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中院案件入選最高院“一帶一路”典型案例
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李培民、王田甜)1月27日,武漢中院發佈一起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2015年6月,該案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據通報:本案系武漢中院審理的原告朗力(武漢)注塑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被告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2010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就委託辦理國際航空快件運輸事宜,與天地國際分公司簽訂《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議》,協議同時包括《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等三個附錄文件。2011年3月至8月間,朗力公司多次委託天地國際分公司以快遞方式向在法國的收貨人運送貨物。8月30日,天地國際分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託運的5件商品,9月13日運抵法國里昂的4件商品被法國收貨方簽收。9月23日,天地國際分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收貨人及朗力公司,失蹤的1件商品已找到並將於當日到達法國里昂。收貨人回覆電子郵件,拒絕接收。此後,該件貨物從法國通過海運方式運回中國並最終交付給朗力公司。朗力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解除,由天地國際分公司賠償違約損失;天地國際分公司反訴朗力公司支付拖欠運費及利息。
武漢中院審理認為,天地國際分公司以航空方式實施了貨物的跨國運輸行為,其出具的運單項下對應有多件貨物,上述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均可視為獨立物,因此貨物中的每一件之上,均可視為存在一個獨立的運輸合同關係。涉案1件貨物滯後十餘日方運抵法國,且法國收貨方拒收。而本案爭議發生前,雙方已發生持續的航空貨物運輸服務交易的實際履行期限最長未超過10日。鑑於航空運輸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運輸期限預期,天地國際分公司的運輸遲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約定的承運人免責條款,因違反《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而無效,天地國際分公司應就其運輸遲延造成的損失在公約法定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確認所涉的遲延貨物的運輸合同解除,天地公司賠償朗力公司人民幣71160.18元,朗力公司向天地支付運費及利息人民幣85320元。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於2014年7月22日生效。
據介紹,該案對明晰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規範國際航空物流權責關係具有示範意義。一是明確了以航空方式實施的跨國貨物運輸中,運輸遲延導致收貨人拒絕接受交付可構成承運人的根本違約,託運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權,有權解除相關運輸合同。二是明確了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旨在免除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責任限額的約定,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無效,承運人應當在公約限額內向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