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舉報無結果也是封舉報信
據《華商報》報道,2013年師永峯從陝西省清澗縣公安局局長調任橫山縣公安局局長後,被19名老下屬舉報,稱其在清澗縣任職期間涉嫌違法違紀,包括向下屬單位賣白酒,集資千萬蓋酒店等問題。時至今日,舉報人稱未看到調查結果,師永峯本人目前仍在職。榆林市紀委工作人員回應稱,此前確實調查過,至於調查結果等情況,需週一到辦公室具體瞭解。
局長被舉報做生意“賣酒”,不難查到推銷商、經辦人以及獲利去向。相關職能部門只要對這些舉報內容一一梳理、核實,到底是真是假、有沒有違法亂紀的情節,完全可以也應該讓真相水落石出,而按照規定也有責任將調查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三年沒“説法”至少顯得漠視反腐線索的懶作為、不作為。
蹊蹺之處更在於,2013年惠嘯等人舉報師永峯後,2014年紀委曾進行調查,2015年做出結論,既然如此調查情況何以不能通報舉報人?莫非調查走程序、做樣子,結論難以示人、服眾?對這樣一起頗有社會影響力的實名舉報事件,當地紀檢官員既然表態此前確實調查過,怎麼會對調查結果及公佈情況這麼快就沒印象了?到底是“失憶”還是有所顧忌?
不放過一個腐敗官員,不冤枉一個好乾部,理應是紀檢部門對待舉報線索、查辦涉嫌違紀違法案件的原則底線,多名幹警在局長調離異地任職後才實名舉報,既表明對貪腐行為的深惡痛絕,也説明現實權力生態下對反腐風險的顧慮。可即使如此大家並未能夠如願等到明確的調查答覆,無疑給人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間。
這樣的曖昧、含糊甚至緘默態度,不但反而會加深公眾對涉事官員涉腐存疑,而且更不啻是又一封舉報信,提醒更高層面的監管職能部門跟進調查,看看其背後是不是有啥不便説、不能説、不敢説或者見不得光的隱情,以免公眾反腐敗信心受到不必要挫傷。(範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