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交通整治中權利義務平衡
在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的整治實踐中,執法者和當事人的素質都會在博弈中最終得到提升,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優點和缺點也會進一步顯露
從今年3月開始,全國有許多城市開展了交通大整治。重點整治的行為主要有:闖紅燈、闖禁行,機動車亂停車,機動車亂佔道,機動車亂變道,機動車亂鳴號,機動車涉牌違法,機動車路口違法,機動車逆向行駛,非機動車亂騎行,行人亂穿馬路,非法客運等等。這些違法行為大體可以歸納為如下兩類性質略有不同的內容:
第一,惡意違法。如闖紅燈、闖禁行、機動車亂佔道、亂變道,機動車假牌套牌,機動車逆向行駛,機動車路口違法,行人亂穿馬路。對這些行為予以嚴格處罰,只要執法者嚴格依法執法,人們便不會對違法者產生同情。因為這些違法者主觀上實屬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被逼無奈、令人同情的情節。
第二,因公共服務沒有及時到位、公民權利沒有滿足前提下而產生的違法。如巴士出租地鐵數量不足、巴士地鐵線路太少帶來的“最後一公里難”問題,引發了非法客運行為的發生;城市建設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車庫太少問題,引發了違法停車行為的發生;禁行標誌被遮擋、地面標線不明顯、規劃不合理問題,引發了非機動車亂騎行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往往不是行為人的故意而為,而是在其正當權利無法滿足下而為。
對於第一類違法行為,只要執法者注意依法執法,即可無所畏懼。依法執法中,最重要的是要遵循最低限度的公正處罰程序。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這些最低限度的公正處罰程序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查明事實再處罰,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三十條)。二是處罰前進行告知。告知當事人對其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一條)。三是認真聽取意見。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者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應當進行復核;該採納的就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第三十二條)。特別應該指出的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因此,對妨礙公務罪的嫌疑人首次採取強制措施時,應告知其聘請律師的權利。
對於第二類違法行為,執法者要酌情給予教育、引導,而不要過重處罰。因為這類違法行為的發生,是公共交通服務、公共設施一時沒有跟上,公民的權利一時無法滿足;是非機動車線路規劃不盡合理,導致一部分非機動車亂騎行。這些都屬情有可原的行為。按照法治思維方式的要求,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割的,馬克思指出:“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馬克思:《協會臨時章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頁)公民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是他(她)法定的權利能夠得到正常行使。在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限制、公共服務一時不到位、公民權利行使一時不能滿足的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應該設定公民相關法定義務的,如果為了提高公民素質而超前立法了,那在對沒有履行義務的行為處罰時,也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原則,以批評教育為主。
在游泳中學會游泳,在實踐中提高素質。在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的整治實踐中,執法者和當事人的素質都會在博弈中最終得到提升,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優點和缺點也會進一步顯露,從而為提高城市公共管理水平提供契機。正所謂“流水不腐,户樞不蠹”。(郝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