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手拉手” 不讓特困人員“掉隊”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要與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相銜接,要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也要與社會參與制度銜接。
15日,民政部公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特困人員的標準分為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兩部分,並規定基本生活標準原則上應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
社會福利進一小步,公眾福祉跨一大步。對於全國城鄉591.4萬的特困人員來説(截至2015年底),救助供養的制度化安排,織起一張網底不破的安全網。若按某些城市700元~800元/月的低保基數,這些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救助將達到近千元,基本生活問題不大。鑑於各地低保水平參差不齊、城鄉低保仍處於二元結構,還因特困人員往往與“老疾病弱”相勾連,僅有基本生活供養遠遠不夠。按民政部今年2月公佈的數據,全國共有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約179萬人,僅有其中57萬人得到了集中供養,佔比不到1/3,存在巨大的增進空間。不讓一個特困人員“掉隊”,需要制度“手拉手”——救助供養制度與一系列制度無縫對接,打造一條特困人員保障鏈。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要與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相銜接。此番制度設計,縣級以上政府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和過往許多救濟政策一樣,地方政府負主責、中央財政獎補的制度安排,意在激發地方政府投入積極性,可能帶來的副作用是,由於地方政府的支付能力與水平參差不齊,導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水平存在差異。哪怕提高到省級統籌,中、西、東部省份財政狀況也有很大不同。而且,經濟欠發達地區往往是特困人員較為集中的地區,救助供養壓力可想而知。因此,應該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減輕地方財政壓力,讓特困人員得到更可靠保障。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要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保障有一套制度體系,生活、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等等,缺一不可。救助供養,只是特困人員社會保障的一環,必須與現行的養老、醫療等制度實現對接,將他們納入社會保障軌道。尤其是醫療保障,由於許多特困人員是因病致貧、貧病疊加,醫療保障對他們來説意義尤為不凡。2016年1月,廣東省提出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規定特困供養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善政足以效仿。除了常規醫療,長期護理也是那些長期卧病在牀、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所亟須。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已經破冰、漸行漸近(人社部已在上海市、重慶市、長春市等地試點),未來應考慮把特困人員優先納入長期護理保障之中。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要與社會參與制度銜接。社會組織是社會救濟、社會保障的一支可以信任的力量,許多政府做不到、做不好的工作,可由社會組織補位。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上,通過各種正面激勵措施,鼓勵羣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是一條可行之道。尤其在供養服務機構建設上,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不失為借力之道。廣東省民政廳於2016年5月印發的“廣東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社會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為此定調。
扶危濟困、憐貧恤老,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保基本、可持續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使特困人員生存有尊嚴、生計有保障、生活有盼頭,共享全面小康成果。(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