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走出去企業如何應對“後BEPS時代”?
在“後BEPS時代”,中資跨國集團將面臨更多更透明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更具挑戰性的國際税收環境。
2015年9月17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2號文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界意見,以期儘早明確“税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BEPS”)落地後的中國反避税管理規則、方針和政策。
2號文是2008年開始實施的《特別納税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税發(2009)2號,簡稱“2號文”)。為何要對2號文進行修改?重點修改哪些方面?中資企業該如何應對?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業內權威專家、普華永道中國轉讓定價服務合夥人邸雅君。
何為“後BEPS時代”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同國家税制的差異導致跨國經營的企業有機會利用各地不同的國際税收規則的漏洞,人為地將利潤轉移到低税負國家(地區),以達到降低全球税負的目的。據經合組織(OECD)不完全統計,全球每年因跨國企業國際避税導致的企業所得税流失約為1000億—2400億美元,大約佔到全球企業所得税總額的4%—10%,嚴重損害了各國税收利益,也讓歷經百年的現行國際税收規則面臨着嚴峻挑戰。
2013年9月,二十國集團(G20)成員國領導人在聖彼得堡峯會中,一致通過了開展名為“BEPS”的行動計劃,並委託OECD研究及發佈國際税收改革新標準、措施和建議。BEPS行動計劃首次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平等的平台上共同討論並制定國際税收新規則,在國際税收新秩序的重塑中具有重大的劃時代意義。各參與國將BEPS的成果落地本國進行相應的税制改革,國際税收秩序也將進入“後BEPS時代”。
2015年10月,國家税務總局國際税務司司長廖體忠公開表示,國家税務總局將根據BEPS行動計劃開展一系列税改工作,包括正在對2008年開始實施的“2號文”進行全面修改,並已對外發布2號文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界意見。
從實踐來看,在“走出去”的過程中,由於沒有做好充分的調研分析,沒有建立全球轉讓定價政策架構,沒有健全税收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中資企業在境外吃了啞巴虧的情況並不少見。中資集團境外子公司在美國、英國、日本和印度等國被當地税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和補税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地發生。同時,在對境外企業進行收購或併購時,由於沒有做好充分的盡職調查,也有中資企業在併購後被當地税務機關調查,需要支付鉅額的補税,從而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
邸雅君説,在“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下,中資跨國集團在“走出去”時,需要更加關注“後BEPS時代”國際税收規則的新發展,充分了解所投資國家的税制,建立和完善全球轉讓定價政策,提高風險分析和識別能力,健全風險管控機制,掌握必要的自助及求助措施,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務風險和損失。
轉讓定價是行動重點
邸雅君表示,預計修改後的2號文將以2016年及此後發生的集團內跨境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為對象,針對在中國經營的跨國企業以及中資企業集團跨境經營的情況全面實施。
關聯交易,即指跨國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各項交易,包括有形貨物和資產的買賣、提供和接受各項服務、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讓、資金的借貸和使用等。轉讓定價,就是指這些交易的定價。可見,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高低,必然導致企業經營利潤在交易雙邊和多邊國家的不同分配結果,影響相關國家的税基。因此,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國際規則的修改和重塑也必然成為此次BEPS行動的重點工作之一。
近年來,在國際社會對國際反避税和轉讓定價問題的日益關注下,已經有若干知名的跨國集團被子公司所在國税務機關調查,最終繳納鉅額補税,同時也因媒體的大量報道而給企業聲譽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簡單地説,轉讓定價問題可能帶來的税務風險,就是對跨國集團國際業務利潤的雙重甚至多重徵税,導致企業跨國經營税務成本上升,嚴重影響企業競爭力,甚至威脅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邸雅君説。
為了讓税務機關可以掌握更多信息以評估跨國企業的潛在轉讓定價問題,BEPS第13項行動計劃首次提出了“三層文檔”架構,要求跨國企業通過“三層文檔”,即《國別報告》《主文檔》《本地文檔》的準備和提交這一合規性義務,提高信息透明度,讓激進的税收籌劃和國際避税行為無所遁形。
尤值一提的是這次首次引入的《國別報告》要求,跨國集團應按要求準備並提交以國別統計的業務收入、應税利潤、繳納和預提的所得税、人員數量、有形資產、各運營實體名稱及其各自所從事的業務活動等信息。這樣的信息披露要求讓跨國集團的主要價值創造因素(如人員、經營實體、業務活動、資產等)和在當地納税的情況在税務機關面前展露無遺,給税務機關評估跨國企業的轉讓定價和國際避税風險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必須強調的是,儘管《國別報告》是由跨國集團最終控股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但其投資經營所在國的税務機關也可以通過自動情報交換獲得《國別報告》披露的信息。
中資跨國集團如何應對
在“後BEPS時代”,中資跨國集團將面臨更多更透明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更具挑戰性的國際税收環境。儘管“後BEPS時代”加強國際反避税合作是大趨勢,但由於各國對BEPS成果如何在本國落地有獨自的裁量權,且對新的國際税收規則形成統一認識尚需時日,加之實踐中各國税務機關又有不同意見,“後BEPS時代”國際税收不確定性風險可能加劇,跨國經營可能面臨更多的國際税收爭議和分歧。邸雅君建議,中資跨國集團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應對工作:
一是制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全球轉讓定價政策指南,並在執行中加強監督和管控。全球轉讓定價政策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後BEPS時代”的要求,以經濟實質為核心,以轉讓定價的結果與價值創造相匹配為基本原則,並充分考慮交易各方税務機關可能的不同理解和實踐,平衡不同視角帶來的風險,以實現對總體税收風險的整體評估和掌控。
二是遵守合規性要求,做好《國別報告》《主文檔》《本地文檔》“三級文檔”的應對準備工作。對於《國別報告》,鑑於所需披露信息的敏感性和獲取數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複雜情況,建議提早開始數據採集準備、評估系統整合、商業實質梳理、價值創造分析等方面的準備工作,及時識別《國別報告》可能帶來的影響和風險,採取有效措施規避不利影響的發生。
三是在跨國收購併購中做好充分的盡職調查和風險管控,充分了解目標企業的轉讓定價和其他税務風險,做到知己知彼,進而制定相應的收購併購戰略。
四是及時跟進國際税收規則的發展變化,不但瞭解母國,更要了解經營所在地的税收規則和法規實踐,提高風險識別管控能力,從全球視角管理集團税收風險。
五是加強自身應對和管理跨國經營國際税務風險的能力,瞭解如何運用國內和國際税收框架下的救助機制,如啓動相互協商程序等解決國際税收爭議,必要時尋求國際税務專家的幫助。
(文章來源:中國財經報,記者:李忠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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