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提“狼牙山五壯士”:引導社會崇尚英雄捍衞英雄
據政知道微信公眾號10月19日消息,當天上午,最高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到“狼牙山五壯士”和“邱少雲”的人格權益保護等問題。通過典型案例的發佈,我們也不難看出,最高法方面對此類案件的觀點。

資料圖
案例一
黃鐘、洪振快訴梅新育
先來看看其中的三個典型案例。
2013年第11期某雜誌刊發洪振快撰寫、黃鐘任責任編輯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以下簡稱《細節》)一文。
該文共分 “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麼跳的”、“敵我雙方戰鬥傷亡”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羣眾的蘿蔔”等四部分,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蹟的細節問題提出質疑。
其中,“‘五壯士’是否拔了羣眾的蘿蔔”部分載明——
葛振林説:“剛才忙着打仗倒不覺得,這會歇下來,才覺得又餓又渴……正巧山地裏有些散種的蘿蔔,我們顧不得了,每人拔個吃着。”
文章發表後,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經認證的新浪微博上發表博文:“雜誌的這些編輯和作者是些什麼心腸啊?打仗的時候都不能拔個蘿蔔吃?説這些的作者和編輯屬狗孃養的是不是太客氣了?”該博文被轉發360次,被評論32次。
2014年3月,黃鐘、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論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豐台區法院,請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權、刪除相關侵權言論、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等。
判決結果
駁回黃鐘、洪振快的訴訟請求。二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訴洪振快
葛長生、宋福寶,是“狼牙山五壯士”中的葛振林和宋學義之子。
這個案子的源頭,還是上邊提到的文章,還有2013年9月9日在財經網發表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文章(以下簡稱《不實》)。
《不實》一文中寫道:據《南方都市報》2013年8月31日報道,廣州越秀警方於8月29日晚間將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衊狼牙山五壯士”的網民抓獲,以虛構信息、散佈謠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謂“污衊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其來有自。據媒體報道,該網友實際上是傳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貼吧裏一篇名為《狼牙山五壯士真相原來是這樣!》的帖子的內容,該帖子説五壯士“5個人中有3個是當場被打死的,後來清理戰場把屍體丟下懸崖。另兩個當場被活捉,只是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又從日本人手上逃了出來。”
葛長生、宋福寶認為,《細節》一文,以歷史細節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達到抹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的目的。據此,二人分別起訴至西城區法院,請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於判決後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邱少華訴孫杰、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
邱少華是烈士邱少雲之弟。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孫杰在新浪微博通過名為“作業本”的賬號發文:“由於邱少雲趴在火堆裏一動不動最終食客們拒絕為半面熟買單,他們紛紛表示還是賴寧的烤肉較好”。
2015年4月,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通過“加多寶活動”微博發佈近300條“多謝”海報,被告孫杰也是加多寶公司感謝對象之一。
加多寶公司於2015年4月16日以該公司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活動”發博文稱:“多謝@作業本,恭喜你與燒烤齊名。作為涼茶,我們力挺你成為燒烤攤CEO,開店十萬罐,説到做到^_^#多謝行動#”,並配了一張與文字內容一致的圖片。
孫杰用“作業本”賬號轉發並公開回應:“多謝你這十萬罐,我一定會開燒烤店,只是沒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進店就是免費喝!!!”
邱少華以前述博文對邱少雲烈士進行侮辱、醜化,加多寶公司以違背社會公德的方式貶損烈士形象,用於市場營銷的低俗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為由,起訴至大興區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判決結果
孫杰、加多寶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孫杰、加多寶公司連帶賠償邱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權威説法
對以學術研究為名侵權的行為作出制裁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獲悉,近期法院受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歷史人物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的民事案件。侵權人往往以學術研究、商業營銷活動等手段,以互聯網媒體為主要工具,詆譭、侮辱、誹謗英雄人物,醜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貶損英雄人物的名譽,削弱他們的精神價值,進而解構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説,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英雄人物個人權益,也要強調判決的公共價值彰顯功能,“通過判決,闡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核,引導社會公眾崇尚英雄、捍衞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
針對一部分侵權言論以“學術文章”的形式出現,民一庭副庭長馮小光表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包括學術討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行使任何權利都有邊界。公民行使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時,不得損害公民的人格利益,包括名譽與榮譽等,這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有的規定,也是一個社會底線。
程新文説,通過這些案件,法院逐步確立了司法裁判的範圍,既不對學術問題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對以學術研究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制裁。
多知道點
已去世人的名譽等人格權的保護,哪些人可提起訴訟?
2001年最高法院發佈《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人格權益應受保護。同時,民訴法司法解釋第69條規定,死者的近親屬有權提起民事訴訟,“首先是子女、配偶、父母(有權提起訴訟),如果這三類主體不在的話,就是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都可以有權提起民事訴訟。這實際上就是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從現在法律規定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來看,明確了已經去世的自然人人格權益保護的時間長度,“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限度怎麼辦?那就是道德問題。” 程新文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