供讀者參考
《如何理解中國經濟系統性風險?》
作者:蘇格蘭皇家銀行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胡志鵬
國際評級機構穆迪和標普近期相繼下調了中國的主權評級展望,引發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和財政部的強烈反駁。市場的擔憂究竟有沒有道理?我們應該如何理解中國經濟的系統性風險?系統性風險是理解當前中國宏觀經濟形勢的關鍵。
去年8月至今年1月恐慌性換匯背後,不僅是貶值預期作祟,中國的主權風險溢價飆升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正是後者,導致中國經濟風險調整後的收益率大幅滑坡,加劇了資本流出。雖然近兩個月市場情緒好轉、風險偏好回暖,但以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違約互換)衡量的中國主權風險溢價仍遲遲未能回落至去年8月匯改前的水平。市場定價短期內難免受情緒干擾,但在較長時間維度下自有其內在邏輯。
在筆者看來,隨着經濟和金融體系內在聯繫日趨緊密、傳導不斷深化,中國經濟積累至今的各種局部失衡和隱患,日益演變為一個相互強化的正反饋機制:
首先,作為經濟運行核心的企業部門已墜入“債務-通縮”陷阱。按筆者估算,過去5年間,以國有企業為代表、包含地方融資平台在內的企業部門債務餘額大幅擴張了120%。其債務率(債務/GDP)急速膨脹了40個百分點左右,遠超其他主要經濟體。與此同時,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PPI)卻連續4年下跌,而GDP平減指數也在去年陷入通縮。通縮造成實際利率居高不下,推高了債務負擔。二者轉而抑制總需求、加劇通縮。這導致名義GDP增速在短短5年內急劇下滑了12個百分點(其中工業部門名義GDP增速更是由5年前的20%多大幅滑坡至-0.4%),進一步推高債務率、形成惡性循環。
其次,企業部門景氣惡化激化了其他領域的矛盾和隱患:(1)銀行體系壞賬壓力劇增。不良貸款和關注類貸款餘額過去一年便大幅增加了41%;(2)實體經濟回報率低迷、流動性充裕的背景下,資產價格泡沫(如股市、一線城市房價等)此起彼伏,不斷衝擊金融體系穩定;(3)資本外流和貶值壓力難以消退。
最後,上述各隱患相互共振,通過資金、信心和預期等渠道反過來抑制實體經濟,進一步加劇了經濟金融體系的脆弱性。與此同時,監管部門缺乏協調的被動應對更是火上澆油。
由此,整個系統加速滑向動態不穩定的路徑。正反饋機制是理解這一局面的關鍵。片面關注其中的某一些問題、而忽略各因素間相互強化的內在聯繫,都會失之偏頗。
這一困局背後固然有週期性因素的影響,如房地產調整、外需不振。但追根溯源,維穩導向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僵化,使得經濟無法實現必要的調整和出清。這導致週期性疲弱不斷固化為結構性頑疾,最終催生出以上惡性循環。
為穩定公眾預期,監管層往往強調以“動態和發展”的眼光看待中國經濟、強調基本面的諸多有利因素,如高儲蓄率、殷實的財政政策空間、高達3萬億美元的外儲、中高速的經濟增長、相對穩健的服務業等等。遺憾的是,恰恰是在“動態和發展”的視角下,這些因素彼此間並未形成正循環,從而導致其中的個體不斷被消耗。這顯然無法構成真正意義上的“護城河”。
令人擔憂的是,市場、學界和決策圈對於如何破局仍莫衷一是。我們時常能聽到對某單一政策選項的大力提倡,如鬆綁房地產、發展股權融資等等。但對於當前這一非穩態路徑上的複雜系統而言,不僅“帕累託改進”式的政策選項不復存在,局部、序貫的最優解也未必能實現全局和動態最優。事實上,任何“單兵突進”的政策措施都可能適得其反。
過去一年的匯改和股市便是例證。匯改的初衷無可厚非,以更有彈性的匯率來緩釋系統的壓力十分必要。但在結構性改革停滯不前、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搖搖欲墜的背景下,冒進的匯改反而成為了系統性風險的“風暴眼”。新一輪牛市曾被寄望為盤活全局的一步好棋。然而在市場制度建設滯後、宏觀審慎監管缺位、實體經濟尚未有效企穩的情況下,股市非但未能成為改革的催化劑,反而成為過剩流動性競相追逐的泡沫。其破滅更是直接導致系統性風險升級。
眼下政策刺激推動的房地產復甦,其實也面臨殊途同歸的危險。作為內需的最大引擎,房地產回暖在短期內固然能緩和工業領域通縮、化解產能過剩、降低經濟硬着陸的風險。但與此同時, 它也可能導致一線城市房價泡沫化、經常賬户順差收縮、信貸持續錯配、供給側轉型和重組延後等。這把“雙刃劍”究竟是化解、還是進一步積聚了中國經濟的風險隱患?答案恐怕並不樂觀。同理,發展股本融資確實能夠一舉多得,但如果沒有建立真正市場化、順暢的退出和出清機制,一樣會重蹈企業在軟約束下喪失活力的覆轍,同時會催生尋租、局部泡沫化等新的風險點。
面對空前複雜的局面,需要在動態、系統化的思路下找尋應對之策。中國經濟當前迫切需要的是一攬子協調、有序推進的政策組合拳:(1)由市場主導、旨在打破剛性兑付的供給側重組應果斷先行;(2)結構性改革(尤其是國企改革)需有實質性突破;(3)總需求管理(如貨幣寬鬆、房地產刺激等)可以殿後託底,但不宜過度超前,而且應當由助推經濟轉型的財政措施主導。
政策應對的關鍵是直面體制要害、打破維穩的桎梏。在不存在“帕累託改進”選項的情況下,一味兼顧多重目標只會裹足不前。重組和出清不可能兵不血刃,痛苦的調整是破舊立新的必然代價。維穩導向下的隔靴搔癢,抑或是缺乏協調的政策冒進,不僅徒勞無功,還會虛耗所剩不多的騰挪空間。這些都會積累起後續更大幅度調整的壓力。
因此,系統性風險絕不僅僅是通俗意義上的增速高低或結構失衡。其真正內涵是:(1)各種矛盾和隱患相互共振,形成正反饋機制;(2)政策應對在客觀上面臨難度,而決策層的主觀認識也容易偏離現實需要。兩者相互作用下,經濟金融體系加速駛離穩態。
正視問題是有效應對的第一步。對系統性風險過於簡單的理解不但無助於找尋最有效的應對之策,也無法真正平息市場擔憂,甚至可能催生政策失誤、成為風險的催化劑。鑑於此,市場有理由保持警惕。
中國版CDS交易規則正式發佈新聞稿
中國交易商協會官網消息,為進一步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支持作用,豐富市場參與者風險管理手段,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交易商協會於2016年9月23日發佈修訂後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以及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四份產品指引。
同時,為降低市場參與者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的文件起草溝通成本,提高交易達成效率,交易商協會還同步發佈了《中國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2016年版)》(以下簡稱《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
2010年10月,交易商協會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組織起草發佈了《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推出了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兩項產品,填補了我國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空白。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產品推出後,協會不斷通過多種方式推動市場發展。近期,隨着我國供給側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補”措施的深入落實推進,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事件逐漸增多,市場參與者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等信用風險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斷增加。在此背景下,協會按照“推產品、降門檻、簡流程、調框架”的總體工作思路,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組織市場成員成立工作組,對協會2010年發佈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完善。
修訂完成後的《業務規則》包括七章三十九條,分別包括總則、參與者、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交易清算、憑證類產品的創設備案、信息披露及報備、風險控制與管理、附則等章節。通過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的產品指引,明確具體產品的管理要求。
一是“推產品”,在原有的兩項產品基礎上,推出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聯結票據兩項新產品。信用違約互換是盯住參考實體相關債務的信用風險,由賣方為買方提供風險損失保護的雙邊合約;信用聯結票據是附有現金擔保的信用違約互換產品,投資者購買信用聯結票據,在未發生信用事件時取得本金的利息和信用違約互換保費的雙重收益,在發生信用事件時用認購的本金向發行主體進行擔保賠付。
二是“降門檻”,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市場進入門檻。《業務規則》將原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參與者的資質門檻要求調整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兩類,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機構、合格信用增進機構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產品和其他非金融機構等。核心交易商可與所有參與者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與核心交易商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
三是“簡流程”,保留憑證類產品的資質要求,同時簡化創設流程。《業務規則》對於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和信用聯結票據等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產品,保留原有創設機構的相關要求,同時簡化創設流程,取消專家會議制度,由創設機構自主創設產品,協會對創設產品的披露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後,由投資者自行認購併在二級市場交易流通。
四是“調框架”,建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管理“大規則+子指引”的傘形框架。將原“指引”名稱修訂為“規則”,沿用原指引的章節設置,明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大的管理框架,再以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違約互換和信用聯結票據等每個產品發佈子指引的方式明確具體產品的規則要求。
此次起草的《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共分為七章六十五條,包括通用術語、與信用事件有關的術語、與結算有關的術語、現金結算、實物結算、拍賣結算機制和信用衍生產品事項決定機制等章節,並在附件中納入了交易需發送和簽署的文件模板,供市場成員達成交易時引用,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此次修訂的《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由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兩部分組成:一是基本術語,其對交易的基本要素通過簡練的語言進行定義描述,方便市場機構閲讀使用;二是適用規則,對基本術語相應條款的適用規則進行詳細解讀,採用法律專業語言表述,供交易專家及法律專家使用。通過文本結構的改變,兼顧了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法律文本的可讀性與嚴謹性,有利於市場成員的理解應用。
此次《業務規則》的修訂發佈和相關創新產品的推出,對於豐富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的信用風險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為投資者提供信用風險保護和對沖工具,進一步完善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二是有助於完善信用風險的價格形成機制,提高市場信用定價水平。三是促進市場參與者主動管理信用風險,提高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能力。四是實現信用風險的合理配置,維護宏觀經濟金融穩定。
交易商協會自成立以來,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始終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不斷推動金融市場創新發展和制度規範。此次《業務規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發佈,是順應市場內在需求、促進市場規範發展的有益探索,也是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強化市場約束機制、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和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重要舉措。今後交易商協會將繼續組織市場成員,不斷完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產品機制,為推動我國銀行間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以下為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全文
關於發佈《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的公告
為進一步推動我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發展,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及中國銀行[0.00% 資金 研報]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在《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9月23日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發佈施行。
附件: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簡稱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指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
第三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簡稱參與者)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規章和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監管和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
第四條參與者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參與者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應簽署由交易商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或其根據某一類別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產品制定發佈的交易協議特別版本。
第六條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將根據本規則相關條款審議並決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相關事項。
第二章參與者
第七條參與者應向交易商協會備案成為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與所有參與者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與核心交易商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機構、合格信用增進機構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產品和其他非金融機構等。
境外機構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的相關要求,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另行發佈。
第八條參與者應在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前,加入交易商協會成為會員,並將其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協會備案。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業務授權與分工、交易執行與管理、風險測算與監控、信用事件觸發後的處置、風險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內容。
第九條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需要建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報價商制度,並定期進行市場化評價。
第三章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交易清算
第十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為參考實體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債務範圍為債券、貸款或其他類似債務。
第十一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分為合約類產品和憑證類產品。
第十二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可通過人民銀行認可機構的交易系統達成,也可通過電話、傳真以及經紀撮合等其他方式達成。
第十三條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登記託管由人民銀行認可機構的登記託管系統進行。
第十四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中參與主體、合約要素適合進行集中清算的,應提交人民銀行認可機構的清算系統進行集中清算;不適合進行集中清算的,其清算和結算可由交易雙方自行進行。
第四章憑證類產品的創設備案
第十五條具備一定條件的核心交易商經專業委員會備案認可,可成為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創設機構(簡稱創設機構)。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市場需求建立創設機構的市場化評價機制。
第十六條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實行創設備案制度。創設機構創設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向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創設備案文件:
(一)創設説明書;
(二)創設憑證的擬披露文件;
(三)交易商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對創設備案文件進行形式完備性核對。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在受理創設備案文件十個工作日的期限內,未向創設機構進行反饋的,視為對創設備案文件的形式完備性無異議。對於形式不完備的創設備案文件,創設機構應在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反饋通知發出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未及時補正的,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將停止受理並退回相關文件。交易商協會秘書處不對此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產品的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
第十八條創設機構通過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披露創設説明書、創設披露文件。
第十九條創設機構應在創設披露文件發佈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完成銷售工作,並於資金收訖完成當日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創設機構應在完成登記手續後的次一個工作日,將有關創設結果報送交易商協會,並通過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披露。
第二十一條創設機構應在登記當日向交易流通場所提供相關要素信息。經創設完成的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在完成登記手續後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銀行間市場轉讓流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報備
第二十二條參與者應對披露和報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三條參與者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時,應及時向交易對手提供與交易相關的必要信息,並確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欺詐或誤導交易對手。
第二十四條當創設機構發生可能影響履約行為的重大事項時,創設機構應於下一工作日通過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向市場披露。
第二十五條在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存續期內,創設機構應按照創設披露文件的相關約定,在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持續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內容包括評級報告、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核心交易商應於交易達成後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情況送交易商協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清算、結算機構應於每個工作日結束後將當日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運行情況送交易商協會。
第二十八條交易商協會根據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場披露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統計數據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交易商協會定期向人民銀行報告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市場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章風險控制與管理
第三十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應明確信用事件發生時的結算條件和方式。結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實物結算、現金結算和拍賣結算。
第三十一條參與者不得開展以其自身債務為標的債務或以自身為參考實體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開展以關聯方債務為標的債務或關聯方為參考實體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應予以披露,並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存續期按季度向交易商協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家核心交易商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淨賣出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0%。任何一家一般交易商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淨賣出總餘額不得超過其相關產品規模或淨資產的100%。專業委員會可根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市場發展運行情況,適時調整上述比例數值。
第三十三條參與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縱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價格。
第三十四條參與者不得利用內幕消息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應建立完善的防火牆制度或措施防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內幕交易。
第三十五條當交易雙方就信用事件存在爭議時,可提請專業委員會出具相關意見。
第三十六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發生糾紛時,雙方可按照有關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接到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十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送達交易商協會。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參與者,交易商協會根據有關自律管理規則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關於發佈《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業務指引》的公告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業務指引》,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9月23日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發佈施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屬於一種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簡稱參與者)應在以下風險控制指標內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交易:
(一)任何一家參與者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淨買入餘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餘額的100%;
(二)任何一家參與者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淨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餘額的100%;
信用風險緩釋合約買入和賣出餘額按照各期限未到期餘額加總計算。
第四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關於發佈《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的公告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月9月23日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發佈施行。
附件: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的,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屬於一種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簡稱參與者)開展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交易,應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憑證特別版)》。
第四條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實行創設備案制度。
第五條參與者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成為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機構(簡稱憑證創設機構):
(一)淨資產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從事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的專業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業務系統和信息系統;
(三)建立完備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內部操作規程和業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較強的信用風險管理和評估能力,有豐富的信用風險管理經驗,並配備5名以上(含5名)的風險管理人員。
具備上述條件的參與者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認可備案,可成為憑證創設機構。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需要建立憑證創設機構的市場化評價機制。
第六條憑證創設機構創設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應向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創設備案文件:
(一)創設説明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參考實體、標的債務、名義本金、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結算方式等;
(二)創設憑證的擬披露文件,包括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交易商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創設機構可視需要為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提供保證金等履約保障機制。
第八條創設機構可買入自身創設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並予以註銷。
第九條創設機構應在完成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註銷手續後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向市場披露。
第十條參與者應在以下風險控制指標內進行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交易:
(一)任何一家參與者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的買入餘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餘額的100%;
(二)任何一家參與者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的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餘額的100%;
(三)針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總規模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餘額的500%。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規模按照各期限未到期餘額加總計算。
第十一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關於發佈《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的公告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9月23日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發佈施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用違約互換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屬於一種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簡稱參與者)開展信用違約互換交易時應確定參考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公司、合夥、主權國家或國際多邊機構),並應根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徵等債務確定方法確定受保護的債務範圍。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第四條信用違約互換產品交易時確定的信用事件範圍至少應包括支付違約、破產。根據參考實體實際信用情況的不同,可納入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以及債務重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關於發佈《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的公告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9月23日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發佈施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用聯結票據指由創設機構向投資人創設,投資人的投資回報與參考實體信用狀況掛鈎的附有現金擔保的信用衍生產品,屬於一種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均可作為投資人認購和轉讓信用聯結票據。
第四條信用聯結票據實行創設備案制度。
第五條參與者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成為信用聯結票據創設機構(簡稱票據創設機構):
(一)淨資產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從事信用聯結票據業務的專業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業務系統和信息系統;
(三)建立完備的信用聯結票據創設內部操作規程和業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較強的信用風險管理和評估能力,有豐富的信用風險管理經驗,並配備5名以上(含5名)的風險管理人員。
具備上述條件的參與者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認可備案,可成為票據創設機構。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需要建立票據創設機構的市場化評價機制。
第六條票據創設機構可直接或通過特定目的實體創設信用聯結票據。
第七條票據創設機構創設信用聯結票據應向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創設備案文件:
(一)信用聯結票據説明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票面利率、票據總額、參考實體、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結算方式、認購資金投資範圍等。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二)創設信用聯結票據的擬披露文件,包括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信用聯結票據的投資風險説明書;
(四)交易商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關於發佈《中國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2016年版)》的公告
為規範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行為,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場外信用衍生產品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中國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2016年版)》,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供市場參與者在開展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的過程中使用。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