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冤案平反後,本案偵破難的啓示
原標題:冤案平反後,本案偵破難的啓示
改判給當年的偵查機關帶來了新的難題。作為警醒,在所有刑案的偵查中,科技偵查的引入,現場證據和易滅失證據的收集、固定與保存都應成為常態,並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近年來,平冤昭雪的個案屢成輿論焦點,“雲南巧家投毒案”就是其中一例。7月8日,雲南省高院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田成有代表省高院向冤獄苦主錢仁風當面鞠躬道歉。隨着國家賠償數額的確定和賠付,“錢仁風案”很可能將畫上句點,但14年前導致時年17歲的錢仁風身陷囹圄的投毒案又成了一宗未結之案。據報道,當年案發幼兒園園長的父親朱明華自稱遭到威脅,13日他接到了當地公安機關的一份詢問通知書。有律師分析,這意味着“巧家投毒案”被重新偵查。
昔日被宣告“破獲”的案件,經法院再審又宣告了被追訴人的清白。對冤案苦主來説,是守得雲開見日出;對當年案件中的被害人來説,卻是昔日傷痛又再來。現代社會,公民放棄了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態復仇,而願意在法律框架下由警察、司法機關依法處置,就意味着警察、司法機關有義務、也有責任給被害人一個説法。
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未偵破”的案件,公安機關就有繼續偵查的必要,除非發生了法定的終止偵查情形。但是,從近年來陸續曝光的近30餘起冤假錯案來看,重啓偵查的比例相當高,目前有真兇落網消息的則非常罕見。與更為輿論所關注的“冤案”相比,當年的“本案”明顯被圍觀者忽略。
更早些時候,冤案的曝光,要麼源於死者歸來,要麼源於真兇出現,但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的再審改判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隨着“疑罪從無”理念的普及,“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日趨增多本是司法的進步,也是一種必然。
同時,這種“疑罪從無”式改判,既給被害方帶來了新的痛苦,也給當年的偵查機關帶來了新的難題。如近日就有人呼籲,“巧家投毒案”的重新偵查,當地公安機關應整體迴避。“巧家投毒案”關鍵人物朱明華,在遭遇威脅後也不願意報警,甚至説“對巧家公安機關失去信心了”。
異地用警當然是一個解決思路,但異地偵查必然會帶來偵查成本的大幅上升,偵查難度也會大大提高。偵查不同於審判,偵查人員對當地的熟悉程度對於案件的偵破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更何況,這些冤案的平反,很多都歷經十餘年。時間過於久遠,不少證據已經滅失,不少線索也已中斷。這是冤案重啓偵查後,成功破獲比例極少的殘酷現實。
不管這些多年陳案的偵查難度有多大,對警方來説,吸取教訓迎難而上是唯一的應對之策。作為警醒,在所有刑案的偵查中,科技偵查的引入,現場證據和易滅失證據的收集、固定與保存都應成為常態,並不斷完善相關機制。沒了證據或證據不足,多年來冤案再現,就算請來再厲害的“神探”,恐怕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