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微博、微信等不得轉發網民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據央視新聞客户端12月19日報道,廣電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網絡平台,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AVSP)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並嚴格在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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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絡社交平台傳播的電影、電視劇,相關影視劇應當具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佈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互聯網視聽節目的傳播秩序,加強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含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面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網絡平台,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AVSP)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並嚴格在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在網絡平台上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且已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的各項要求開展業務;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由網絡平台作為該項服務的開辦主體,按照視聽節目管理的各項要求,對節目內容履行內容把關等各項管理責任,節目範圍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網絡平台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不得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等技術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絡社交平台傳播的電影、電視劇,相關影視劇應當具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網絡社交平台傳播的網絡劇、網絡電影、新聞節目、紀錄片、專題片、綜藝節目等視聽節目,節目內容應當符合互聯網視聽節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通知》還要求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行為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