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歐拒不放棄對華“替代國”做法 中國正式起訴
【觀察者網綜合】北京時間週一(12月12日),國家商務部發表新聞稿表示,中國就美國、歐盟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先後提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正式啓動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
另據新華社報道,商務部部長高虎城12日表示,如期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是國際條約義務,對於個別成員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中國將堅定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同絕大多數WTO成員一道,共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嚴肅性。

商務部長高虎城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規定,對華反傾銷中採用“替代國”價格而非受調查的中國產業價格計算傾銷幅度的做法,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後,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必須終止。但美國、歐盟卻迄今沒有履行義務。
高虎城表示,作為世貿組織的一項法律規定,如期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是國際條約義務,所有成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一點是明確和不容置疑的。中國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維護。
他指出,維護條約義務的嚴肅性,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是世貿組織成員的共同義務,也是各成員的共同利益。
目前,絕大多數WTO成員已經提前或如期履行議定書第十五條項下的條約義務,但仍有少數成員拒絕履行,並刻意混淆第十五條與“市場經濟國家”的概念,甚至將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問題與之掛鈎。
他強調,中國堅決反對肆意曲解世貿組織規則、肢解多邊貿易體制的行為。中方敦促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重信守諾,遵守國際法準則,切實履行國際義務。
高虎城表示,中國願意同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一道,共同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堅定維護多邊貿易體制,重振貿易和投資的引擎作用,共同構建更有活力、更加包容、更可持續的開放型世界經濟。
解讀
“替代國”與“市場經濟地位”有何區別?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來,所謂的“替代國”問題一直被認為是懸在中國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規定,當其他國家對中國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時,如果“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他們就可以無視相關產品在中國國內的價格,僅僅使用產品在“替代國”的價格來作為評判標準。
然而,這個條款中的“市場經濟條件”一詞並沒有嚴格的定義,各國在具體案件中有很大的操作空間,於是才衍生出歐美國家法律中的“市場經濟地位”概念。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院長屠新泉就曾撰文指出:“替代國”做法的依據是《關貿總協定》中的條款,該款規定對由政府完全壟斷貿易或制定價格的國家,可以採用特殊的價格比較方法。但該款並未明確指出此類國家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也未給出明確的判斷標準。這進而給予了WTO成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什麼樣的國家可以採用替代國做法,並在美國、歐盟的國內反傾銷法律實踐中產生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概念,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等一些國家隨之效仿。
商務部長高虎城也撰文指出,所謂“市場經濟國家”標準,是個別成員冷戰時期的國內產物,世貿組織164個成員中有此國內立法的寥寥無幾,屈指可數。
世貿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規定,無論如何,對華使用“替代國”的做法應在中國加入WTO之日後15年終止。因此,歐美取消“替代國”做法的義務,與其國內法是否判定中國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無關。
以下為商務部新聞稿原文:
原標題: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起訴美國、歐盟反傾銷“替代國”做法發表談話
2016年12月12日,中國就美國、歐盟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先後提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正式啓動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此發表談話表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允許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但明確要求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後,即2016年12月11日終止。隨着15年期限的到來,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應立即停止依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這是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
新聞發言人指出,中方此前已在多雙邊場合與相關世貿組織成員認真溝通,敦促其善意履行義務,按期終止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但令人遺憾的是,美國、歐盟迄今沒有履行義務。美國、歐盟都是對中國採取反傾銷措施最多的世貿組織成員之一,調查機關使用“替代國”做法導致人為提高中國企業的反傾銷税率,對中國相關行業出口和就業造成了嚴重影響。
新聞發言人強調,世貿訴訟是世貿組織成員以規則為基礎、解決貿易糾紛的通常做法。中方提起世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國際貿易規則的嚴肅性,合情、合理、合法。中方再次敦促尚未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按期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的世貿組織成員,儘快履行義務。同時,中方保留在世貿組織規則項下的權利,堅決捍衞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