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直播”立規矩是網絡法治化必然要求
7月7日,文化部出台《文化部關於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確了表演者為直接責任人,今後網絡直播將實行隨機抽查,表演者一旦上“黑名單”將被全國禁演。(京華時報7月8日)
隨着我國網絡表演市場快速發展,網絡直播呈井噴式增長,“網紅”、“直播”成為互聯網傳播新樣態,且因為即時演播、在線交流、草根親民等特點頗受部分網民歡迎。“直播”為互聯網市場經濟開闢了一片新天地,而網絡“直播”的低成本大效應也給那些表演慾望強烈、有獨特技能的表演者開闢了新舞台和表演空間。
但是,網絡表演背後隱藏着極大地隱憂。部分“平台”法規意識淡漠,責任缺失,管理混亂,一些“主播”為了“吸睛”和“吸金”以低俗、色情等違法違規內容吸引關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行業健康發展。不良網絡“直播”猶如毒草,不僅毀盡“三觀”,傳播不良信息和價值觀念,對青少年思想健康尤其有害,更會攪亂網絡正常發展的秩序,逆網絡管理法治化潮流而行,必須嚴加規範,對明知故犯、企圖投機鑽營者必須嚴懲不貸。
此次文化部出台《通知》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就是邁出了清朗網絡環境,治理違法違規網絡表演的堅實步伐。《通知》最大的看點就是刨根問底,將規範網絡表演者個體行為作為治理網絡表演的抓手。通過要求直播平台審核表演者資格,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對本單位提供的網絡表演承擔主體責任,明確了平台一方的責任;通過要求網絡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行為負責,對提供違法違規網絡表演的表演者,文化部根據情形,將違法違規表演者列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讓表演者處處受限。
可以説,《通知》的要求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對網絡表演的概念和範圍進行了明確界定,強調將黑名單和警示名單等信用監管作為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網絡表演內容審核標準制定的有效依據,能夠指導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更準確地把握內容審核標準、審核要點和運營管理規範,同時能夠促進網絡表演者規範表演,維護正常的網絡市場秩序。
網絡從來都不是法外之地,網絡文化也不能任由“毒草”侵害,要從規範網絡文化,促進網絡管理法治化的角度來進行思考和治理。作為互聯網市場的參與者,必須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合法參與、有序經營,這一點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