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減法”是治犯罪低齡化的良方嗎?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2016年11月2日晚,河北省承德縣某小區發生一起滅門慘案。夫妻張某某、李某某和6歲的孩子全部遇害,張某某的身上發現了60多處刀傷,孩子的一根手指被砍斷幾節。11月4日,犯罪嫌疑人、年僅16週歲的初三學生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被殺害的一家三口,男主身中60多刀,孩子手指斷數節
近年來,犯罪低齡化已成為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惡性案件屢見不鮮,但其中受嚴懲的卻佔少數。有網民因此將矛頭直指《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它貶為“未成年畜生保護法”、“未成年犯罪保護法”等,而社會上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也日趨激烈。
實際上,刑事責任年齡是在刑法中規定的,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沒什麼關係。而對於犯罪低齡化,有人提出了一劑藥方——做“減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理由是,我國少年兒童營養和教育狀況大幅改善,生理發育提前,智力水平和辨別能力較30多年前有所提高,應當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調整同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以應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嚴峻形勢。
刑事責任年齡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古今中外皆有。例如我國古代的《唐律》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犯廢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不加刑。”近代的《欽定大清刑律》規定,“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不為罪,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及 “未滿十六歲人或八十歲人犯罪者,得減本刑一等或二等。”古羅馬帝國《查士丁尼法典》以“不可能存在天生的壞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救藥的兒童”的理論為依據規定:男14歲,女12歲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起點。現代世界各國刑法立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雖然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和同犯罪作鬥爭的需要,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來劃分相同的刑事責任年齡。例如,德國刑法典第19條規定:“行為人行為時未滿14週歲者無責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的行為,不處罰。”韓國刑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可見,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其歷史根源和科學根據,並非無的放矢。
羅馬法沒有天生犯罪人的理論與我國儒家的人性本善的觀點相似,認為相對於成年人,少年兒童是更有可能教育改造的,所以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曾經風靡一時、木村拓哉主演的日劇《Hero》(《律政英雄》))就講述了一個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故事。男主角年少時曾是一名小混混,其一次行為涉嫌犯罪,當時經辦案件的檢察官認為孺子可教,未對其提起公訴,使其有了痛改前非的機會。後來,僅有高中文憑的他奇蹟般地通過司法考試,逆襲成為執着地堅守正義的檢察官。雖然這只是電視劇,但誰能説這樣的逆襲故事在現實中沒有呢?

日劇《律政英雄》截圖
簡單降低刑責年齡是否有用?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無道理,但是這道減法題的答案究竟為何,真的有那麼簡單嗎?美國紐約州曾於1978年頒佈了《紐約州少年犯罪法》,試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刑事法院審判未成年被告人,來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但實踐證明沒有任何效果。在美國密蘇里州1995年的一項評估中,176個少年罪犯(平均年齡為14歲)隨機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傳統的監禁改造。四年之後,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後者中卻有74%被再次逮捕。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意味着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將成為罪犯,被送進監獄。然而,監獄的改造成功率很低是一個很難解決的世界性難題。設置監獄的初衷,是懲罰和改造罪犯。但是,相對封閉的環境、被公眾遺忘的處境、眾多罪犯的聚集、權力監管的缺失等等因素,使監獄成為了一個極為複雜的社會。不少人在這所可怕的犯罪學校中,學到了新的犯罪技術和認識了新的犯罪盟友,成為升級版的罪犯。把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送進成年人都很難適應的監獄真的合適嗎?
簡單地採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減法,不僅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社會將付出更大的代價。況且,這道減法題做起來並沒有倡議者想象的那麼簡單。假設,全國人大真的順應“民意”,準備修改刑法,降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和絕對刑事責任年齡,那麼降低到幾週歲合適?13週歲?12週歲?10週歲?依據在哪?有科學數據支撐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本文開關提到的這類低齡惡性犯罪的刺激。如果一個13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惡性犯罪,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把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從14週歲降低到13週歲呢?如果降低之後,又出現了12週歲或者10週歲的犯罪者呢?埃及曾判決了一名年僅四周歲的犯罪。依此邏輯,是否要取消刑事責任年齡呢?還有,部分低齡犯罪者,有可能是成年人犯罪的工具或被成年人罪犯利用。如果成年人罪犯沒被抓到,那麼這些被利用的小孩是否會成為替罪羊?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考慮和深入調研,而不能不負責任地拋出一道減法題,就以為萬事大吉了。
是否有其他措施?
減法難做,加法更難做。在配套的加法沒做好前,直接做減法是危險,甚至有害的。減法僅是降格懲罰,加法則是教育保護。讓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迴歸社會,不再危害社會,才是對社會最好的保護。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需要政府統籌和財政支持,學校、家長、少年管教機構、社會志願者、心理醫療工作者、司法機關、社會矯正機構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共同努力。這是一個相當艱鉅、極為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不是一個有監獄化趨勢的少年管教所或某個“法官媽媽”就可以承擔的重任。

“法官媽媽”詹紅荔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原少年庭法官詹紅荔,被稱為“法官媽媽”,幫助許多失足少年迴歸社會。這固然是社會正能量的體現,但也反應了未成年罪犯矯正制度的缺失:法官是裁判者,由其承擔未成年犯的矯正,是一種職能的錯位。而且,一名“法官媽媽”也絕不可能拯救千千萬萬的未成年罪犯。宣揚正能量是必要的,但只宣傳不改革,是跳過加法題做乘法題,本末倒置,治標不治本。
減法不是解決犯罪低齡化問題的良方,乘法只是一個偏方。我們需要的是,腳踏實地做好加法。世界各國在未成年犯改造這個問題上,大多用的是政府、社區、家庭、學校等各方共同參與的系統化矯正的方法。
例如,美國有包括保護觀察、家庭監禁、訓練營地等措施在內的青少年矯治體系。保護觀察(Probation)不剝奪法院判決構成犯罪的青少年的人身自由,讓少年在原有的社區關係與人際關係中接受治療和引導,使其恢復正常的生活。為了實現這個目標,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時上學、定期會見保護觀察員、在社區範圍內活動、夜間在指定的時間段內不得外出等。家庭監禁(House Arrest)是讓被實施家庭監禁的青少年,除了上學、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許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呆在家中。同時,少年法院保護觀察機構對青少年進行管理和監督,包括每天與違法青少年、青少年的家長、老師和僱傭者見面。訓練營地是讓青少年在訓練營中接受軍事化管理,接受為期90—120天的關於文化教育、假期輔導、工作技術訓練和就業培訓,以及關於毒品、酒精的指導訓練,每天工作3到6個小時。

資料圖
英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有非常具體的要求和執行步驟。視案情嚴重程度和涉案少年的成長背景,執法機關會要求其父母或監護人蔘加指定的父母教養課程,或要求父母與政府從事青少年輔導的社工合作,與子女簽訂協議,三方共同努力矯正涉案少年的不當行為。情節非常嚴重的,法院會簽發教養令,勒令涉案少年父母必須讓其子女做到的事和必須禁止的行為。如有違反其父母將會面臨罰款或被提起公訴。政府還設立專門的社工部門,對犯罪青少年及其父母進行長期的輔導、監督和服務。
這些青少年矯正的先進經驗和科學舉措,是有效的加法,而不是簡單的減法,我們可適當借鑑、學習。而在教育改造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忘了懲罰和教育相輔想成的原則,只教不懲是害了可能走向歧途的青少年。對於有不良違法行為青少年,寬容但不能縱容,不能“一放了之”,必要的法律懲戒也是教育的必要手段。
此外,我們不能忘了“孟母三遷”的古訓,應從源頭和環境的治理做起,健全法律,出台措施,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責任,整改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社會不良環境,加大對深處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幫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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