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監察委員會履行調查處置權 整合檢察院相關部門
【觀察者網綜合】據新華社報道,12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規定了監察委員會將合併的機構以及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免方式和職責等。
此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屬於反腐敗國家立法中的修改行政監察法和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目前有關方面正在抓緊起草。
會議完成各項表決事項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發表講話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了試點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為試點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試點地區要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認真組織實施,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試點工作。
決定全文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
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積累經驗,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試點地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
11月初,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開幕,開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了關於草案的説明。他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加強黨的領導,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複雜的系統工程,在部分地區進行改革試點,先行先試,積累經驗,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
為在試點地區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制,草案規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同時,草案對監察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的產生和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作了規定。
為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草案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同時,決定草案規定了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權和可以採取的12項相關措施。
設立監察委員會,整合原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職能,涉及到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據此,決定草案對行政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款的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作出了規定。此外,為使試點地區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保障試點工作積極、穩妥、順利推進,草案還對試點地區做好試點工作提出了要求。
2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等,張德江委員長參加審議。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腐敗是侵蝕黨和國家肌體的毒瘤,反腐敗鬥爭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不斷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建設,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取得了明顯成效,這表明當前我國的反腐敗體制機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中貪污受賄、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依然存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對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根據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在部分地區進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先行先試,積累經驗,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試點工作的決定,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在法律層面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行規範,為試點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對於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是十分必要的。決定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要求,規定了試點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為試點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必將有力地推動試點工作和整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與會人員完全贊成決定草案,一致建議將草案交付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