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法治保障應快步跟上
藉助法律將“一帶一路”建設的相關事項予以規定,附加義務於相關當事方,並設置合理的實施和爭議解決機制,有效防止或者減少各種干擾因素對“一帶一路”建設的影響。
建設“一帶一路”是黨中央主動應對全球形勢深刻變化、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需要各方面的資源和條件配合,其中,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基礎和保障。法律比政策更具剛性,只有藉助法律將“一帶一路”建設的相關事項予以規定,附加義務於相關當事方,並設置合理的實施和爭議解決機制,才能有效防止或者減少各種干擾因素對“一帶一路”建設的影響。作為“一帶一路”的倡議國,我國應在關注沿線國家和地區特色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完善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適應的法律和爭議解決機制。為此,筆者建議關注如下四個方面問題:
一、“一帶一路”國家涉及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蘭法系,法律體系的不同將導致出現法律爭端時國家之間的處理方式不同,法律的適用性被削減。如何儘量避免或減少法律衝突、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是“一帶一路”建設面臨的重要問題。一方面,我們應當促進與“一帶一路”國家共建比較法制度研究機構,深入研究“一帶一路”沿線各國法律、判例,關注各國立法、司法動態,增強彼此之間法律制度的瞭解、信任,增強裁判國際公信力,增強合作信心。同時,應當根據“一帶一路”建設需要,積極訂立和完善與相關國家、地區間的雙邊或多邊協議,積極解決法律適用和法律衝突問題。另一方面,我們應在進一步完善內地國際貿易、投資以及商事主體、外匯、出入境等配套法規的同時,引導促進“一帶一路”國家在國際貿易、投資、商事仲裁領域法律的趨同化,減少法律衝突或障礙,努力打造一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二、與法院訴訟相比,仲裁具有裁決易於執行、高效快捷、程序保密等諸多優勢,因此應更加重視和充分發揮仲裁在“一帶一路”實施中的作用,推行仲裁作為“一帶一路”的優選爭議解決方式。
“一帶一路”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制度、與我國的政治關係以及貿易依賴程度等存在較大差異,建議與“一帶一路”國家合建國際仲裁院,促進各國仲裁機構增加“一帶一路”國家國際仲裁員,特別是能夠有效解決金融、基建、通信、投資貿易等專業的專家仲裁員。鼓勵相關國家、地區選擇第三地的仲裁機構解決糾紛,充分利用國際仲裁資源。當然,還應進一步加強對“一帶一路”國家仲裁製度、重要仲裁機構及其仲裁規則的研究和培訓,加強仲裁機構自身建設,加大對“一帶一路”仲裁機制建設的資源和人力投入,確保爭端能夠得到及時、高質、高效的解決。
三、“一帶一路”爭議解決機制能夠真正有效運作,最終取決於相關裁決能否在所涉國家和地區得以有效承認和執行,建議大力推動相關國家和地區之間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協助制度。為此,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與“一帶一路”司法協助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我們還應繼續積極與沿線國家和地區建立互惠關係,加大司法交流與合作的範圍和深度,使我國的司法行為能得到他國的配合和協助。
四、“一帶一路”戰略對法律服務尤其是涉外法律服務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國的法律工作者,不論是法官、仲裁員還是律師,都應抓住歷史機遇,加強“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知識的學習和業務能力培訓,全面提升戰略視野和執業技能,努力培養一批具備國際視野、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實務的法律工作者,為“一帶一路”戰略保駕護航。
以律師培養為例,可以考慮利用香港多年積累的國際經驗,組建由內地、香港和“一帶一路”國家專家組成的高水平、跨區域團隊, 對“一帶一路”律師業務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撰寫法律風險防範指南和中國涉外律師法律服務國際操作指引,建立有特色的律師文獻數據庫;進一步擴大和加深與國外機構的交流合作,互派法律專業人士到對方國家交流,特別鼓勵外國法律專業人才到中國交流,擴大中國法影響力,提高中國法在“一帶一路”國家之間交易和爭端解決中選擇適用比例。鼓勵律師分期分批到國外法學院校、法院、律所交流培訓,引領律師走出國門,服務“一帶一路”建設。
法治環境是一個國家、地區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隨着全方位對外開放格局的形成,誰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走在前面,誰就能在“一帶一路”開放競爭格局中贏得主動。應當相信,在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共同努力下,“一帶一路”戰略必將推動國際金融、投資和貿易法律的創新和完善,同時也將推動我國法治建設進入更高層次,向更加健全、成熟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