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林:1985年真實案例——李雪蓮告狀不是“無理取鬧”!
我可能和李雪蓮一樣偏執。因為我不打算去電影院看《我不是潘金蓮》這部電影。在2012年我就看過劉震雲的原著小説。王朔誇他是中國最善於“直面那些可憐的、被侮辱被損害的人”的作家之一。但讀過這本小説,我開始懷疑王朔的判斷。
但我還是願意相信王朔在多年前對馮小剛的預測:“馮小剛將來毀就毀在這裏……從賀歲片向藝術片轉,一定要在電影節成功,這很可能是他的‘壞’的開始”。而現在我們也都已經知道,早在《我不是潘金蓮》國內公映前,它就已經在國外多個電影節上斬獲了多項大獎了……
作為“原著黨”,我就想談談這部小説。

1
但這個故事還是需要細説,因為有些情節,我覺得在後面的分析中會很重要,所以實在不願意略去:
在一個年代地點不詳的角落,農村婦女李雪蓮和丈夫秦玉河不慎懷上二胎。根據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果秦玉河也是農民,那麼罰錢即可了事。但他偏偏是縣化肥廠的職工,有公家身份。這二胎一生,罰款事小,工作也就沒了。
但李雪蓮不願意墮胎,秦玉河也不願意失業。於是李雪蓮出主意:咱倆先辦個假離婚,大兒子你帶;待生下二胎,咱倆口子再破鏡重圓。這婚,還真就這麼地給離了,李雪蓮也順利生下個女兒。但她萬萬沒想到,秦玉河趁機打了個“時間差”,在縣城又和他人結婚生子。弄假成真。
李雪蓮想要復仇。她先找到親弟弟李英勇,讓他把秦玉河給殺了。無奈李英勇一點也不英勇,怕事,還跑了。所以李雪蓮只好去找政府,讓法律還她公道。她想讓法院承認離婚是假的,恢復她和秦玉河的婚姻關係;然後,她再名正言順地和他離婚。法官王公道直撓頭,因為從法律上,他找不出這樣的“公道”。於是判李雪蓮敗訴。
李雪蓮不服,就去找別的官員告狀。前前後後,她找到了縣法院審委會委員董憲法、縣法院院長荀正義、縣長史為民和市長蔡福邦。這些官員也不給她公道。不僅如此,還以“擾亂社會秩序罪”為由把她給拘留了七天。在李雪蓮看來,這些官員個個都極盡推諉扯皮甚至貪贓枉法之能事,都是貪官,該殺。
李雪蓮打算放棄,不折騰了。但她還想再找一次秦玉河,讓他親口承認假離婚的事實。她想要讓世人知道,她確實清白,確實委屈,官司雖然沒打贏,但錯不在她。只有找回因為打官司失去的面子,她才好重新嫁人,開始新的生活。
但她再一次萬萬沒想到,秦玉河不僅翻臉不認賬,連她結婚前就不是處女的舊賬,也都當眾給抖摟了出來,還罵她是“潘金蓮”。這下子,李雪蓮那殘存的一點臉面,也都被踩得粉碎。她覺得不再會有男人願意娶她為妻了。過去的這點事,看來永遠都過不去了。

就因為前夫罵她的這句話,李雪蓮決定繼續告狀。因為本地都是“貪官”,所以她就直接跑到北京去告,成了越級上訪大軍中的一員。之後因為機緣巧合,她差點混進人民大會堂,闖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場;而她的“冤情”也離奇地被呈送到某位姓名、職位不詳的“領導人”那裏。這位“領導人”來到李雪蓮所在省的會場,不僅拍了桌子,還説了些很重的話。該省省長儲清廉因此徹夜未眠,踱了一宿的步,最後一咬牙,把李雪蓮一案牽涉到的市長、縣長、院長和委員全都給撤了職。至於最小的那個“官”,也就是法官王公道,則得到一個行政記大過處分。
官場鬧成這樣,李雪蓮還是不滿意。因為“貪官”雖被收拾,但秦玉河仍在“逍遙法外”。李雪蓮打算繼續去告,得不到公道就誓不罷休。但她接下來的運氣,就不如先前了。這一告就是二十年,“領導人”或者省長什麼的,都再也沒出現過。地方上的市長、縣長、院長和法官,倒是換了一茬又一茬。出於各種原因,他們還是不能給李雪蓮她想要的公道。但他們又害怕重蹈前任的覆轍,所以只有千方百計阻攔李雪蓮去北京告狀。
李雪蓮一直沒有再嫁。她和秦玉河的兒子都已經小三十了,還給她添了孫子,而她自己帶着的小女兒也都長大成人。她現在這麼活着,似乎只有告狀這一個目的。每逢全國人大開會,地方官們都會上門苦口婆心勸她不要去北京添亂。實在勸不動,就派便衣警察來嚴防死守。縣法院有個叫做賈聰明的審委會委員,還想出一條妙計,攛掇李雪蓮的老同學趙大頭去“勾搭”她,要和她結婚,從而釜底抽薪,打消李雪蓮和秦玉河復婚再離婚的念頭。不料此計被李雪蓮識破,功敗垂成。
李雪蓮最後還是跑了,跑到北京告狀。然後幾經周折,被家鄉派來的法官給截住。但就在此時,大兒子帶來秦玉河出車禍去世的消息。秦玉河一死,李雪蓮失去了復婚和再離婚的對象。從此以後,她也就無狀可告了。

2
李雪蓮所謂的假離婚,其實是指情感上的假離婚,法律上的真離婚。當她和秦玉河一起打算規避計劃生育政策時,他們需要的就是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證。
李雪蓮:“這離婚是假的。”
王公道接過那離婚證。離婚證已經被揉搓得有些皺巴。王公道從裏到外查看一番:“看着不假呀,名字一個是你,一個也是秦玉河。”
李雪蓮:“離婚證不假,但當時離婚是假的。”
王公道用手指彈了一下離婚證:“不管當時假不假,從法律上講,有這證,離婚就是真的。”
李雪蓮:“難就難在這裏。”
李雪蓮實際上已經默認,既然這離婚證是真離婚證,那麼這離婚在法律上也就是真離婚了。離婚證是可以造假的。但這夫妻倆一開始就很明確地選擇去鑽法律漏洞,通過合法手段達到一個不太合乎政策的目的。如果他們選擇去買假離婚證,就像後來李雪蓮去買假身份證一樣,那這事的性質就變了,變成了通過非法手段去實現不合政策的目的。
也許他們當時根本就沒有想到假離婚證這個法子,也許他們當時不知道去哪才能搞到假離婚證,也許辦假離婚證在當時的風險太大,或者對解決他們的二胎問題根本不起作用……但無論如何,當李雪蓮和秦玉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時候,他倆都清楚,即將到手的是兩張真離婚證。
而李雪蓮之所以敢和秦玉河在法律上辦真離婚,是因為她之前還信任秦玉河,或者説相信自己和丈夫之間是真感情。但萬萬沒想到秦玉河這麼快就變了心,而且很有可能,這感情在之前就早已經是假的了。法官王公道以及其他人都看不懂,既然這感情是假的,甚至現在連這假感情都已經蕩然無存,你為什麼就不肯接受離婚這一既成事實呢?或者換個角度問,你李雪蓮究竟能從這復婚後再離婚的過程中得到什麼好處?

李雪蓮的目的其實非常明確。首先她要的就是出氣。只要撤銷這離婚證,那麼秦玉河的再婚也就失去了合法性,至少名不正言不順。而且,正如她在第一次開庭時對法官王公道所説的,她就是要讓秦玉河承擔因復婚而承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損失:“我要的就是雞飛蛋打,我不怕罰款,我不怕開除公職,我也沒有公職。我在鎮上賣過醬油,大不了不讓我賣醬油,秦玉河個龜孫倒有公職,我就是要開除他的公職。”
其次她要的是正名。秦玉河不僅拒絕復婚,還一口咬定當初和李雪蓮就是感情上的真離婚。也許他這人就是個翻臉不認賬的無賴,但也許,他已經考慮到了承認假離婚所可能帶來的一切不利後果,這既包括被開除公職的風險,也包括可能會與現任妻子產生情感風波。
而對李雪蓮來説,這裏還有一個面子問題。因此離婚終歸不是一件好事,她離婚婦女一個,難免會被人在背後指指畫畫,被懷疑在道德上有什麼污點。本來這種面子損失是完全可以彌補的,只要秦玉河按照原計劃和她復婚。但現在秦玉河和沒事人一樣重新結婚組建家庭,過去那段婚史對他不會再有什麼負面影響。而李雪蓮仍然是孤孤零零一個人,別的人,特別是別的男人,別的可能願意娶她的男人,並不知道她在離婚這事上其實沒有什麼過錯。
既然秦玉河不肯開口,李雪蓮就想讓法律來説話。也即讓法律自己“出爾反爾”,通過撤銷法律上的真離婚,來證明情感上的假離婚。特別是當秦玉河當眾披露她有婚前性行為的“醜事”,並罵她是潘金蓮之後,李雪蓮就更需要通過撤銷那兩張離婚證的法律效力,來洗刷秦玉河給她帶來的屈辱。
所以李雪蓮一點都不擰巴。至少不像許多人理解的那樣不可理喻。但我覺得劉震雲要為讀者的誤解承擔一定的責任。在他筆下,李雪蓮就是一個説胡話講怪話的機器。其實如果我們把她想象成一個人,那她也就是偏執而已,而且,是頭腦非常清楚地偏執。她從不懷疑自己就是被侮辱和被損害的一方;也正因為如此,她堅信法律就應當還她一個公道。

3
李雪蓮想要的公道,在法律上也不是毫無道理。從1990年發表的一篇法學論文中,作者譚雲華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幾乎雷同的先例:
“一九八五年六月,湖南省某縣交通局幹部匡XX為達到與在農村的妻子離婚的目的,以為解決子女城鎮户口為藉口,編造‘先假離婚,待子女户口解決了以後再復婚’的謊言,騙得其妻劉XX的信任,同意與其離婚。六月二十日,匡XX與劉XX共同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審查批准後,領取了《離婚證》。同年十月八日,匡XX與鄰縣某工廠李XX在該縣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八六年六月份,劉發覺匡已與李登記結婚,始知匡‘先假離婚,後復婚’的話是騙人的。繼而以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四處告狀。縣婦聯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譴責匡XX道德敗壞,為劉XX鳴不平。
八六年十二月五日,縣民政部門在該縣政府的督促下和縣婦聯的強烈要求下,作出決定:宣佈匡XX與劉XX的離婚無效,收回匡與劉的《離婚證》。匡與劉的夫妻關係自行恢復。從此,匡XX便擁有了劉XX和李XX兩個合法的妻子,並張貼對聯,感謝政府,把劉和李一起接回其在交通局的宿舍正式過上一夫二妻的生活。”
就此案而言,匡某就相當於秦玉河,劉某則相當於李雪蓮。他們同樣是以合法離婚為手段,去實現一個不太合乎政策(未必違法)的目的。而且最後都是女方不幸吃了虧。但此案中的劉某,也即這位現實版本的李雪蓮,卻相對比較幸運。她無需層層告狀,更不需要跑到北京去見“領導人”,就在當地,就在縣一級的基層政府那裏初步得到了她想要的公道。
雖然這是真事,但其實也有點荒誕。不知為何,該縣民政部門居然只宣佈匡某和劉某的離婚無效,讓他倆在事實上覆婚,而沒有去處理匡某與李某的再婚問題。如此一來,在法律形式上,匡某同時有了兩位合法妻子。
由於材料提供的信息有限,且不知作者是否有所加工,所以我們不知道這荒誕但又合法的重婚問題最後是如何解決的。如果拿此案與《我不是潘金蓮》作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劉某和李雪蓮的第一步棋完全一樣,那就是撤銷離婚,恢復婚姻狀態。
但李雪蓮的第二步棋,就是再與秦玉河離婚;而劉某有沒有這第二步打算,我們不知道。當然我們也沒有必要刨根究底,去探尋歷史真相。至少我們可以瞭解,即便秦玉河已經再娶,法律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去實現李雪蓮想要得到的公道。
由於此案發生的時間是1986年,《民法通則》尚未開始實施,所以譚雲華主要是根據1981年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和當時通行的民法理論來分析此案。他認為匡某和劉某為了解決子女户口問題而離婚,是刻意規避國家法律和政策,因此雙方都有過錯。但因為劉某隻是把離婚當作不得已的手段,且不知道匡某會藉此機會與李某結婚,所以她和匡某的離婚行為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由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依法撤銷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當匡某和李某結婚時,他也的確享有與他人結婚的合法權利。所以一旦匡某再婚,他和劉某的離婚行為也就成為板上釘釘,不再具有可撤銷性,否則就會導致合法一夫二妻的混亂局面。因此他建議民政部門撤銷“宣佈匡與劉離婚無效”的決定,讓他們二人的婚姻關係再次回覆到離婚狀態。

我認為譚雲華的分析在1986年或許會很有道理。但到了1987年,也即《民法通則》開始實施之後,他的建議就值得商榷了。因為《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7種自始無效的民事行為,其中就包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及“(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果現在我們討論的是李雪蓮和秦玉河,假定他們在1987年1月1日之後登記離婚,且他們的情況分別符合上述四款中的情形,那麼法院也就必須判決他們的離婚行為無效,而離婚證也必須宣告作廢。
我國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從1950年的《婚姻法》到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法律對協議離婚主要採納自願原則。即只要夫妻雙方對離婚意思表示一致,且對婚後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安排,那麼登記機關也就應當予以離婚登記,併發放離婚證。但是負責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並沒有法定調解義務或者職權,一般也只對離婚協議進行形式性檢查,所以假離婚、騙離婚的現象屢禁不止,從來就不是什麼稀奇事。
而民政部在1994年發佈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中就有明確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雖然該條例被2003年國務院發佈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所取代,而關於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罰則也不見蹤影,但只要回到《民法通則》,根據其中關於無效民事行為以及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規定,那麼李雪蓮的訴訟請求非但不是無理取鬧,而且還是完全有法可依的。
所以李雪蓮這事,既不大,也不難。要説這就能驚動中央,我覺得有點假。

4
當然“假”不是什麼問題。既然“荒誕”就是這本小説的標籤,那麼自然,也是防止它被批判“假”的盾牌。
我相信李雪蓮確實是個偏執症患者,既然劉震雲想把她描繪成這個模樣。至於其他那些官員,上上下下雞飛狗跳,偏偏還都手足無措。我相信他們也確實沒有能耐,既然劉震雲想把他們描繪成這個模樣。我也相信現實生活中存在着李雪蓮這樣的人,存在着董憲法、荀正義、史為民、蔡福邦和賈聰明這樣的人,存在着各種可能遠比這個故事要荒誕得多的令人費解令人憤慨的事。
但問題是,劉震雲用力過猛,太想表達一些東西,一些情緒,太想去證明或者批駁什麼,以至於他筆下的這些角色,都成了他手中的道具。從李雪蓮開始,一直到各路官員,他們都是極端臉譜化的,非常不真實。何止是臉譜化,簡直是機器人化。就好像金聖嘆所説的,“任他寫一千個人也只是一樣”。所有這些角色,雖然臉譜各異,但都像是同一張嘴在説話,缺乏人味兒。
其實讀者需要一點空間,從而可以為李雪蓮的偏執提供一些較為合理的解釋;或者,為那些不討喜的官員,提供一些更加合法的解決問題的建議。但好像,作者劉震雲覺得讀者並不需要這樣的空間。他更願意讓他的角色們一意孤行,沒法溝通,都只能衝着一個目標而去,從而實現他的“荒誕+批判現實主義”效果。
我完全不想擺出什麼法律專業人士的姿態,去挑文學家的刺兒。無論劉震雲還是馮小剛,他們都沒有任何義務去調查法律問題,或者為法學家提供研究素材。但他們還是有義務把小説寫好,把電影拍好。而我呢,也只想站在讀者角度,憑着一點專業知識的皮毛,來談談這本小説。
這些天,很多電影觀眾和小説讀者都提供了不少非常有趣的評論。因為時間限制,我這篇感想其實還沒有寫完。
所以,這還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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