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端洪:理解香港政治(上)
多年來在港澳工作圈流傳着一位資深工作者離任時留下的一句肺腑之言,叫“香港是本難讀的書”。這個隱喻式的感言,表達了一個實踐命題,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香港事務不容易理解、形勢不好判斷;二是香港的事情不好應對,常常讓人左支右絀、莫奈其何。兩層意思是相連的,正確的理解是提出有效對策的前提,對策的效果反過來驗證理解是否正確。
理解香港政治,分為具體理解和抽象理解。具體理解是對特定政治行為、事件和人物的理解,其任務是通過調查事實,釐清來龍去脈,找出因果鏈條;抽象理解是以香港的政治存在形態與現象為對象進行整體性反思,其根本任務是通過概念化進行理論建構。
兩種理解都是必要的,也是相互補益的。沒有經驗性的具體理解的基礎,對“一國兩制”的理論闡釋就容易言之無物,流於空泛的教條式宣講;沒有抽象的概念建構,對香港具體問題的對策研究往往落入每個小環節單獨看起來都錯不到哪裏去、可整體上卻是一團亂麻的窘境。
本文試圖為宏觀理解香港政治提供一個分析框架。用一個最簡單的概念來表達我對香港政治的理解,那就是“對峙”。
我認為,對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構造的根本特徵,是理解香港政治的關鍵。本文所説的對峙不僅僅指對峙的現象,還包括對峙的結構;既指向惡性對峙的現象,也涵蓋合法的和正常的對峙現象。
之所以説對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構造的根本特徵,概括起來,理由有二。
第一、“一國兩制”超越了現代國家的同質性原則。一個國家要成其為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必須建立在最起碼的同質性基礎之上,最重要的有兩個方面,一個是人口的民族同類性,另一個是政治原則的同類性。“一國兩制”就是讓兩種異質性制度對比共存於一個主權國家之內,一個作為國家制度,一個作為地區性制度。
兩制對峙內含若干二律背反,本文所説的二律背反是社會主義政治的運行規律和資本主義政治的運行規律之間相互排斥,國家主權和地方高度自治之間相互排斥的緊張現象。二律背反造成一種類似法律中的疑難案件的局面——要麼沒有正確答案,要麼存在多個正確答案,難以選定。
第二、香港政治體制是三權對峙基礎上的行政主導制,主導的政治文化是自由主義。三權對峙是資本主義憲政的一般結構,基本法沒有照搬,但在類型學上,香港政治體制應該納入資本主義憲政範疇。在自由主義社會,個人和政權對峙、市民社會和政權對峙,這類對峙可以納入廣義的憲制型對峙,對於香港而言,我稱之為社會自發型對峙。
無論是央港關係、香港政權機關運作,還是在社會層面,對峙維持在一個合適的限度內是有益的,超出一定限度就轉為惡性的,是濫用權力或自由,甚至違法了。惡性對峙,是香港政治之病。這病,是日加嚴重了。有人開始懷疑對峙結構,對“一國兩制”和香港前途持悲觀之論。故此,有必要重申對峙的本質與意義。
本文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用三個圖示描述香港政治概貌,分別為香港政治的元點、香港政治的內外結構和香港社會權力的重心,為後續闡釋提供一個知識基礎。
第二部分對香港內部政治進行了類型化分析,指出香港政治的特點是立憲政治與常態政治並存,雖然香港政治舞台亂象和怪事層出不迭,但尚未陷入非常政治,意在提醒人們不要把敵我思維擴大化。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首先解釋對峙的概念,描繪對峙的一般類型,然後詳細地分析香港政治的對峙樣態。
第四部分論述如何看待政治對峙,回答一個根本的疑問:2047年以後還要不要繼續實行“一國兩制”?或者説紫荊花的旗子能打多久?
本文認為,“一國兩制”是大智慧,兩制對峙給國家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只要世界範圍內兩制對峙還是常態,只要台灣問題尚未解決,對香港的管治無論遇到什麼困難,都要堅持“一國兩制”的大方向不動搖。香港內部政治的活力源於對峙的精神結構,然而,香港對國家安全的潛在威脅和香港社會內部的政治危機也恰恰依託於對峙的精神結構。在對峙結構中,對抗是常態,我們不必奢求那種融為一體、親密無間的“和諧”(harmony),在維持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前提下但求異質之合作(co-operation)。
港人要珍惜“一國兩制”之大福,不要濫用對峙結構、濫用“説不”的自由和權力。對待香港的本土主義要一分為二,目前甚囂塵上的“港獨”勢力挑戰國家主權和基本法的權威,應該,也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內用法律手段和政治手段處置和應對。
“一國兩制”是個新式學堂,對我們原有的法學知識體系和主權邏輯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需要我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總結當代實踐經驗,借鑑中國古代的“天下主義”,提煉出一套自圓其説的具有建設意義的國家學和國家法理論。
一、香港政治的概貌
我用三個簡單的圖示對香港政治提供一個概貌式描述。
(一)香港政治的元點(香港迴歸)

理解香港政治,首先要找到它的元點。元點,不是原來的起點,而是“締造時刻”(the founding moment),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締造時刻,用日常政治語言來説就是香港迴歸。元點的意義是不能通過歷史考證來發現的,而要藉助理論想象來詮釋。
1、地回與人回
香港迴歸,也叫收回香港,包括地回與人回。
何謂地回?地是不動的,國際政治劃界變了,駐軍換了,也就算迴歸中國(被中國收回)了。土地如何管理呢?香港基本法採取兩權分離的模式,領土主權屬於國家,管理權下放給香港,在深圳和香港之間設置邊防,內地人赴港持通行證,視為出境,香港人回內地持回鄉證,儼然一種特惠。香港地回,迴歸何處?領土內、邊境外,“這麼近、那麼遠”!
收回領土的過程固然持久艱難,而統治人民則是未來永久的事業。如果沒有人的因素,光是收回領土,也就未必需要設立特別行政區、制定基本法了。何謂人回?港人何以為家?地還是那塊地,房子還是各住各的房子。迴歸不是搬家,更不是人口大遷徙,而是改變政治歸屬,即“迴歸祖國懷抱”。
“迴歸祖國懷抱”的第一層意思,也是最弱的意思是,人隨地歸。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第二層意思是,港人歸屬於國家創設的某種憲制之下和國家創設或賦權認可的法律秩序之下。
第三層意思是人們常説的人心迴歸,包括民族認同、制度認同、文化認同。祖國是地理的,也是肉身的,是制度的,也是文化的。
香港迴歸與收回香港兩個説法主語不同,收回香港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正式的説法叫恢復行使主權,香港迴歸是指香港(人)的主動行為,帶有詩意和浪漫色彩。香港在地理上與內地相連,其人口絕大多數在人種上是中國人,這決定了香港缺乏獨立的地緣條件和民族基礎。
1972年聯合國將香港從殖民地名單中剔除,香港不具有獨立自決的資格。在這個意義上,香港迴歸和收回香港可以通用。我們的政治敍事英明地把這兩個説法交換使用,卻掩蓋了兩個説法之間的裂隙,“一國兩制”的背反式憲制安排的根源即在“地回人難回、人歸心不歸”。
2、一個立憲時刻
香港迴歸,無論採取何種憲制安排,都是一個立憲時刻。制憲權的主體是中國人民,她以何種形式行使制憲權呢?《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授權全國人大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並規定其制度,似乎把對特區的制憲權轉化成了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權。在我看來,這樣處理不過是因為預見到一個新的制憲時刻,預見到制憲權要重新行使而事先設定一個授權規範而已,並不改變制定基本法的權力性質。
全國人大的這個權力不是一般立法權,基本法也不是一般法律。以制憲權為邏輯起點,我們才能説全國人大可以制定和憲法內容完全不同的地方基本法,否則,我們就無法解釋為什麼基本法在內容上和憲法不一致卻還“符合憲法”,從而有效。這裏所謂的“符合憲法”並非指基本法與憲法內容相符或二者基本的政治原則一致,而是指基本法與憲法都出於同一個制憲權。
必須承認一個客觀的事實,面對九七回歸,港人普遍不同意在香港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在這樣的前提下,國家用什麼樣的制度方式安置港人呢?制度的選擇權從法律上説屬於中國,實際決策時不能不尊重港人的意願,不能不考慮英國政府的意見。事實上,基本制度是由中英兩國以聯合聲明的形式確定下來的,最終由香港基本法以國內法的形式固化。香港基本法是中國憲法大廈的“別院”,是港人的制度之家。香港基本法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原則:一是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二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香港迴歸,棲息在憲法的邊緣處。
3、港人法律身份安排
迴歸是對港人身份的重新安置,香港人口法律身份的複雜性是香港政治獨特性及其困境的重要根源。由於兩地經濟水平相差懸殊,加之港人不認同社會主義制度,所以在憲法地位上有必要區分香港人口與內地人口,給港人作出獨特的身份制度安排。
用什麼語詞來稱謂香港人口?香港基本法選擇了“居民”一詞,在居民中進一步區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絕大多數在人種意義上是中國人,少數是外國人,但絕對數也可觀;不少居民擁有外國國籍;還有些永久性居民擁有外國居留權。“迴歸”一詞,對居留在香港的外國公民是無意義的;對於那些擁有雙重國籍的中國人和那些保留外國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迴歸是三心二意的,一旦不如意就可能遠走高飛,如何指望他們政治忠誠?
政治上如何合理安置各種不同法律身份的居民呢?香港基本法把居民作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體,其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限於永久性居民。擔任某些特定職位的權利以中國公民資格為條件,比如香港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香港基本法對上述公職都規定不得擁有外國居留權,另外,香港基本法關於立法會議員的規定有一個比例限制,擁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的議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應該賦予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國公民的公民資格以什麼內涵?他們的基本權利除了對應於香港特區政權,和國家如何對應?基本法豁免了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國公民對國家的納税義務和服兵役義務,在他們身上,國家主權如何體現?如何培養他們的公民意識?由於實行高度自治,除了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其餘國家法律不在香港實施,除緊急狀態外,國家在香港沒有落地執法權。
居民本是一個地方性概念和行政管理的概念,不具有政治內涵。基本法把居民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把永久居民作為政治權利主體對待,可見香港政治的門檻何其之低。這顛覆了憲法學的正統教義,因為在憲法學上,公民才是基本權利的主體,公民資格是和國家相對的政治道德資格。其隱患不在於把香港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納入基本法的保護,而在於幾乎把公民概念的規範內涵消解殆盡,而我們還在奢望民族血緣情感發揮無限功用。
從基本法對香港人口法律身份的極度包容性來看,國家對香港的治理模式與其説是主權模式或單一制,不如用當下中國流行的政治哲學語言來説,是天下主義。近些年,中央對香港寄予過高的政治期望,和基本法用居民取代公民、無限度豁免公民義務的憲制安排明顯不符,缺乏起碼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中央希望港人分享國家發展的榮耀和民族自豪感,可偏偏忽視了“國家榮耀”是和個人自由相對的一個政治原則,主要指向國家的整體存在、公民義務和忠誠。
港人迴歸,以城界分,凸顯居民、淡化公民。
4、新的政治紀元
香港迴歸,即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本該開啓一個新的政治紀元。以何年為元年?1949還是1997?香港人的政治生物鐘能倒過“政治時差”來嗎?在物理學上,倫敦和北京相差八個小時,在政治上的時差是多少呢?
由於擔心港人不習慣迴歸產生的政治時差,所以國家決定實行“一國兩制”、授權香港高度自治。特殊的制度空間,同時也具有時間意義。十八九年了,“七一”慶迴歸、“十一”國慶反而變成了很多人抗議遊行的固定節日,可見很多人的政治時差還是倒不過來。令人費解的是,年輕一代本該沒有政治時差,倫敦的大本鐘並不為他們敲響,卻逐漸發展成了對抗新紀元的主角了。什麼樣的妙手才能撥正他們的生物鐘呢?

香港年輕一代逐漸發展成了對抗新紀元的主角(圖片來源:FT中文網)
(二)香港政治的內外結構

香港政治,包括外部政治和內部政治。外部政治,無論是國際政治關係還是央港政治關係都不能簡單以“政治環境”而言之,廣義上説都是香港政治的一部分,都對香港內部政治產生直接的影響,有時體現為官方形式,有時體現為社會運動。同時,國際層面的壓力和影響對中央的治港策略也發生一定的影響。這是香港政治變量多、不確定性強的根本原因。
1、外部政治
香港的外部政治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國際關係,一是央港關係。
在國際關係層面言説香港政治,有一個兩難。一方面,地方無外交,香港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都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何來國際政治?
然而,另一方面,由於歷史原因香港問題從鴉片戰爭以來就是一個國際問題,迴歸後香港雖不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卻保留了很多國際條約和組織中的資格,而且由於基本法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自行處理對外事務,國際政治對香港政治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
香港在國際組織中的地位是筆難得的好資產,應該研究如何進一步利用。至於國際勢力對香港政治的影響,特別是對國家安全構成多大威脅,香港有沒有可能發展成為國際勢力攻擊國家政權的橋頭堡,應該客觀地評估。
作為一個地方單元,香港和中央之間的政治關係是理解香港政治的一個關鍵。由於基本法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所以央港關係不同於內地的央地關係。這裏存在一個憲法難題:如何在憲法上把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概念化?基本法名之為“特別行政區”,行政區是個普通名詞,中國憲法上的行政區不是一個行政主體,更非政治實體,“特別”一詞是“一般”“普通”的反義詞,本身不傳達任何規範內涵。特別行政區究竟特別在哪裏?概括地説,就是高度自治,具體內容要看基本法的規定。關於央港關係的二律背反,本文第四部分將詳細闡述,此不贅言。
到目前為止,國際政治主要不是一個制度問題,而是一個策略問題。由於香港問題從一開始就被國際化了,所以國際政治的策略性侵襲、染污了基本法的憲制安排。按理來説,中央地方關係主要是一個權力關係,央地權力關係是憲制問題,而非策略問題。可是,在權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中央管治依靠什麼?我們不得不沿用和發揚傳統的統戰。
統戰是一種整合與團結的策略,起源於對抗政治,而在主權之下,政治整合的根本途徑本該是憲法而不應該是統戰。換言之,中央的工作重心應該轉移到制度設計和憲治程序上來,把政治團結的工作擺在枱面上按規則進行。沿用統戰策略客觀上對於基本法的統合功能既有促進作用也有妨礙的作用,其促進作用是短期效應,久而久之,策略的效益耗盡,副作用則越來越明顯。
2、內部政治
關於香港內部政治,後面在對峙的結構圖中將詳述,這裏只需要指出內部政治的三個層次就夠了:憲制政權機關、政黨、市民社會。理解香港政治,必須注意兩點:第一,香港的自治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香港特區政權相對於中央實行高度自治,二是香港社會相對於特區政權實行自治。第二,雖然香港沒有政黨法,但自由競爭的政黨政治的存在是客觀的事實,不過政黨和政府之間被切斷了組織關聯性,導致政黨以派系利益為中心,失去以整體利益為導向的動力機制,偏好社會運動和街頭政治。
(三)香港社會的權力重心

“社會是由多重交疊和交錯的社會空間的權力網絡構成的。”社會的權力網絡大體可分為經濟、意識形態、政治和軍事四種。
1、經濟權力
香港經濟權力的重心在社會而不在特區政權。即使不承認“經濟權力——政治權力”之間存在一種決定與被決定的線性結構,我們也必須承認政治權力和社會經濟權力有必要維持某種聯繫。
自由經濟的基本規律是少數人掌握多數財富,西方資本主義政治的基本經驗是,通過政黨和議會的代表機制間接地把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鏈接起來,同時用普選權,即普羅大眾的投票權來制約少數人的經濟權力,維持政治體的平衡。那麼,香港社會的經濟權力與國家層面的、香港本地的政治權力如何勾連呢?
如果側重於把香港當作一個以商業為主體的多功能綜合體,那麼,實行功能代表制就名正言順。如果側重於把香港當作一個民主自治的地區來看待,那麼,直接以大企業、大老闆為抓手,賦予他們以政治角色,不僅未必得力可靠,反而容易丟了羣眾。
2、意識形態權力
廣義意識形態包括提供生活終極意義的宗教和世俗的意識形態。
香港意識形態權力的重心不在特區政權,而分散在宗教、教育機構和媒體手中。意識形態權力是彌散性的權力,通過心靈安撫、真理或“普適價值”之聲稱和參與儀式等方式“自由地”行使支配權。它可以超越社會空間,穿越經濟、政治、軍事權力的邊界,四處彌散。更有甚者,意識形態權力本能地追求普世化,總是努力地穿越民族和國家的邊界。
香港沒有自己固有的意識形態,而依靠繼受外來意識形態展開自己的政治論述。香港主權在我,意識形態卻和西方世界連接在一起。建制派和反對派在意識形態上雖然有一定的對立,但具有很大的同質性,很多人共享同樣的宗教信仰和價值觀。故此,中央被緊緊地扭結在意識形態權力網絡之中,建制派沒有獨立的論述能力,只能附和中央的聲音。
3、政治權力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區,其政治權力是一種地方自治權,源於中央授權,不是原生型的權力。香港又不同於普通行政區,是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其權力雖然有邊際,但其廣泛程度遠甚於聯邦制下的州權,很多權力屬於主權權能。這是中央感到香港事情難辦的一個重要原因。權力不足謀略補,所以中央對港工作要倚重惠港政策和統戰。
香港政權機構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塊,三權構成一種什麼樣的結構呢?
很多學者提倡行政主導,我想問的是,我們心目中的行政主導是一種什麼模式呢?如果是美國的總統制模式,那麼,它和三權分立制衡是不矛盾的,但總統是選舉獲勝的,有政黨支持和民眾選票支持。如果是英國的責任內閣制模式的話,那麼組閣的政黨必須是議會中的多數黨,即便是政黨聯合,也必須是第一大黨的人才能作首相。如果是前英國殖民統治的港督模式的話,那可是獨裁製,不能有立法會,即便有也只能是諮詢性質的機構,而且要官守議員佔到一定比例才行。
我不反對行政主導的提法,但我認為這種行政主導是在對峙結構基礎上的權力組織模式。誠然,在基本法上,權力分配明顯地傾向行政,但是由於沒有相應的政治配套,法律上的權力分配並不能落實為實實在在的政治格局。
4、軍事權力
香港沒有軍事權力,因此香港不存在軍事割據的危險。“港獨”勢力雖然具有輿論影響,也產生了一定的社會破壞性,但其可能擁有的暴力極其有限。
二、香港內部政治類型
香港政治現象紛繁複雜,要理解它就必須對它進行類型化。根據不同標準和概念,政治現象可以進行多種分類。這裏,我只用一種類型化方法。
(一)政治類型概述
香港內部政治類型:

政治,從統治意義上説包括立憲政治、常態政治、非常政治三種類型。
立憲政治是制憲權的應用,解決用什麼樣的政府形式來統治的問題。常態政治是憲定權的行使,圍繞兩個問題展開:誰來統治?如何治理?在民主社會,由誰來統治的問題通過選舉政治解決,如何治理則依靠分權的體制來決定。非常政治決定誰是敵人、誰是朋友,極端的形式是戰爭。有一種政治,是反主權的政治,其極端形式是革命、獨立。這種政治從主權統治的角度看屬於非常政治的一種,從抗命者來説,是一個獨立的政治類型。
照理來説,地方政治是沒有敵人的政治,只有國家才有敵人。偏偏香港是國際政治鬥爭的一個角力場,這使得香港政治被抹上了很濃的敵友色彩,而且“佔中”者自詡為“公民抗命”,甚至還有一股極端勢力在鼓吹“港獨”。無論是內地人還是港人,都感覺香港的政治不太正常,我稱之為惡性對峙。
但我不認為香港的政治陷入了非常政治。即便“佔中”期間,中環幾乎癱瘓,政府也未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基本法保障的自由沒有被懸置,相反,“佔中”者在濫用自由卻沒有被依法有效地遏制,法治處於“肌無力”狀態。“港獨”是反主權的政治主張,現在“港獨”言論似乎佔住了輿論的中心,如果不能從法律上予以制裁的話,會長期擾亂人心,但它是違背港人根本利益的,我斷定它不可能得到多數港人的認同,其主張不可能得逞。反主權行為在香港本地現行法律上屬於犯罪行為,必要時國家可以動用一切手段維護領土完整。
香港政治的主要特點是立憲政治與常態政治交混、廣場政治與衙門政治並存。這一方面是由後殖民時代社會心態決定的,另一方面是由於基本法對某些根本問題遲延決斷造成的。以下分別解釋。
(二)社會心態
草木易植,尚需假以時日方可培活,民易其主,心何以安?反思是政治性的開端。香港政治真正的發籾期不是1997年,而是在中英談判和基本法起草時期。迴歸前港人反思的對象首先是英國的殖民統治和當時的中國製度、現實,尤其是他們個人和親朋在大陸歷次政治運動中的經歷,迴歸以後反思的對象是基本法的制度安排、中國的制度和現實與迴歸前的殖民統治。
香港政治性格形成初期,對比反思的心理機制起了決定性作用,直接造成了香港社會自發性的對峙結構,也影響了基本法的制度設計和後來本地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被視為病態現象的“戀殖情節”也是這種心理機制的產物,“港獨”是這種心理機制過激反應形成的臆想症。
對於基本法確定的政治制度,人們有一個學習和習慣的過程。在兩制對峙的條件下,港人對於自己的政治存在形式更是免不了懷疑和挑戰。我這裏想提示人們,這種心態在多大程度是自然而然的,在何種意義上才能算是正當的和合理的。
人民主權論的鼻祖盧梭主張人民必須出場,而每次人民集會“永遠應該是以兩個提案而告開始;這兩個提案絕不能取消,並且要分別地進行表決。
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留現有的政府形式嗎?’
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繼續當政嗎?’”
這兩個偉大的提案,或曰“盧梭二問”,是兩個“天問”,實際上是任何社會人民永遠的心結。每每人們和政府或政府官員發生嚴重衝突的時候,他們何嘗不在心理嘀咕,甚或公開地提出這兩個問題。兩大提案是社會生命力的泉源,也可能是摧毀社會的禍水。所謂革命,不就是用非正常的、極端的方式提出這兩個提案嗎?盧梭高明,讓主權者人民定期出場,公然地提出兩個“天問”,如此則避免災難性的政治革命。故此,人民直接出場的政治模式可稱為“盧梭式的不斷革命論”,意即通過日常的革命式提問克服革命,使革命變得沒有必要。
這第一個問題是主權者對憲法的詰問,改變政府形式就是改變政治體的憲法。必須指出,盧梭是針對一個獨立的政治體的人民來説的。香港沒有自決權,自己不能決定自己的政治存在形態和方式。可是,作為一個被收回的殖民統治地區的居民,港人怎麼可能不關心自己的政治存在形態和方式呢?由於實行“一國兩制”,這就給港人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間,他們在新的體制下生活的同時利用基本法保障的政治自由和代議制度提出一些本屬於立憲政治的問題,包括對香港政治體制的看法,甚至也可能包括對國家政治體制的看法,也就是情理中的事了。
這些要求有違背基本法和憲法的要素,其中極端的甚至還觸犯國家主權,但也有對民主政治的正當期待;提出要求的方式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我們要區分以合法的方式提出的正當要求和以合法的方式提出的非法要求,以非法的方式提出的正當要求和以非法的方式提出的非法的要求。
(三)遲延決斷
香港基本法名為“基本法”,言下之意就是香港的根本法,理應包括對香港政治存在類型和形式的根本決斷。然而,事實上,香港基本法對若干根本問題沒能一次性做出決斷,而是用妥協的方式遲延決斷。最典型的遲延決斷,關乎兩大問題:①多長時間內保持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②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怎麼產生?
兩個遲延決斷在妥協形式上有一個相似之處,那就是分期決斷,也就是分期擱置。針對前者,基本法規定50年不變,看似做出了明確的決斷,但另一個問題接踵而至:50年期滿以後呢?對此,到時無疑需要做出一個新的決斷。針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香港基本法在實質上和立法結構上都採取妥協的策略,正文把普選作為最終的目標,然後用附件的方式對當下產生辦法做出規定,並規定了兩個附件各自的修改方式。產生方式的分期擱置,既有具體的時間——2007年——又有含糊的用語——“最終”。
除上述兩個根本問題外,還有一個有關香港政治體制的問題基本法採取了妥協的形式,並未作出明確決斷,那就是:究竟是實行三權分立體制還是行政主導體制?官方立場訴諸立法原意,説是行政主導制,反對者訴諸基本法條文和已經植入香港人心的西方政治文化,説是三權分立。在基本法的條文上,雙方總能找到支持,一方面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相對立法會和法院要大,另一方面又賦予立法會制約行政長官的權力,高度肯定和保障司法的獨立性,同時還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最終目標,也就是引入了民主的力量——市民的權力。
這種妥協如果一定要説是作出了一種決斷的話,那也是一種假決斷,假決斷從結果上看仍然是一種延遲決斷,給後來的政治實踐留下廣闊的爭議和鬥爭空間。
遲延決斷導致什麼結果?
第一,當下迴避實質決斷,有利於實現平穩過渡,贏得時間。但也可能錯過時機,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第二,決斷權主體變遷,出現李代桃僵的結局。施密特從世界立憲史的經驗中發現,如果立憲會議迴避決斷,那麼,“人們就會在制憲會議以外、以暴力的方式或和平的方式做出這種決斷。在極端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一項普通法律、甚或一個單純的先例引出此一決斷。然後又只能這樣來解釋這個先例卓有成效的原因:人們能夠從這個先例中覺察到人民作為制憲權主體的意志”。
香港基本法的三個遲延決斷,各有不同的決斷方式。
關於50年期滿之後如何決斷,目前大家都搬出小平當年碰到這個問題時所作的樂觀回答——“五十年以後也不需要變”。需不需要變只能根據那時的條件來決定,但有一點可以肯定,變抑或不變,是一個根本的政治決斷,決斷權在主權代表機關手中,但不能否定香港市民表達願望的自由。
關於普選,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了重新決斷的方式——中央和特區分享決斷權的五部曲,而特區層面的政改諮詢把香港市民作為重要的參與者引入政改過程。
關於行政主導體制,我們發現,一方面,香港立法會不斷努力試圖控制行政。舉例來説,《防止賄賂條例》已經部分地適用於行政長官,有議員還在鼓動全面適用。另一方面,香港法院通過司法審查制約行政政策和施政,不斷形成權威先例。中央有關官員竭力高呼行政主導,而中央既不立法也不創設先例,靠什麼來決斷呢?特區用自己的政治實踐對香港憲製做出了自己的詮釋,久而久之形成了路徑依賴,奈之何?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撐傘抗議(圖片來源:FT中文網)
第三,香港兩種政治並存,政府兩條戰線同時開戰,應接不暇。所謂兩種政治就是立憲政治和常態政治。所謂立憲政治就是圍繞本該在制定基本法時一錘定音卻遲延決斷的事務所展開的政治爭議和鬥爭。所謂常態政治就是圍繞特區各種選舉活動和日常管理所展開的政治爭議和鬥爭。
立憲政治和常態政治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屬於制憲權範疇,存在於憲法之外、之先,後者屬於憲定權範疇,存在於憲法之下、之後。因遲延決斷產生的立憲政治就是用憲定權或憲法性權力去解決制憲權的問題,實質上屬於越位政治。
它發生於憲法之後,卻遊走於憲法內外,時而在憲法框架內,時而又遊離於憲法之外表現為社會抗爭的廣場政治,甚至可能表現為暴力行動;其話語邏輯和憲法既定的政治語法也若即若離,時而訴諸憲法,時而訴諸文化傳統、普世價值和具體利益。立憲政治常常干擾、打亂常態政治,使得衙門裏面也滲透着廣場氣氛。這就是香港亂象的由來。
什麼是基本法的基本問題?我認為,第一緊迫的問題就是完成基本法這個“別院”第一次設計施工時沒有完成的工程。第45條和第68條按理説是通向大殿的兩個大門,可兩個大門上都各貼着一個方向標識,分別指向附件一和附件二兩個臨時性的側門。兩個側門用了19年了,港人能安心嗎?
有一點我非常不理解,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是通過修改附件一的方式進行的,這就好比要重新安裝大門,卻從側門下手施工。為什麼不直接從大門下手呢?也許有人會説附件一規定了修改方式,可我要説,附件一最後一條規定的是側門的改裝方式,怎麼就通向大門了呢?或許這也是所謂的路徑依賴吧。
且拈一偈,曰:天安門、地安門,基本法是廣(港)安門。左安門,右安門,普選之門是心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