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解釋》
據新華社11月7日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當天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現予公告。
港澳辦:絕不允許“港獨”分子進入政權機關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當天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下簡稱釋法)發表談話。
該發言人説,今天(11月7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及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民族引發的問題,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解釋,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維護了基本法的權威和香港法治,順應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完全必要,正當其時。

10月12日,“青年新政”梁頌恆、遊蕙禎在宣誓過程中刻意更改誓詞,涉辱國“播獨”
該發言人説,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會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必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絕不允許在香港從事任何分裂國家的活動,也絕不允許“港獨”分子進入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
發言人最後説,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社會各界會進一步清醒地認識到“港獨”的危害性,珍惜和維護香港穩定發展的良好局面,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中聯辦:釋法確保“一國兩制”在港實踐不走樣
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此次釋法有利於解決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宣誓違法引起的爭議,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打擊和遏制“港獨”勢力,有利於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該負責人説,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故意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以及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公然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不僅嚴重傷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全球華人的感情,而且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底線,嚴重違反了國家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性質和影響十分惡劣。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阻止“港獨”分子就任立法會議員,是正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中央政府和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
該負責人指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憲制責任,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特別是在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和規則對有關宣誓的規定不完備、社會上對有關規定的理解存在爭議,並導致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受到嚴重干擾等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可以起到正本清源、定紛止爭、劃明底線、完善制度的作用,必將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認同和支持。

香港民眾抗議“港獨”分子辱華:你可以不做中國人,但你不可以這樣侮辱中國人!
該負責人還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釋法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司法獨立的原則並不矛盾。**香港基本法已經從頂層設計上明確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分別享有的權力及其相互關係,依法行使中央享有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與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行不悖,不能以“司法獨立”為藉口排斥甚至凌駕於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包括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希望有關各方真正尊重基本法,切實遵守基本法,自覺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和尊嚴。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説明
——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張榮順)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作説明。
近年來,香港社會有些人公開宣揚“香港獨立”、“香港民族自決”等“港獨”或具有“港獨”性質的主張,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高度關注、憂慮和憤慨。“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港獨”言行嚴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損害國家的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並且對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
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一些宣揚“港獨”的人員報名參選,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依法決定其中6名公開宣揚“港獨”主張的人不能獲得有效提名。10月12日,在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詞或在誓詞中增加其他內容,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並侮辱國家和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香港社會以至於立法會內部、立法會與特區政府之間,對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應該重新安排宣誓產生了意見分歧和爭議,並由此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
鑑於上述情況,並考慮到有關爭議涉及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正確理解和執行,為有效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的規定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該解釋(草案)已徵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現對解釋(草案)內容説明如下。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984年6月,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於什麼是愛國者,鄧小平同志指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着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香港基本法頒佈後,對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是這樣理解和執行的。1996年成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其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中,都規定行政長官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的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機構,其所作出的決定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香港基本法和籌委會上述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十六條和《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在歷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立法會選舉中得到遵循。鑑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了公開宣揚“港獨”的人蔘選並當選的情況,有必要明確參選或者出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的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按照法律規定及其實踐,這一規定至少具有四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宣誓是該條規定的有關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有關公職人員不得就職,從而也不得行使相應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第二,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在宣誓內容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誓言準確、完整、莊重地進行宣誓。第三,如果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第四,宣誓必須有監誓的安排。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相應地也具有對宣誓是否有效作出決定的權力。對故意違反宣誓要求者,不得為其重新安排宣誓。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上述解釋內容是依法宣誓的必然含義,也是香港歷來有關宣誓的基本要求。香港迴歸後,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絕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能夠按照基本法的要求依法進行就職宣誓,但個別立法會議員背離宣誓的基本要求,而且愈演愈烈。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過程中破壞莊嚴的宣誓儀式,呼喊與宣誓無關的口號,不按法定誓言宣誓,甚至侮辱國家和民族。這些人的行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違反依法宣誓的要求,嚴重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因此,進一步明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規定,是維護香港基本法和法律尊嚴的要求,也是恢復立法會議員宣誓秩序的需要。
三、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約束力及其法律責任
宣誓是宣誓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誓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而言,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項法律承諾。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正贊同、真誠信奉誓言要求,並決心遵守誓言,同時也公開表明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題中應有之義。據此,本解釋(草案)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和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此前報道:
人大審議香港基本法解釋草案:不能坐視不管
據新華社5日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張德江委員長出席。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
張平副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56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作了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説明,介紹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立法含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
另據央視網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會議5日下午舉行分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

11月5日央視新聞聯播報道截圖
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為,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十分及時、非常必要。近年來,香港社會出現了一股“港獨”思潮,一些人打出“港獨”旗號,成立“港獨”組織,甚至進行非法暴力活動。在不久前進行的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儀式上,少數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被裁定宣誓無效後,仍然強闖立法會,致使立法會無法正常開會。**這些言行公然挑戰基本法,阻礙了香港特區政權機構的正常運作,破壞了香港的法治,衝擊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對國家主權、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這類狀況持續下去,必然損害香港特區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國家發展利益,中央不能坐視不管。**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作出法律解釋,是依法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職權,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做的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解釋草案闡明的就職宣誓規定的立法含義和法律原則,有利於澄清香港社會的模糊認識,是維護基本法權威、保持香港大局穩定的需要,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一體遵循。
與會人員還對解釋草案的具體內容進行了充分討論。
人大委員長會議聽取香港基本法釋法審議報告
據新華社6日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二次委員長會議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作的關於審議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4個專門委員會分別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和國務院總理提請任免有關部長的議案情況的彙報。
委員長會議要求,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上述草案和議案作進一步審議修改後,提交第八十三次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交付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