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傳銷並非監管的“灰色地帶”
傳銷的網絡化,必須要求傳銷監管的網絡化。除了監管部門要有對網絡傳銷的敏感,立法機關同樣如是。
即便沒有參與,大多數手機用户應該也都見過微信等社交軟件上的傳銷活動。一份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保守估計“微傳銷”參與人員在千萬人以上,參與金額達數千億元。
傳銷在過去總是與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課方式“洗腦”、吸引傳銷成員,以昂貴的產品為媒介等相連。而如今,一些借“微商”之名的傳銷規模更大、範圍更廣、不確定性也更高。有媒體甚至感嘆,當傳銷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危害性更大,也更具隱蔽性,成為監管的“灰色地帶”。
對於職能部門而言,其實不管傳銷發生在哪裏,都是監管對象。線下和網上的傳銷,只要觸犯法律,就應啓動查處程序。傳銷人員“魔高一尺”,監管部門就應“道高一丈”。
當然也要承認,微傳銷藉助於微信等社交軟件,有着區別於線下傳銷的特徵。比如,移動互聯網具有跨地域性,這給案件的管轄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微傳銷的病毒式傳播,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這讓及時預防和及時制止也變得困難。
其實,微信等應用軟件作為一款移動社交工具,它可以被利用來進行傳銷,也同樣可以被運用來進行反傳銷——包括監管和查處。被監管者已經“過了河”(上了網),監管者就別在“河裏”摸石頭了。你的監管對象在哪裏,監管工作就應做到哪裏。
與線下傳銷相比,對微傳銷等網絡傳銷的監管涉及到監管部門與網絡服務提供商及網絡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監管部門有法定監管職能,但可能在網絡技術上相對欠缺;網絡服務提供商有技術,但沒有監管職能。一方面,監管部門應主動與網絡服務提供商進行溝通,通過借鑑雲計算、大數據等行業經驗,建立和完善網絡傳銷的監測系統和預警機制。發現傳銷,是監管工作的前提。越是及時、儘早發現,越能控制網絡傳銷的危害,也越有利於查處。
傳銷的網絡化,必須要求傳銷監管的網絡化。除了監管部門要有對網絡傳銷的敏感,立法機關同樣如是。現行《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距離今天已經快11年了。法令雖然強調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法令也要根植於社會實踐,要因時而變。傳銷監管部門和網絡監管部門的職權劃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平台責任,跨地域網絡傳銷管轄權的確定等,都需要“條例”進行新的檢視和修正。在行政法規之外,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行政執法與刑事處罰的銜接,涉案金額的立案及量刑標準,涉案財物的扣押、移送及處置等,也都需要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及時作出科學的調整。(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