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降温費 豈能分三六九等
“幹一樣的工作,協管員卻沒有降温費、加班費,這種區別對待讓人心裏不舒服。”近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多名交通協管員向記者反映降温費問題。對此,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治處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沒有給協管員發放相關福利的政策,支隊也沒有辦法。(7月12日《華商報》)
在編警察適用的是《公務員法》,作為臨時工的交通協管員適用的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造成在編警察與交通協管員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現象,或許還説得過去。但是,在發放降温費上還分三六九等,這就説不過去了,屬於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制止。
降温費,也就是我們常説的高温津貼。根據人社部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降温費面向的是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而且,降温費適用於存在高温作業及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換言之,不管在什麼行業、什麼單位,屬於什麼性質的職工,只要是屬於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都依法享受降温費的福利,這是法定福利,沒有例外,沒有任何的區別。即便是民營企業的勞動者,只要是高温作業,那麼就跟在馬路上執勤的交警一樣,享受同等標準的降温費。反之,只要是不屬於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就算是在編警察,也不該享有。比如,吹着空調的公安機關內勤工作人員。
交警部門以交通協管員沒有編制,屬於臨時工身份,沒有專門出台針對交通協管員降温費的福利政策,就不對交通協管員發放降温費。很明顯,這違反了有關降温費發放的政策規定,侵犯了交通協管員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降温費權益,實質上是以部門的土政策拒絕執行國家的法定政策,讓降温費在執行過程中走樣變形,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交警部門拒絕給交通協管員發放降温費問題,當地人社局應該積極儘快介入,依法責令交警部門改正,確保交通協管員跟交警一樣,都能領取到降温費。
目前,要確保降温費依法發放下去,避免用人單位在發放降温費過程中將職工分為三六九等,或者打折扣甚至是不發放降温費,有必要提高對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有拒不發放或打折發放降温費等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要嚴懲,倒逼用人單位保障員工的降温費福利。像交警部門不給交通協管員發放降温費,就該對交警部門負責人進行問責。(張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