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礦信託被控五大罪狀 投資人已舉報至證監會
作者:苏建军
【環球網 記者 蘇建軍】2015年3月至5月,21位夾層投資人購買了五礦信託分21期發行的《五礦信託-朝陽一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朝陽一號”)。該產品為結構化產品,按照受益權類型分為優先、夾層、劣後,其中優先資金方為興業銀行,劣後資金方為象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每期的夾層資金則來自上述投資者,夾層投資者總計投資金額9000餘萬,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0%,約定投資期限為一年。然而該產品在歷滿一年到期後,投資人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的收益率,本金也出現7000多萬元的鉅額虧損。個別投資人本金損失甚至超過1300萬元,幾乎殆盡。
日前,朝陽一號投資人已將五礦信託的違規行為和損失情況舉報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他們相信會等到一個公正的説法。
禍起股災
投資人提供的資料顯示,朝陽一號產品合同規定:若B類一般委託人(劣後資金方)未在T日10:30之前追加資金使該投資組合信託財產淨值超過該投資組合的預警線0.95之上的,無論未來證券市場走勢如何以及該投資組合信託財產淨值能否恢復到該投資組合的止損線之上,受託人不需徵求任何人的意見,必須對該投資組合所持有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全部予以清倉(賣出或贖回),該清倉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股票賣出前不可停止。
此風控模式,簡單説來就是雙方約定項目淨值為1計,設0.95—0.96為預警線、0.93為止損線,當跌破止損線,信託公司應強行平倉。
某投資人的代理人何先生説,“如五礦信託按合同約定操作,即便是去年的那麼嚴重的股災發生,投資人還是“有利可圖”的,至少不會大失血本。”
2015年6月19日起,滬指在最高觸及5178.19點後開始一瀉千里,腰斬近40%,2016年年初,熔斷機制實施後再次出現斷崖式下跌。此時,離朝陽一號陸續到期不足半年。
五大罪狀
投資者認為,該產品在運營過程中,五礦信託作為受託人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才使他們蒙受了鉅額損失。他們向環球網財經列出五礦信託五大違規行為並給予了舉例説明:
一、跌破淨值後在不通知投資人的情況下做主動管理
以第11期為例,朝陽一號合同第7頁四十八條明確寫明:“指本計劃存續期內任何一個工作日(T日)顯示某投資組合的T-1日的信託財產淨值下跌至該投資組合的止損線或以下,且 B類一般委託人未在T日10:30之前追加資金使該投資組合信託財產淨值超過該投資組合的預警線(在第i期投資組合不設一般A類委託人且優先信託資金與一般信託資金比例等於3:1時,為該投資組合第二預警線)之上的,無論未來證券市場走勢如何以及該投資組合信託財產淨值能否恢復到該投資組合的止損線之上,受託人不需徵求任何人的意見,必須對該投資組合所持有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全部予以清倉(賣出或贖回),但未上市交易的新股、處於鎖定期的新股或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規定無法轉讓的有價證券除外。該清倉操作是不可逆的,在所持全部股票賣出前不可停止。”(此條款摘自第11期,其他期產品類似。)
2015年8月,產品運行過程中跌破淨值。五礦信託此時既沒有通知投資人,也未能照合同要求及時進行強平,而是轉為主動管理,做出了一個賭行情的動作,期望在後市反彈時進行賣出。作為受託管理人,五礦信託應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在淨值達到一定數值時行使特別交易權,其主動管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條款,超越了受託管理人的權限。
二、跌破預警止損線後繼續買入
朝陽一號合同第16頁第八節第三十二條明確寫明:“如果第i期投資組合設一般A類委託人,若T日收盤時,經受託人估算的第i期信託單位淨值小於等於預警線的,受託人應及時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提示風險,自下一個交易日起,受託人有權且應當不再接受第i期投資組合的一般B類委託人提出的買入投資建議,受託人僅接受委託人代表出具的賣出或贖回及相關的投資建議,不再接受買入或申(認)購及相關的投資建議;並且受託人告知第i期一般B類委託人,第i期一般B類委託人有義務向第i期投資組合追加資金。第i期一般B類委託人有義務於T+1日下午1:00以前向第i期投資組合追加資金(以資金實際到賬時間為準),使受託人估算的第i期信託單位淨值大於等於預警線。在T+1日下午2:00前,第i期投資組合盤中交易時的非現金資產持倉比例(以市值計算)可超過60%,但在第i期信託單位淨值小於預警線且B類一般委託人未追加信託資金使受託人估算的第i期信託單位淨值大於等於預警線的情形下,第i期一般B類委託人應當確保自T+1日下午2:00開始進行非現金資產的減倉操作,使第i期投資組合的非現金資產持倉比例(以市值計算)不超過60%。如果第i期一般B類委託人未按期追加信託資金使受託人估算的第i期信託單位淨值大於等於預警線,或未能降低持倉比例至60%以下的,自T+1日下午2:00起,受託人有權且應當自主決定變現品種,直接賣出部分股票直至以市值計算的第i期投資組合持倉比例不超過60%。”(此條款摘自第11期,其他期產品類似。)
該產品在15年8月6號跌破預警,8月20號跌破止。但在五礦信託提供的數據可以看到,產品在穿透預警、止損線後,該產品仍有大量買入行為,請問誰給五礦信託這樣的權利來動用這些不屬於他們的信託財產。
三、跌破預警止損線後不及時賣出給投資人帶來巨大損失
以第20期為例,朝陽一號合同第7頁三十二條同時也寫明:“一般信託資金≥2.5:1,如該期投資組合淨值觸及該期產品預警線時,且B類委託人未於T+1上午10:30以前追加資金的,使受託人估算的單位淨值大於等於預警線,則自T+1上午10:30起,受託人有權且應當自助決定變現品種,直接賣出部分股票直至市值計算的改期投資組合持倉比例不超過50%。如觸及第二預警線,應賣出部分股票直至市值計算的改期投資組合持倉比例不超過20%。” (此條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產品類似。)
依然是五礦信託提供的數據可見,在產品穿透止損線後,受託人並未及時作出賣出以及仍然存在繼續買入的動作。
例如:第20期產品淨值在2015-6-26第一次跌破止損線(淨值0.8937);在2015-6-30回到預警線之上(淨值0.9645);在2015-7-1再次跌破預警線(淨值0.9484),且至2015-7-26淨值均在預警線以下波動,期間賬户繼續頻繁買入賣出股票操作;至2015-7-27產品淨值第二次跌破止損線(淨值0.9186),之後至最後清算時間節點2016-5-26賬户淨值均低於止損線,且截至2015-8-21賬户繼續頻繁買入賣出股票操作,一直到2015-8-24才開始逐步清倉股票。
四、優先級資金提前撤出不通知投資者繼續操作
朝陽一號合同第35頁《投資組合認購單》中明確寫明瞭有限信託資金和一般信託資金的比例(此條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產品類似。)。然而數據顯示,在產品穿倉以後,受託人五礦信託分次提前對優先資金進行了本金和利息的分配,也就意味着在產品運行後期,不再有優先級資金存在。而在優先級資金提前撤出以後,投資組合仍在進行股票買賣操作。在此過程中,夾層投資人對此一概不知。
以第20期為例,2015年11月27日、2016年2月18日、3月4日、5月4日先後對優先級本金進行了分配。而夾層產品是到2016年5月26日才清算完畢。過程中,夾層投資者從未得到五礦信託方關於優先級本金撤出的消息。
五、信息披露不及時延誤投資人維權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條:信託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朝陽一號合同27頁第六十五條也註明:條受託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計劃信託文件的約定,按時進行信息披露,受託人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受託人進行信息披露時對各投資組合的信託財產分別進行披露局。受託人應某投資組合一般委託人的要求,可以披露該投資組合的淨值。(此條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產品類似。)
五礦信託作為受託人應有義務向投資人準確、及時、完整披露產品的投資情況。事實上,直到產品即將到期前,投資者才得到信託公司的告知書,瞭解到自己的損失情況。而以上的全部違約行為,也是在產品到期、事件發生後,才經投資人的再三要求才從五礦信託拿到了詳細的產品運行數據信息。其隱瞞、掩蓋事實的行為侵害了投資人的知情權。
舉報維權
投資人認為,無論從合同角度還是行業內規定,五礦信託在該產品運行中做出的以上行為都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事件發生至此,投資人與五礦信託多次溝通協商,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和解決方案。而五礦信託是否有除上述以外更多的違規行為,投資人目前也不得而知。
5月24日,五礦信託向21名夾層投資者發去召集開受益人大會的通知函,通知函極其簡單,沒有議程,只是通知夾層投資人在5月30日到指定的地點召開受益人大會,在此之前,投資人並不知道自己所投本金慘遭血洗。
6月初,五礦信託對21期子單元陸續進行清算,夾層投資者陸續收到殘值,本金嚴重虧損,當然也有個別投資者沒有收到殘值,本金歸零。
針對投資人質疑五礦信託在“朝陽一號”履約中嚴重違規,五礦信託副總經理何其聯向環球網財經表示,“我只回答投資人的疑問,不接受採訪,你們要有什麼問題,請聯繫公司綜合部門”。
環球網財經應五礦信託綜合部門要求發去採訪函後至今未獲回覆。
目前投資人已將五礦發展的違規行為舉報至證監會。環球網財經將密切關注相關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