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填補“失金被昧”背後的法律漏洞
7月18日早上,成都90後輔警周旭乘坐網約專車時,不慎把一部蘋果6S手機遺失在車上。經過幾番折騰後,20日早上7點30分,在支付1100元后,周旭總算贖回了自己的手機。
周旭丟失手機的問題雖然已經處理結束,但即使身為輔警的周旭還是想不明白,例如,假如專車司機就是拒不歸還自己的手機,手機裏關於工作的重要信息將丟失,怎麼辦?最後拿到了手機,周旭還是覺得1100元有點多,但除此而外,又能有什麼辦法?
其實,這種“失金被昧”遭遇難題的情況經常發生。前幾天的新聞説,杭州李女士丟了18萬看病錢,最後經過協商付2萬元感謝費,而最後拿到錢包卻只剩下15萬元。丟失18萬花掉3萬,她總覺得有點多。但是她又覺得沒有辦法,只能用“拿回了大部分”進行自我安慰。
於是我們發現,如果我們“失金被昧”,有時候真的難以處理。而這背後,就是法律存在漏洞,需要填補。
一個問題是,失物者該不該對拾金者給與一定的補償金?《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裏,所謂“必要費用”是指對拾得物件必須支出的費用,例如拾得寵物狗支付的食物、醫療等費用。而拾得別人的錢包、手機顯然不需要“管理費用”,按理説,就應該無償歸還失主。
但實際上,這可能難以操作,所以,執法機關解釋時,也允許其他的“合理報酬”,這可以用那個“等”字來解釋。但對於合理費用到底是多少,並無明文規定,而是覺得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行。這裏的問題是,即使失物方被迫無奈而出高價的,也被認為是雙方同意的了。例如,周旭付了1100元,杭州的李女士付出3萬元,都會因為“自願”而成為合理的了。
二是,如果拾金者就是拒絕歸還拾得的錢物,將如何處置?這裏適用的罪名可能是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如果拾金者索要的報酬過高,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又拒不歸還財物的情況下,失主也可以以敲詐勒索罪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涉嫌上述兩條罪名在公安機關有一定的立案標準。
李女士案件涉嫌的侵佔財物達到18萬元,而且被敲詐的數額達到3萬元,是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而周旭的蘋果6S手機入手價為4500元,達不到公安機關的相關立案標準。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只有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等情形,才會被處以治安拘留。專車司機撿手機的情形,也明顯不符合這條。這就是説,當“失金被昧”的數額不是很大,拾金者拒絕歸還時,現行法律雖然認為這是違法的,但卻又無法利用法律進行懲處,陷入束手無策的狀態。
上述兩個漏洞其實完全可以進行填補。一是,明確制定拾金者獲得報酬的標準。廣州市公安局出台的《廣州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其中有“拾金不昧可獲失物價值10%獎勵”。不過,那是指拾得財物無人認領由政府進行的獎勵,與失主向拾金者付出報酬是兩回事,但數額上具有參考意義。失主向拾金者付出報酬由雙方協商,但應該掌握在10-20%之間,協商不一致的,可以由相關的政府部門裁決。
二是,對於超過合理報酬之外,繼續索要高價費用,甚至因此拒不返還拾得財物者,依法追究。對於達到一定數額的,可以根據未歸還總額追究侵佔罪,或者根據索要報酬總額追究敲詐勒索罪;數額達不到立案標準的,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行政處罰。如此才能解決“失金被昧”的社會問題。當然,除了完善法治,更需要倡導拾金不昧的高尚道德。(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