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鐘聲:歐盟需按照世貿規則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別耍花樣
【觀察者網 綜合】11月29日,《人民日報》以筆名鐘聲發表了一篇題為《歐盟需切實遵守世貿規則》的國際評論文章,就歐盟在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十五條義務時出現的相關問題展開分析,稱歐盟以“市場扭曲”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概念和標準,並沒有從根本上取消“替代國”做法,只是變相延續了原有做法而已,並稱歐盟此舉是想要以概念遊戲的方式,在國際規則問題上矇混過關,並敦促歐盟履行國際義務,規範使用貿易救濟措施。

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部分條款即將到期之際,歐盟委員會於11月9日向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正式提交了修改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提案。這是歐委會邁出的修改相關立法的第一步,但新提案只是變相延續原有做法,仍試圖確保自身的貿易救濟能力,這種偷樑換柱的做法與世貿組織規則明顯不符。
根據《議定書》第15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應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過渡期結束後,即2016年12月11日,終止在對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價格的做法。這是世貿組織成員必須遵守的國際條約義務,任何成員都不應以國內法或者國內標準為由加以曲解、規避甚至拖延。
歐委會的新提案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反傾銷計算方法和反補貼調查。歐委會建議,未來在反傾銷調查中,對世貿組織成員不再使用“替代國”做法。但對於市場價格被幹預“嚴重扭曲”的世貿組織成員,歐盟仍將在反傾銷調查中參考第三國價格。而確定某個國家或某個行業存在扭曲的參考標準包括:政府政策與影響力、國有企業比例、本土公司是否獲得優惠補貼、金融機構獨立性等。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款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企業進行反傾銷調查確定相關產品價格和成本時可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採用中國的成本和價格,一種是可以不使用中國成本和價格。
如被調查中國企業能證明其所處行業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世貿組織進口成員就應用中國的成本和價格;如果中國企業不能證明所處行業具備市場經濟條件,世貿組織進口成員就可以不用中國的成本和價格。
同時,第15條d款規定,如果某世貿組織成員認定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則整個a款終止。在任何情況下,a款下第二種情況在中國入世15年後終止。這即為“日落條款”。
以下為《人民日報》全文:
在事關國際規則的問題上,歐盟不能靠概念遊戲矇混過關。
近來,歐盟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義務問題,再度引起各方關注。對於歐盟而言,該問題涉及其對待國際條約及世貿組織規則的態度,切實履行相關國際義務當是唯一負責任選擇。
本月早些時候,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正式提交了修改其反傾銷、反補貼法律制度的提案。人們看到,該提案通過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體現了履行第十五條義務的意願,卻同時提出令人費解的新方法——以“市場扭曲”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概念和標準,並沒有從根本上取消“替代國”做法,只是在變相延續原有做法而已。
在事關國際規則的問題上,僅靠概念遊戲顯然難以矇混過關。中國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但部分世貿組織成員認為中國不是搞市場經濟,中國出口產品對其他搞市場經濟的經濟體享有“不公平”價格優勢,因此在反傾銷調查時往往使用參考第三國價格的“替代國”做法。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在對原產於中國的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時採用“替代國”價格計算傾銷幅度的做法應於2016年12月11日終止。換句話説,如期履行第十五條,是包括歐盟在內的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應盡的法律義務和應該遵守的多邊貿易體制規則,而不是對中國的優惠。
今年以來,歐盟在處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義務問題時,出現了將其同鋼鐵產能過剩、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等不相干問題掛鈎的論調。必須指出,這種做法與真正履約的要求明顯背離。眾所周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為日落條款,也就是説,根據國際法和國際規則,無論發生什麼情況,到2016年12月11日,這個條款都要自動終止。這不取決於任何歐盟成員國的國內標準,也不應同其他問題掛鈎。人們有理由問,如果直到現在歐盟一些人還試圖在該問題上討價還價,那是不是意味着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問題也需要重新談判?
歐盟之所以在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義務問題上“顧慮重重”,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滿足小部分利益集團的訴求,試圖為貿易保護留出“後門”。歐委會新提案把是否存在“市場扭曲”作為是否採用被調查國相關產品成本和價格作為反傾銷比較基礎的前提,把國家政策影響力、國有企業的分佈程度、支持國內企業所造成的歧視、金融機構的獨立性等因素作為衡量“市場扭曲”的要素。這些新做法不僅在世貿組織規則中沒有依據,而且容易成為新的貿易保護工具。今年10月,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就阿根廷訴歐盟生物柴油反傾銷措施案做出裁決,裁定歐盟敗訴,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問題。英國《金融時報》此前也評論指出,歐盟的新舉動,是滑向保護主義的又一體現。
歐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之一和世貿組織舉足輕重的成員,有責任帶頭遵守世貿規則,履行國際義務,規範使用貿易救濟措施。退一步講,即使從其自身視角看,切實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義務,也符合歐盟的整體與長遠利益。切實履約將對市場、對企業、對社會都發出積極信號,讓中歐經貿合作在穩定的軌道上繼續前進。當前中歐經貿合作互利共贏的主流並沒有變,雙方經濟互補性強的基本面也沒有變。如果歐盟放任局部問題綁架整體對華經貿合作,玩兵行詭道的把戲,那麼結果肯定是得不償失的。
(綜合人民日報、中國財經、第一財經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