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大學的“技術轉移辦”説起
汽車安全帶、心臟起搏器、火箭燃料、維生素D、小兒麻痹症疫苗、含氟牙膏、核磁共振成像……這些對人類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都誕生在美國大學校園之中。自二戰以來尤其是過去30多年裏,美國在大學科研成果轉化方面已經摸索出了一套較為成熟的做法。
最近,有關推進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的問題在國內引起熱議。事實上,作為頭號科技強國,美國也曾有過“科研不接地氣”“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煩惱。
在1980年前,美國聯邦政府擁有2.8萬個由政府資助而產生的專利,但成功轉讓的專利數量卻僅佔5%。美國於1980年推出的《貝多法案》,改變了這一局面。有評價稱它為“可能是過去半世紀美國頒佈之最有創造力之法案”。
《貝多法案》由兩名美國參議員伯奇·貝赫和羅伯特·多爾牽頭提出,國內也有人譯成《拜杜法案》。它的主要內容是,由聯邦政府資助產生的研究成果,按理所有權屬於聯邦政府,但現在聯邦政府不要了,把所有權讓給發明者所在的研究機構。簡言之,聯邦政府出了錢,拿好處的卻是大學,大學自然也就有了幹活的動力。
跟美國人談科研成果轉化史,他們必定先跟你談《貝多法案》。該法案出台後,美國研究型大學紛紛成立技術轉移辦公室。美國大學教授的發明創造,都必須通過技術轉移辦公室申請專利,並由後者進行技術轉讓的商業操作,除非學校認為成果毫無價值,主動放棄所有權。從那以來,美國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比例大幅增加。據美國大學技術經理人協會(AUTM)統計,1996年到2010年的15年間,美國大學和非營利性技術轉化對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是3880億美元,並創造了300萬個就業機會。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科研成果所有權歸大學的另一層意思是,科研成果不歸個人所有,哪怕您是發明人。如果有美國大學教授在無學校授權的情況下,拿着自己發明的成果要求跟國內單位搞合作,那麼此人一定是個忽悠,混淆發明人與所有人的區別,千萬不要上當受騙。
那麼,美國大學教授能不能“下海”開公司?美國不同大學對此規定不同,但大致是“變相”的可以,即只能以顧問的身份參與企業事務,每個星期在企業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1天,並且在企業的工作不得與學校的研究存在利益衝突。在這個方面,美國許多高校都有着複雜、詳細的規定,主要目的是保證教授把主要精力放在學校之內。
科研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是一個很敏感的問題。在這個方面,美國大學通常實行“三三制”,即扣除專利申請等費用後,學校、院或系、發明人各得三分之一;也有美國高校實行累計遞減制,比如,累計收益不到100萬美元,發明人得40%;累計收益介於100萬至1000萬美元之間,發明人得30%至20%;超過1000萬美元,發明人得15%,等等。
國內一些單位為了推動科研成果轉化,恨不得把成果所有權以及相關收益都歸屬於發明人。美國波士頓一所大學的技術轉移辦公室主任對此表示理解,他認為初期可以這麼做,但最終當技術轉移市場成熟時,還應進行調整。另一所美國常青藤大學的技術轉移辦公室主任對筆者坦言,跟國內合作有時很困惑,搞不清楚國內一些教授的成果到底是個人的、學校的還是國家的,感覺很混亂。
這兩人建言,科研成果的所有權必須明確,雖然歐洲一些國家和加拿大一些高校規定成果歸個人所有,但他們認為在這方面最好還是向美國學習,成果所有權歸屬學校。一方面,教授的主要工作是搞科研與教學,不應因科研成果轉化而分心,這個工作交給學校的專業人士來做;另一方面,避免了所有權糾紛,也避免教授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乾“私活”,撈私利。
如今,經過這麼多年的發展,美國高校建立了一大批技術轉移辦公室,培養了一大批技術轉移經理人,這些人懂科研,能跟科學家對話;懂法律,包括專利法、商業法和合同法;懂商業,能跟企業進行商業談判。相比之下,目前國內在這方面的人才極度缺乏,因此培養技術轉移經理人應是中國的一個當務之急。畢竟,高校科研成果要高效地走出校園,歸根結底還得依靠專業人才。
上述波士頓某大學技術轉移辦公室主任特別強調,中國推動科研成果轉化要避免一個誤區。高校通常做的是基礎研究,而基礎研究通常不能馬上見到經濟效益,但真正的大發展、重大突破都是來自於基礎研究。這名技術轉移專家説:“如果大多數科學家滿腦子都是賺錢,只想做迎合市場的產品,而不是踏踏實實做科研,那就走偏了,是非常錯誤的。雖然基礎科研不能馬上變成錢,但這是事關發展後勁兒的關鍵問題。”(林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