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被取消資格兩議員正式上訴終審法院 法律人士:上訴必敗
12月28日,在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後,辱國議員、“青年新政”的成員梁頌恆及遊蕙禎在上訴限期最後一日就宣誓司法複核案上訴終審法院。
據大公網12月29日報道,梁、遊兩人此次上訴的主要內容是指,行政長官不應親自提出訴訟,同時人大釋法內容無追溯力,兩人的宣誓不應受釋法內容影響。不過,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梁、游上訴狀的法律爭議是強行堆砌,成功上訴的機會是“零”。

“港獨”分子梁頌恆、遊蕙禎
梁頌恆、遊蕙禎10月份在立法會宣誓時播“獨”辱國,最終在特首與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下,原訟法庭及上訴庭先後都裁定梁、遊兩人宣誓無效,兩人失去議員資格。梁、遊兩人沉寂一時,至28日突然公佈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然而,兩人未有現身法庭,僅交由律師代表處理申請手續。據悉,遊蕙禎的終院上訴申請於28日早上呈交法庭,而梁頌恆的上訴申請則在下午呈交法庭。事後亦無會見傳媒。
兩人的上訴入稟狀內容大同小異,上訴爭議內容可分為四點。其一是,針對行政長官是否有權提出司法覆核;其二是要求上訴庭釐清,在本年11月7日人大釋法的內容是否具追溯力;其三是,兩人認為立法會在處理內部事務時,包括處理宣誓等事宜應有“絕對權力”。在不干預原則上,法庭不應干擾立法會內部事務;其四,針對《宣誓及聲明條例》內容,兩人認為《條例》無訂明宣誓時應有的行為態度和真誠度,因此兩人不應被質疑宣誓行為是否屬於不莊嚴,同時不應因此被拒宣誓就等同自動失去議員資格。
然而,本身是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表示,梁、游上訴入稟狀的四點所謂爭議毫無法律基礎。他解釋,例如上訴狀提到的所謂追溯力,只應用於法官判案對過往案件不影響,而人大釋法只是將早已生效的法律的立法原意解釋清楚,因此釋法內容亦早已有效,追溯力之説沒有討論空間。簡松年形容,梁、遊的法律團隊入稟狀只寫他們自己的歪理,所謂爭議只是強行堆砌而來。他分析指,二人的行為違法,就算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判詞亦早已表明“釋不釋法都一樣”,加上人大釋法將法律原意釐清,因此梁、遊成功上訴的機會為“零”。
眾籌僅獲48萬多元
早前兩人在上訴庭敗訴後,曾透露如上訴至終院就需要預繳160萬元的保證金。在本年11月梁、遊兩人以其政黨青年新政之名,發起眾籌計劃以支付上訴所需的保證金及律師費,目標為500萬元。按青年新政專頁在12月23日公佈的眾籌進度,當時籌到約48.6萬元捐款,莫説是500萬元目標,就連160萬元保證金亦未達到,或未必可在2017年1月前有足夠款項繳付保證金,屆時可能無法完成上訴申請。
另據星島日報報道,梁頌恆在接受查詢時表示,他們現已籌得約50萬元,相信160萬的保證金只需於1月9日聆訊前繳交,現在尚有時間,會繼續籌錢。但如何補回差額的一百多萬元,梁頌恆尚未有其他計劃。梁頌恆表示,終審法院或有機會酌情下調保證金,因為“未見過有人因為不夠錢而不得上訴”。

梁頌恆
梁頌恆接着表示,自己已另請代表律師,對方並非政治味濃厚的人物,希望在律師人選公佈後能籌得更多款項。至於立法會追討款項方面,他表示自己已去信表明不會歸還,立法會亦只回應保留追究權利。
但青年新政隨後發聲明表示,目前籌得約48萬元已全數支付律師費,如要上訴至終院,必須於法院准許上訴申請後支付約160萬元保證金,故他們仍在眾籌,以求籌得足夠保證金開庭。據瞭解,原在高等法院代表兩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及戴啓思,到終審時會換上潘熙及李誌喜。
各界批兩人毫無悔意
大公網報道稱,“23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批評梁、遊二人毫無悔意,“愈踩愈深,上訴到終審法院先至死心”,註定要成為歷史上的“可恥罪人”,認為他們背後可能同時有“港獨”和“台獨”人士撐腰,為二人“壯膽”。他認為,即使梁和遊再提上訴,亦不會改變結果,“難道法庭會同意利用宣誓來侮辱全國同胞、搞分裂?”
辱國的“港獨”議員
10月12日,梁頌恆和遊蕙禎在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在誓詞中説粗口、“辱華”的語句。遊蕙禎還展開 “宣獨”的標語橫幅。
上述舉動在香港引發民眾激烈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初就基本法104條進行釋法,批評“港獨”破壞法治。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凡分裂國家、推行‘港獨’者,直接違反中國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沒有資格參選和擔任基本法規定的公職”。
此外,香港高等法院做出裁決,認為兩人在10月12日宣誓已違反《基本法》與《宣誓及聲明條例》。法庭頒佈禁制令,禁止兩人進出立法會,禁止兩人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並禁止立法會主席再次為其做宣誓見證。
除了上述兩人外,港府亦對另外4名立法會議員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的宣誓問題提請司法複核,認為他們的就職宣誓無效。
根據全國人大釋法:“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上述4名議員的案件預定將於明年2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