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選舉法新增“效忠聲明” 嚴防香港“辱國”風波
據新華社11月28日報道,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28日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因應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引入“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條款,以完善修法內容。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資料圖)
陳海帆在列席會議後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早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瞭解釋,説明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這是對立法會參選人士的一個條件和要求。**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內容基本一致。現在澳門特區政府正在修訂立法會選舉制度,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清晰解釋,特區政府便應按照“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的一貫原則,完善修法內容。
據介紹,**修改後的法案建議,**無被選資格包括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或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者。對於參選人士的聲明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這個判斷屬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法案中沒有設置追溯期,若參選人士過往曾作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的言論,選管會可在對方作出聲明時,確認對方是否願意放棄過往的這些言論。若參選人士對於選管會的決定有異議,法案亦設有上訴機制,最終可交由法院裁決。
澳門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2017年舉行。特區政府於2015年7月宣佈啓動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程序,希望通過修法提高間接選舉的競爭性,以及進一步加強選舉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