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訴的“瘋狂”背後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在雙11“瘋狂”的,除了剁手黨,還有媒體報道。近幾日,被一則於雙11當日發佈的新聞刷屏了: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涉嫌過失致死被起訴。

根據互聯網信息傳播的“慣例”,我的第一反應和元芳大人是一樣的,“此事必有蹊蹺!”
《廈門日報》的這篇報道,開始略顯平淡:“發現小偷後窮追不捨,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黃某華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檢察院審查起訴。”結尾骨骼新奇:“檢察機關認為,黃某華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開頭與結尾似乎沒有太大區別,但犯了一個法律常識性錯誤。移送審查起訴,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認為涉嫌犯罪,移送檢察院,請其提起公訴。在此階段,檢察院應對公安機關的移送起訴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檢察院可能起訴也可能不起訴。也就是説,檢察院對這一事件尚未從法律上定性,那麼何來的”檢察機關認為”呢?檢察院作為“當事人”都未發聲,媒體可以越殂代庖代其“自認”嗎?
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雖只有二字之差,但失之毫釐,謬以千里。然而,在檢察機關對媒體表示該案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尚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之前,卻沒有幾家媒體像新華社一樣核實這個關鍵的程序性問題。大多數媒體急不可耐地口誅筆伐,指責檢察機關犯了常識性錯誤,將抓小偷的善良公民致之於何地,高呼如此今後誰還敢抓小偷,殊不知自己已經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
刑事訴訟程序不是文字遊戲,而有其保護權利和打擊犯罪的重要意義。在檢察機關“闢謠”後,又有人把矛頭指向公安機關,認為把如此荒唐的案件移送起訴是腦殘的作法。公安機關真的如此不堪嗎?死者的小偷身份和死亡發生在被追捕的過程,使這一事件似乎顛倒了正義與邪惡的雙方而顯得荒唐。如果去除這兩個要素,還會覺得不可思議嗎?但是,這兩個要素本身也是待證的事實,而不能僅憑常識作簡單的判斷。
而且案件中還有其他可能尚未明確卻影響定性的事實需要落實。比如:追小偷的藍某(此前媒體報道有誤)是否防衞過當?對於一般的犯罪行為,防衞程度應與犯罪行為的強度相當,即以可制止犯罪行為為限。對於搶劫等嚴重的暴力性犯罪,則不要求防衞程度的相當性,即可實施“無限防衞權”。盜竊顯然不是《刑法》第二十條所指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有當盜竊轉化為搶劫時,防衞人才可以實施“無限防衞權”。而盜竊轉化為搶劫是有法定條件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以,在這個案件中至少應查明以下幾個問題:“小偷”陳某是否實施了盜竊行為?在逃避藍某抓捕時,是否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藍某在追捕過程中是否過度使用了暴力?難道這些問題不應由偵查、司法機關依照嚴格的司法程序去追尋答案嗎? 如果這些問題都可以被簡單地劃過,那麼是不是意味着小偷的生命就不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呢?如果小偷的生命可以被漠視,那麼任何一公民的生命是否都可能被漠視呢?請不要忘記,雷洋的死亡也是從被認定為嫖娼者開始的。
程序審查,不是對無辜者的公民權利的不尊重,而是對權利的尊重和平等保護。事實上,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時不批准逮捕,已經表現出其審慎的態度。嚴格審查,審慎認定,還無辜者以應有的清白,才是對權利最大的尊重,也是對所有人的法律指引!
在還原事件真相的同時,我們還需要拷問輿情發酵的背後原因。在這一事件的初始報道中,媒體對法律專業知識的不熟悉是顯而易見的。外行用外行的方式評論內行的工作,這不能説不是一種病。韓信曾用“陛下不能將兵,而善將將”的委婉表達,提醒劉邦對其所不擅長的軍事指揮專業的尊重。然而,現在有的媒體卻以一種無所不知、“多多益善”的姿態表達對對法律的專業的無知和無視,甚至是對司法機關不應有的嘲諷。這已經越過了輿論監督和司法權威的底線。
以出刑法神題聞名的車浩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寫道,“不管中國的司法現實狀況再怎麼令人憂心仲仲,我們還是得努力維護這個法治的底線。不能一邊恨其不爭,一邊又破壞它。”把司法推到懸崖邊上,並不能把正義拉回。如果再推一把,司法固將落入萬丈深淵,而正義也將無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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