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鎖車8小時”折射權力任性
作者:汪昌莲
7月8日一早,長沙的王女士抱着孩子,從市場買完菜出來,發現自己停在馬路邊的小車因為違停,被交警上鎖了。她找到開福交警三中隊,得知“要停滿8個小時才能開鎖”。就長沙開福交警對違停車輛鎖8個小時一事,湖南中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丕穆認為,鎖8個小時沒有法律依據。(7月11日《瀟湘晨報》)
你敢亂停車,我就敢將你的車鎖上8小時,長沙開福交警這一招可真夠狠,想必違停者會“痛改前非”。不可否認,將亂停亂放的車鎖上8個小時,確實是個一勞永逸的辦法:面對這個龐然大物,車主開不走,也搬不動,只得上門認罰。問題是,如果因為迫使車主接受處罰,才去鎖車,交警顯然動機不純。再者,違停車被鎖8小時,反而加劇了道路擁堵,妨礙了交通。這顯然不是管理者想要的結果。
殊不知,交警擅自對違停車上鎖,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一種侵犯,也干涉了車主的用車自主權。這種做法給車主帶來工作和生活上的諸多不便,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將違停車鎖8小時,車主有事要駕車出行怎麼辦?再如,假如有家人生了急病,需要用車送往醫院救治,車主又該怎麼辦?因交警鎖車,耽誤了病人的救治,這責任該由誰承擔?
如此看來,將違停車鎖8小時,交警部門是在消極應對違停等交通違法行為,實在不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從小處講,反映出交警部門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存在行政手段單一、甚至懶政之嫌;從大處講,折射出了執法部門的權力任性,限制了車主的用車自主權,影響了車主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事實上,針對亂停亂放等交通違法行為,一味地堵,是堵不住的,首先要提高車主遵守交通法規的自律意識。因此,交警部門與其將車輛“上鎖”,不如給車主“充電”。換言之,交警部門應定期組織車主進行集中培訓,向他們傳授有關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守法意識。要知道,維護公共交通秩序,制止和查處車輛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是交警部門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應擇善而為;任何企圖通過雷人辦法,去減輕或轉嫁管理責任,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