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富強:如何理解有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國強林毅夫爭論思考之二
前一篇文章從廣泛存在的市場失靈對“為何需要有為政府”作了理論上的論證,這有助於我們清楚地理解有為政府的含義,進而也就可以對田國強等人的疑問或質疑進行釋義和疏通。
事實上,田國強就指出,國內學術界關於產業政策的爭論根本上是政府角色和定位的關鍵性問題:“實現創新驅動的關鍵到底主要靠的是,通過市場化的改革來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從發展、全能型政府轉向維護、服務型有限政府,還是採用政府政策繼續堅持有為政府?也就是,是將政府職能導向定位於有限政府還是有為政府?”
不過,在田國強看來,“有為政府”一詞充滿了語義含混和邏輯矛盾,從而強烈反對使用“有為政府”一詞而主張使用“有限政府”一詞。那麼,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有為政府”一詞呢?本文緊扣田國強的分析邏輯,就“有為政府”概念的自洽性作一解析。

二、如何定義有為政府
林毅夫對有為政府的定義可以從正反兩層面加以概括。
(1)從肯定角度,有為政府是指在經濟發展結構轉型過程中,當軟硬基礎設施的完善出現了市場不能做或不能為的市場失靈時,促使無效市場變成有效而採取因勢利導的行動,以推動經濟結構按照要素稟賦結構和相應的比較優勢變化而調整的政府。
(2)從否定角度,有為政府是與無為政府及亂為政府相對應的政府,只有一個行為主體所為的結果是好的,符合社會預期的,這樣的行為才是“有為”,因而“有為政府”必然是給國家發展社會進步做出貢獻的政府。
總體上,這兩方面的界定本身沒有明顯缺陷,不過,正面定義主要從產業政策着手,似乎比較狹窄;反面定義則從詞義着手,又似乎顯得比較宏大和含糊。
這裏,筆者從市場失靈角度對有為政府的概念作一收縮和精煉:所謂有為政府,就是主要是指承擔積極功能以高效地彌補市場缺陷而維護社會分工合作並推動社會秩序擴展的政府。從否定層面講,它針對的是另外兩種政府行為:(1)無為政府,即無視市場缺陷而放任它自由運行而無所作為的卸責政府,這往往是由於對市場缺陷的認識不足或者政府本身缺乏足夠能力;(2)亂為政府,即不僅沒有采取積極行動以彌補市場缺陷反而採取惡意行動抑制市場積極作用的惡棍政府,這往往是由於對個人私利的追求或其他政治的、社會的或文化的因素。
相應地,要建立成熟而有效的有為政府,至少需要做兩方面的工作:(1)要對市場的內在缺陷以及政府的應有責任有清楚的認識,並以此形成良知;(2)要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制度安排制約政府及其代理人的不合理行為,並以此促成良行。
王陽明用“良知”來指稱天理,這種天理又源於人心,並通過“誠意”促使人依良知而行,從而實現“知行合一”;這裏的“良知”支撐對事物內在本質和事物之間相互作用之因果關係的認識,而這種認識又在於不斷的探究,並依據“盡其在我”的社會責任而將良知應用於實踐,這就是良行。所謂“厚道澤眾,良行至遠”是也。
為此,有關對有為政府的職能確定,就涉及這樣兩個方面內容:(1)明確政府所必須促進的目的;(2)研究什麼樣的政府形式最適合於實現這些目的。
其實,田國強也認為,要有效確立政府的作用界限,就“要分清楚哪些是市場機制本身會出現失靈所致,哪些是政府幹預過多使得市場失靈所致,其背後的經濟機理和應對機制,是不一樣的。前者需要政府的‘進’以彌補缺位,後者則需要政府的‘退’以矯正越位、錯位,不能一概而論。” 也就是説,田國強也是從市場失靈來引出政府功能。
只不過,田國強所認定或承認的市場機制缺陷或市場失靈的範圍相對比較狹窄,主要是新古典經濟學所認定的那一部分,從而主張狹義的有限政府,並認為這種有限政府的邊界是確定的。田國強將有限政府功能界定為:“只要市場能做的,就應讓市場發揮作用,只有市場不能做或失靈時,政府才應發揮作用,從而導致好的市場經濟和有效市場。”
這種有限政府與有為政府在定義上似乎並沒有多大不同,只不過在“何為市場所能做的和不能做的”,有限政府和有為政府的主張者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地,從承擔的功能來説,由於有為政府所關注的市場失靈範圍要比新古典經濟學所承認的市場失靈廣泛得多,因而有為政府就要承擔起比有限政府更為廣泛的職能,而絕不限於田國強所強調的“聚焦於維護和公共服務”。
實際上,即使就政府所承擔的“維護和提供公共服務”這一職能而言,我們也可繼續追問:何為公共服務?這顯然會出現不同的答案,如醫療保險是否屬於公共服務在當前美國社會就引起了極大的爭論。更不要説,公共服務的範圍還隨着社會發展而持續在拓展,從而就有了加爾佈雷斯所提出的社會均衡理論。
從這個意義上説,有為政府並不是對有限政府的替代,而是其延伸。有為政府意味着有所為有所不為,這本身就包含了有限政府之意,但同時又要比有限政府更為積極。很大程度上可以説,有為政府是一個積極性的概念,致力於推動責任的承擔;有限政府則是一個消極性概念,致力於對亂為政府的提防。
要理解有為政府與有限政府這對詞彙在特性上的差異,可以借鑑柏林從消極的和積極的兩個維度所理解的自由概念:消極自由強調主體不受別人的干涉,積極自由則體現為主體能夠採取某種行為的能力。
在現實世界中,任何一項自由和權利都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約束,否則它也必然反受而其害,退化到霍布斯的“野蠻叢林”之中;而且,在這種狀態中,根本就不存在平等的自由和權利,而至多隻有強者的自由和權利。為此,格雷就指出,“沒有有效的福利制度所給予的‘積極自由’,市場的‘消極自由’就只有有限的價值。”
只有依靠一定社會規範和公共制度的約束和保障,任何個人或羣體才可以獲得真正的自由保障,才會有安居樂業的安全空間。從這個角度上説,自由主義本身是與制度主義結合在一起的:沒有制度就沒有規範,也就不可有真正的自由。也即,制度保障了積極自由。
同樣,完善的制度安排保障了有為政府。田國強説,“有限政府論者強調的是政府……有限的有為,強調的是通過制度設計來間接誘導經濟人去實現政府想要達到的目標或想做的事情,而不是直接干預經濟活動。”
很大程度上,有為政府也是有限度的,必須要儘量避免事後亂為。只不過,基於有為政府的視角,如果有限政府無視並放任市場的墮落效應,這種“無為”實際上是卸責,甚至是“亂為”的另一種表現。事實上,崇尚個人主義的新古典經濟學往往偏好於不受干涉的消極自由,極力推崇用腳投票的退出機制;關注現實組織運作的管理學和政治學等卻更偏重於積極自由的拓展,熱衷於用手投票的呼籲機制建設。
當然,兩種機制都存在缺陷:(1)退出機制的有效性依賴於自由流動的有效市場,基於有限理性的退出也往往會導向集體行動困境而非有效合作,如在無限制的“華爾街用腳投票法則”就造成了行為的短視化和股票市場的劇烈波動;(2)呼籲機制儘管有助於維持合作,但執行成本卻是高昂的,而且還可能因不斷升級“以牙還牙”式報復而陷入最糟糕狀態。有鑑於此,赫希曼將兩者結合起來而形成了更全面的退出-呼籲治理模式。

赫希曼
很大程度上,有限政府和有為政府也應該是相容的,究竟要建設何種政府,則要看具體的社會環境。譬如,有限政府將政府的主要職責界定為“維護和提供公共服務”,但林毅夫卻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普遍短缺,營商環境不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的資源和執行能力有限,無法使得全國的基礎設施、營商環境、法律、制度達到理想的情況下,如何推動經濟發展?
同時,即使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主要由企業家來推動,但技術創新也要依賴投入大、週期長、風險高的基礎研究,而這種基礎科研往往只能靠政府來支持;進而,在可用來支持基礎科研的經費有限情況下,政府就只能有選擇的支持,而這種選擇也就決定了一個國家的產業技術發展方向。在林毅夫看來,這種選擇性支持也就是一種產業政策,其範疇顯然超過“有限政府”之主張,而屬於“有為政府”的範疇。
為此,林毅夫將其新結構經濟學中“有為政府”的“為”界定為:在經濟發展結構轉型過程中,軟硬基礎設施的完善出現了市場不能做或不能為的市場失靈時,為了使無效的市場變成有效而採取的因勢利導的行動。
林毅夫認為,“有限政府”論者傾向於以建立有效市場的目標代替建立有效市場的手段,依據的是穩態結構,卻沒有討論在經濟發展、結構轉型的動態上,政府應該做的與穩態時做的究竟有什麼不同,反而將試圖在基礎設施、營商環境、法律、制度等均不健全,政府的資源和執行能力有限的發展中轉型中國家以務實漸進的方式來推動改革和發展的努力貼上“不改革”或“不重視改革”的標籤。
在這裏,林毅夫着重從發展中國家中的產業結構失靈角度來界定有為政府的職能,要比固守新古典經濟學的有限政府尤其是守夜人政府更廣一些,但依然沒有涵蓋所有的有為政府職能。
三、邊界能否界定清晰
田國強反對使用“有為政府”一詞而堅持使用“有限政府”一詞,其基本理由是“有為政府行為邊界模糊導致歧義”,因為“有為政府的行為邊界是遊離不定的,乃至是無限和無界的”;相反,“有限政府的行為邊界更為清晰,是有限和有界的。” 果真如此嗎?這裏對兩類政府的邊界作一深層次的辨析。
首先,就有限政府的邊界而言。田國強認為,與市場保持一臂之距的有限政府在行為邊界上更為清晰。針對田國強這一論點,我們可以從詞義上加以追問:何為有限政府?一般地,有限是相對於無限的。因此,對有限政府邊界的質疑也就可以轉換為:是否存在無限政府?
毋庸置疑,沒有政府可以包攬一切,既包括生產和消費,也包括工作和生活。因此,從實踐上講,任何政府都是有限的。這又從反面論證出,有限政府的邊界至少在概念上不是明確的,至多可以在“有限”的“度”上再做出進一步區分。
例如,田國強就指出,經濟學文獻中有許多種政府類型,如最小政府、有限政府、戰略型政府、強有力的有限政府、發展型政府、企業家政府等;而且,田國強將這些基本類型都視為是屬於有限政府範疇。
既然如此,我們又如何認定有限政府的邊界是清晰的呢?而且,這些類型的政府概念又有哪個是真正邊界清晰的呢?很大程度上,正是由於有限政府的職能迄今還沒有得到完全清楚的界定,因而也就存在不同經濟學流派之間以及不同學者之間的激烈爭論。
同時,按照林毅夫的看法,發展型政府和企業家政府都已經超過有限政府,前者主張以政府主導來發展一些超過比較優勢的先進產業,後者則主張政府對科研資金的配置來引導新技術、新產業的發展。進一步地,企業家政府其實也應該包含在新結構經濟學的有為政府範疇之內。既然如此,又如何如此強烈地信守新古典經濟學的有限政府概念而排斥新結構經濟學的有為政府概念呢?
一般地,如果我們將“最小政府”明確界定為扮演“守夜人角色”,那麼,有限政府所承擔的功能就可以比“守夜人”更廣一些。至於有限政府具體應該承擔哪些功能,其界定往往因人、因時而異。事實上,不同學者甚至不同版本的新古典經濟學教材對有限政府的界定往往都存在很大差異,只有那些自由至上主義者如羅斯巴德等所撰寫的經濟學教材才會將“守夜人角色”界定為有限政府的邊界。
田國強在《高級微觀經濟學》中將政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基本作用界定為四個方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維護並保障市場有效而公正地運作;彌補市場失靈;特定情境下作為經濟人蔘與經濟活動。顯然,這也是田國強對有限政府的個人定義,也比狹義的“守夜人政府”承擔了更多的職能。但是,這種界定的邊界仍然不是清晰的:(1)如何才算是市場在有效而公正地運作了?(2)要彌補哪些類型的市場失靈?(3)參與經濟活動的特定情景如何界定?
即使田國強的有限政府主張將政府角色縮小在公共品領域,這種邊界的清晰性也面臨着這樣兩大問題:(1)在新古典經濟學視界裏尤其是新制度經濟學興起以後,公共品的範圍就變得是越來越窄,幾乎所有的物質性公共設施都被視為可由私人承擔;(2)從公共領域的定義上看,公共領域是涉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領域,這幾乎涵蓋人類社會的全部領域。
前者意味着,有限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將會越來越狹窄;後者則意味着,公共品的外延是廣泛的且在不斷拓展。因此,有限政府的定義無論如何也是不確定的,有的人可以將之縮小為最小政府,有的人則可以將之擴大為福利政府。
其次,就有為政府的邊界而言。田國強認為,如果對有為政府的職能沒有一個基本的限定,那麼就會帶來很大誤導性。其實,有為政府本身就是相對於政府的“無為”和“亂為”而言的,這裏的“無為”並不是田國強在有限政府意義上的保障有效市場發揮其作用的“無為”,而是指政府應該做卻沒有做的卸責“無為”。
也就説是,有為政府的“有為”本意就是要清楚界定政府的有效作用邊界,並通過制度安排等保證它做分內之事,這裏的有為、無為和亂為都是相對於市場內在缺陷而言的。因此,有為政府的概念界定本身是清晰的,甚至比流行的有限政府還要更為明確,因為“有限”的“限度”本身往往有賴於不同學者作進一步的明確界定。
田國強説,“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總統之一林肯對政府職能的界定概括得非常精闢: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為人民去做他們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對於人民自己能夠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應當干涉。” 但實際上,林肯恰恰是美國歷史上最為知名和偉大的大政府倡導和建設者,他的目的就在於構築美國獨立的產業體系進而壯大美國經濟和提高人民福利,而這恰恰符合有為政府的定義。

當然,這裏還是有一個問題:如何理解有為政府的分內之事呢?要知道,不同時代往往有不同的經濟發展特徵和社會生活需要,不同時空環境和社會關係下的市場失靈無論在程度還是類型上也存在明顯差異;因此,政府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和作用範圍也就應該隨着社會發展而調整,從而就不能以固定不變的職能來限制和界定有為政府。
有為政府只是一個理念,它啓迪我們更深入地認知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係,提醒政府更好地承擔它的應盡責任,也告誡我們在學術思考時應該更多地嵌入現實意識。
譬如,長期以來,新古典自由主義者都只關注人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但現實社會的發展使得托馬斯·馬歇爾將公民身份與福利資格等同起來而提出了基本社會權利,從而將就業機會、工作環境、醫療衞生、住房福利、社會保障等都逐漸被納入了公共品的範圍。
有鑑於此,艾斯平·安德森提出,社會權利界是一種“去商品化”的容納能力,其衡量標準應是人們不依賴於純市場力量去制定他們生活標準的程度。
同時,針對王勇等人對有為政府的界定,田國強對此也提出了這樣幾點質問:(1)有為政府從定義上就將“不為”排除,又將“有為”和“不為”放在一起定義為“有為”,這就存在邏輯缺陷和定義含混;(2)王勇等將“有為”定義為“在所有可為的選項集合中,除去‘不作為’與‘亂為’之後剩下的補集”,這就存在如何定義“可為”和“亂為”的問題,也存在“是事前、事中還是事後亂為”的問題;(3)王勇認為“有為政府事前的選擇也許在事後被證明是失敗的、無效的,但從事先給定的信息的角度,有為政府所做的選擇應該是正確的、理性的”,這就出現有為政府既排除“事前亂為”又允許“事後亂為”的現象,從而存在自相矛盾。
在這裏,我們也可以對有為政府做出適當的解釋或補充説明:
(1)有為政府的核心就在於探究政府的合理作用領域和強度,旨在形成與市場機制的互補和共進關係,因而排除性地從“無為”和“亂為”來界定“有為”在邏輯上並沒有什麼問題;
(2)至於“無為”和“亂為”的含義,主要是從如何對待市場機制的失靈角度而言的,主要體現為放任乃至強化由市場缺陷的肆意運行所帶來的市場失靈,因而概念上的界定也是清楚的;
(3)當然,對市場缺陷以及市場失靈現象的認識是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糾正和緩和這種缺陷和失靈的手段、機制以及動力也往往存在不足,因而就有可能出現有為政府在實踐中變成“無為政府”或“亂為政府”的現象,以致有為政府本身也存在有效性的問題;
(4)理想的有為政府當然希望儘可能少甚至不犯錯誤,但現實中往往不可能,免不了會出現好心辦錯事的時候,這就存在理想與現實間的矛盾,但理想的有為政府將成為現實政府改造的方向和參照系;
(5)為儘量避免有為政府蜕化為 “無為”政府或“亂為”政府,儘可能減少“有為政府”犯錯誤的幾率,就需要建立相應機制來規範和監督政府行為,因而制度建設與有為政府之間不是矛盾和衝突的,相反,有為政府恰恰需要相對完善的制度安排來保證。
最後,需要指出,田國強因為內涵和外延的可變性而否定有為政府的提法,並一再強調經濟學的定義必須清楚和確定。但實際上,在經濟學界,除了一些已經被抽象為符號的數學化概念外,幾乎沒有多少概念是完全清晰的。如理性、產權、交易費用、市場、企業、企業家精神等概念都存在多種定義,不同學者人往往根據自己特定需要而作“我注六經”式使用。
例如,就理性概念而言,就有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程序理性和目的理性、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信念理性和責任理性、近視理性和長遠理性、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等説法。即使作為現代經濟學基石的“經濟人”概念,也經歷了歷時性的演變:古典時期實際上是“義以生利”的自利人,邊際革命退化為相互冷淡的效用最大化者,新古典經濟學抽象為理性的原子個體,激勵理論中進一步將理性行為邏輯等於內在一致性,演化主義思潮又將行為選擇轉向自然選擇。
而且,現代經濟學在使用“經濟人”分析範式作具體分析時採用的理性內涵又不一致:基於行為功利主義的“經濟人”定義及其展開的行為分析實質使用的是隻關注眼前利益的有限理性,以致將鴿子、猴子、老鼠等動物的行為也視為理性的;在構建一般均衡以及最優激勵模型時所使用的往往又是考慮所有信息的完全理性,乃至認為自發市場必然會走上完全競爭和有效。
再如,就企業界定而言,流行的認知有契約關係説、契約替代説、契約紐帶説、委託-代理説、不完全合同説、產權清晰説以及組織管理説等,但迄今為止企業組織似乎依然是個黑箱,因為資源配置問題和動力問題這兩大經濟學內容似乎還處於分裂狀態。
現代經濟學中的理性、企業家精神等詞彙都是經濟學自身創立的,它將原本就有的普通詞彙賦予了特殊含義而轉化成專業詞彙,而不同經濟學人在使用過程中往往又傾向於根據需要而賦予這些詞彙、術語以不同內涵。同時,正是由於不同學派和學者賦予某一概念以不同內涵,導致經濟學中諸多概念都缺乏明確界定,進而經濟學界才會成為如此賦予爭議的概念和理論,才會在經濟理論和政策上如此缺乏共識。
不過,也正是由於這種多元化理解的存在,才促進了經濟學科的發展和成熟。有鑑於此,我們不能因為有為政府概念在某種程度上突破了新古典經濟學的思維框架而刻意地否定、貶斥乃至打壓它。
四、目標與過程能否統一
田國強反對使用“有為政府”一詞而堅持使用“有限政府”一詞,所持的另一基本理由是“有為政府將目標和過程混為一談”,其“結果必定會導致忽視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性,從而為政府更多幹預市場提供藉口,且容易導致政府尋租和貪污腐敗”;相反,有限政府的“目標和過程清清楚楚,從而表明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性,通過市場化的改革逐步不斷地減少政府的干預,不斷向有限政府逼近,這也從制度上不斷減少政府尋租和貪污腐敗的機會,從而有限政府與市場化制度改革的導向是相容、不可分割的。”

果真如此嗎?這裏對目標和過程的關係作一深層次的辨析。
首先,就有為政府而言。田國強認為,王勇等人將有為政府既看成理想狀態的終極目標,又看成隨着發展階段的不同發生變化的過程,這是矛盾的。那麼,有為政府作為理想目標和發展過程的統一果真存在邏輯問題嗎?
筆者的粗淺理解是:一方面,有為政府在不同時空下所承擔的功能是不同的,因而有為政府的內涵本身就在演進;另一方面,現實政府所體現的“有為”性質或效率往往也不是最令人滿意的,還有提升和改進的空間,從而最終達到較為理想的狀態。同時,只有確立一個可以實現的理想目標,我們才可以更清晰地認識到實在的問題,才能採取種種措施來推動實際向理想目標的邁進,這就是有為政府的建立和完善過程。
從這個角度上説,有為政府也就是目標和過程的統一:其中,作為一個理想目標,政府要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這就需要探究市場機制不能為和做不好的領域;同時,作為一個發展過程,要促使政府承擔這些功能,就需要完善政府組織機制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
因此,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有為政府本身不是一個抽象概念,也不是先驗之物,而是經受一個不斷發展和成熟的過程,是一個有意識的培育和建設之物;任何有為政府在承擔各種應盡職能的同時,也在不斷地自我完善,是完善過程依賴於制度安排的不斷完善並需要大量民眾的參與。有為政府正是在過程中才得以不斷提升和完善,這就如我們説社會主義在建設和運動中不斷提升和完善一樣,也如奧地利學派説市場機制在市場運行中得以不斷發展和成熟一樣。
其次,就有限政府而言。田國強認為,有限政府的建立只是目標而不是過程,並且只是一個理想狀態、基準點和參照系,從而一定是不變的。對此,我們可以思考這樣一系列問題。
(1)有限政府的目標如何確定?要知道,有限政府的內涵並不是不言自明的,不同學人的認知相差很大。
(2)理想的有限政府如何實現?要知道,現實中的政府大多不是理想的有限政府,這就有賴於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3)制度安排由誰來推動?要知道,在現實世界中絕大多數制度安排都是政府推動和設計的,因為政府在制度變遷中擁有規模經濟和強制力優勢,而這些工作本身也就是有為政府的職能體現。
當然,田國強在後來的論述中也後退了一步,承認有限政府本身也是一個過程。田國強寫道:“提倡有限政府並不是要以目標代替過程、代替手段,也不是隻強調目標不強調過程、不強調手段,而是強調經濟發展不能迷失市場化方向,強調要在市場導向的大前提下通過鬆綁放權改革,通過分階段的經濟自由化、市場化和民營化的漸進式改革、增量改革,做加法的改革,通過一系列過渡性制度安排來逼近有限政府的國家治理目標。”只不過,他所認定的目標是有限政府,認定的過程是市場化。

問題是,田國強的有限政府的定義本身就是要讓市場充分發揮作用,而又強調市場化改革,難道這不是目標和過程的統一嗎?況且,市場化改革本身就是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來保障和推進的,其中也有政府的積極作用。同時,田國強之所以堅持市場化改革,其理由是,“中國目前離有限政府的目標還差得很遠……這樣的差距才使得市場化改革成為必要,使得改革有了方向感。”
但問題是:中國社會離真正的有為政府同樣很遠,存在大量“不為”和“亂為”現象,又為何不能將建設有為政府作為目標呢?尤其是,以單一的“三化”作為改革的目標,這種做法實際上混淆了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係,進而呈現出強烈的工具論傾向:不管白貓黑貓,能把產權“明晰”就是好貓,能把交易“市場化”就是好貓,能把企業“私有化”就是好貓。
顯然,從動態發展和完善的角度來看,作為一個既是目標又是過程的統一,有為政府和有限政府具有實質上的一致性。如何認定目標和過程之間的這種統一性,實際上還涉及到了兩種不同的研究路線:(1)將所揭示出的事物本質作為參照系,以此來與現實存在相對照,成為改進現實的目標或理想狀態,從而就形成了目標和過程的統一;(2)以先驗預設的抽象假設作為參照系,以此來與社會現象相對照,作為分析和解釋現實的標尺,從而就出現了目標和過程的斷裂。
由此,我們也可以對有為政府和有限政府的提出思路作一審視。一般地,有為政府的提出就是運用第一條研究路線:它首先是建立在對國家本質的揭示和理解之基礎上,其次也是建立在對市場機制內在缺陷的深入考察之基礎上,最後則是建立在對現實政府形態和功能的系統剖析之基礎上。
相反,有限政府的提出則更突顯出第二條研究路線:它主要以先驗的邏輯化市場作為一種參照系,由此來設定政府的“有限”職能,這種有限政府目標的實現又依賴於自發而持續的市場化發展。問題是,如果有限政府僅僅是一種抽象的設定,如何可以成為社會改進的方向?
因為這種抽象假設本身不具有現實性和可實現性,就如完全競爭和交易成本為零一樣,這些抽象假設主要是為衡量現實與理想狀態的差距。事實上,新古典經濟學所遵循的大致也是第二條研究路線,它所設定的目標往往也是先驗的,從而也就難以看到目標和過程的統一。有限政府的提出很大程度也是新古典經濟學的範疇,因而倡議者往往也會忽視理想目標和發展過程的統一。
最後,我們回到田國強的另一個問題:如果一個政府既做了事後有為的事也做了事後亂為的事,那麼這個政府究竟該稱為“有為政府”還是“亂為政府”?如果不能稱“有為政府”,那麼現實中是否存在接近林毅夫意義上的那種“有為政府”?由此,田國強認定,林毅夫的有為政府定義將“有為”與“無為”對立起來並由此否定“無為”就存在大問題,並極具誤導性。
在這裏,我們也可以從兩方面加以解釋:(1)鑑於“有為政府”本身就是一個動態的發展和完善過程,從而必然存在不同層次或效率的有為政府,而這個層次或效率的度量所依據就是它的總體功過(當然,這種度量也無法精確把握,因為期限和範圍就無法確定,但有哪個效率的度量可以達到理想的精確呢)。因此,即使一個政府既做了事後有為的事情,也做了事後亂為的錯事,我們依然可以評判這個政府是“有為”的還是“無為”的抑或是“亂為”的。事實上,在現實世界中,人們在評價一個政府、一個企業家以及一個人的能力時也都是這樣做的。
(2)有為政府所反對的“無為”不同於有限政府所推崇的“無為”,它不是遵循自然秩序而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所達致的“無為而治”,而是政府本應該且能夠彌補市場不能做的或者做不好的事情卻卸責的行為。也就是説,有限政府所推崇的“無為”針對的自發市場的積極作用,有為政府所反對的“無為”是針對自發市場的消極作用,如市場墮落效應、初始收入分配不正義等。在產業政策領域,林毅夫就將那種能夠發揮因勢利導作用的政府視為可信賴和有能力的有為政府,將之作為經濟發展過程中採取遵循比較優勢戰略並取得可持續增長的一個前提條件;在這裏,林毅夫還引用劉易斯的話説,離開高明政府的正面激勵,沒有一個國家能獲得經濟進步,儘管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也可能出現失誤。
未完待續。
(作者系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教授,文章轉載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