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善波:憑何認為宣誓人意志一夜改變?
梁頌恆和遊蕙禎在立法會宣誓的內容和表現全城市民瞭然,立法會主席做出宣誓無效的裁決,已是無可爭議;但立法會主席做出的另一個裁決,即允許兩人重新宣誓,卻引發很大風波。
梁遊兩人無視立法會尊嚴、視民族感情如無物、勾起曾為中華民族浴血奮戰抗日老兵的屈辱記憶等等表現,即使令人齒冷,在法律管不到的地方,也只好由得他們亂來。恐怕只有等到某一天中國重新墮入國力衰微、任人宰割的境地,讓他們也體驗一下先輩們無國家的強盛也不可能有個人國際尊嚴的痛苦經驗,他們才有可能自我收斂。所以就梁遊兩人的表現談民族感情、談對他們辱華的憤怒,完全是對牛彈琴,毫無意義。
認為應給予梁遊兩位重新宣誓機會的人士,意見不外乎兩點,一是不能剝奪兩人的權利;二是應給予兩人多一次機會。

遊蕙禎粗口辱華,梁頌恆(上圖)披“宣獨”旗幟豎中指。
就此問題,曾經向立法會主席提供法律意見的外聘大律師面對電視鏡頭時,先是肯定立法會主席所做的宣誓無效裁決,然後建議應再給一次機會。這意見的前一部分是依據法律;後一部分則是基於應對裁決一旦被訴諸法庭時的策略考慮,而非基於其自身對準許重新宣誓是否合法的判斷。
立法會宣誓要按有關法律進行,所有當選人士都平等享有依法宣誓的權利,梁遊也不例外,並不存在任何人被剝奪宣誓權利的問題。
裁決宣誓是否有效是立法會主席的法定權力,而判定是否應重新宣誓只能取決於一個因素,那就是宣誓過程中是否出現非主觀故意的錯漏。如出現此類錯漏,便須更正,同時也正因為錯漏的非主觀故意性質,宣誓者對錯漏加以更正,在主觀意願上也是毫無障礙的。
不過,現在的情況不同,梁遊兩位不是因為無意而為的錯漏,而是因為清楚表達了自己意志的宣誓行為而被裁定無效,如果再讓他們重新宣誓,豈非接納,甚至強迫他們一夜之間改變自己的意志?
面對這幾天社會上的擾攘,兩位不單認為自己沒有做錯,也明確表示絕不道歉,更可説明此點。當然,兩位既然能夠在宣誓之後不斷給出花樣翻新,連反對派也搖頭的辯詞,也就有可能設計出某種遊戲方式,利用重新宣誓的機會企求過關。
不過,他們的所作所為全港已經有目共睹,如果讓他們再次宣誓的話,説輕一點,就是讓他們有機會在全港市民眼前再玩一次把戲;重的來看,而這正是爭議的核心問題,這樣做就是讓他們在污辱國家、民族和立法會後,又大搖大擺地以公然欺騙公眾的方式進入立法機關。讓兩人在這情況下重新宣誓,等於把《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變成虛假的走過場兒戲!
宣誓是一個嚴肅的法律程序,要求宣誓者公開及真誠地昭示對宣誓內容的認同和尊重,對當事人事後有法律的約束力。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宣誓者以慣常的語氣,讀出全部誓詞,則無理由質疑宣誓人的誠意。但今次事件顯然並非這樣。我們憑什麼以為給予機會讓兩人正常地讀出誓詞,他們對誓詞的惡毒意志就已改變了呢?
拒絕合法宣誓是被裁定宣誓無效者在明確的主觀故意下做出的行為,是行為者自由意志的體現。允許重新宣誓反而有強迫其改變意志之嫌,向有關人士提供一個欺騙社會的機會,將使《基本法》及本地法律的有關規定淪為笑話。
【本文原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