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船參軍缺常態資金扶持 建造成本遠超國家補助
“民船貫徹國防要求,目前從國家層面講,只有《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提到給予適當補償,由於責任主體不明確,落實過程中缺乏明確的操作程序和執行標準,對企業來説很難享受得到。”4月14日,《中國國防報》刊登了題為“軍運登上民船,企業有啥想法”一文,説出了民船貫徹國防要求的實際困難。
徵用民用運力提高部隊機動能力,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而在新船製造中貫徹國防要求,對戰時快速徵用民用運輸工具用於保障部隊機動具有關鍵性的作用。不僅如此,民用運力是交通運輸動員的力量源泉,是聯繫戰場前後方的生命線,也是連接各項專業動員的橋樑,能夠將國民經濟動員和部隊後勤動員的各方面連接成為一個整體,推動並保障農業動員、工業動員、商業動員等實施。所以,“軍運能否順利登上民船”是一個必須高度重視且需要儘快解決的問題。
筆者在調研中也發現,民船貫徹國防要求雖然有一筆補助資金,但也是管一時管不了長遠,缺乏常態資金的扶持。因為貫徹國防要求的建造成本遠遠超出國家補助經費,再加上平時的維護保養費用、參加訓練演練的費用等等,對企業來説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雖然企業關心支持國防建設的積極性很高,但畢竟,一廂情願總不是解決問題的路子。辦法究竟在哪裏?筆者認為,必須從技術標準、體制機制、法規制度等方面綜合發力,強勢推進。
規範重要運輸工具製造和交通設施建設的技術標準要求。立足當前民用運力企業發展現狀,結合軍事運輸平時應急和戰時保障需要,統籌規劃、同步建設,制訂科學合理的企業貫徹國防要求技術標準,使技術標準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操作性。
健全重要運輸工具製造和交通設施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體制機制。強勢推進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民融合領導機構建設,建立交通運輸動員軍民融合建設專項職能機構,明確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企業在重要運輸工具、設施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的職責,探索交通運輸動員軍民融合式建設發展的途徑,形成交通運輸動員軍民融合建設的合力。
完善重要運輸工具製造和交通設施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法規制度。現階段,建議儘快出台交通運輸動員法、民運交通工具和設施貫徹國防需求補償辦法等相關法規,儘快完善民用運力軍民融合建設法規制度體系,為民用運力貫徹國防要求提供法律依據,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有序推進。
(作者周偉陳西鋼 單位:南京陸軍指揮學院國防動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