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律師調查令助力司法公信力提升
作者:张智全
原標題:律師調查令助力司法公信力提升
多數常規民事案件在法律上並無爭議,左右其結果的主要是由證據所建構的法律事實。因此,調查取證也就成了當事人打贏官司的核心因素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試行律師調查令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發佈。《意見》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內需要向案外人調查收集證據的,可經由訴訟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簽發律師調查令,代理律師可持令收集案件相關證據。《意見》自2016年7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7月11日《人民日報》)。
所謂律師調查令,是指一方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請求法院所簽發的,以特定被調查事由為對象,具有一定規範化格式的法律文書。在我國三大訴訟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重慶高院試水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讓律師通過法院簽發的調查令,為法官裁判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證據。這種方式有利於形成更為公正更為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決結果,從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眾所周知,司法案件的結果是由法律和事實兩個要素決定的,在很多時候,當事人能否實現自身訴求,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充足。而在司法實踐中,多數常規民事案件在法律上並無爭議,左右其結果的主要是由證據所建構的法律事實。因此,調查取證也就成了當事人打贏官司的核心因素。
民事訴訟奉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一訴訟原則雖然符合中立裁判的法治理念,但客觀上卻為部分當事人調取證據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尤其是在對方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下,調取證據更是難上加難。在法官調查取證有悖中立審判的法治理念、當事人又確實因客觀原因不能調查取證的情況下,讓律師手持調查令調取證據,從而補足當事人自身不能全面充分調查取證的短板,以此最大限度地通過證據還原法律事實真相,完全有必要。
同時,從律師執業的視角看,推行調查令制度對確保律師履行代理職責,也有必要。雖然目前律師調查取證的工作環境有了極大改善,但在民事訴訟實踐中,大量律師還是遇到了取證難題。目前我國個人的財產、金融、婚姻、企業等信息都存儲在公共部門或準公共機構,律師辦案需要調取這些信息時往往存在制度門檻,而這些信息又直接影響到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能否順暢獲取這些信息也就成了很多司法案件的關鍵所在。
此次重慶高院試行的律師調查令制度,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存,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且當事人及訴訟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書證以及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基本上實現了全覆蓋,較好地解決了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了制度的兜底保障。如果律師調查取證的過程能夠通過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得以充分保證,那麼,必然會為案件的裁判提供更多的證據支撐,有助於最大程度實現公平正義,對提升司法公信力可謂善莫大焉。
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律師調查令雖然為當事人調查取證和律師自身履職提供了便利,但也容易導致濫用。從本質上説,儘管律師調查令加蓋了法院的公章而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其屬性仍屬於因當事人委託而發生的私權延伸,不能同等於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公權行使,必須防止其濫用,才能真正發揮正能量。重慶高院在《意見》中對律師調查令濫用的情形作出了追責的處罰規定正在於此。相信只要嚴格規範地予以執行,律師調查令在助力案件法律事實構建、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必將發揮出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