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週“熱點網評”:信息安全 養老醫保 問責條例 如何愛國
“我的信息安全誰作主”系列評論
個人信息泄露事件頻發,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有相關企業自己的問題,比如技術漏洞、制度和環節缺陷、工作人員麻痹大意、“內鬼”操作等。針對技術漏洞,需要升級系統和軟件,從而有效抵禦黑客入侵。針對制度和環節缺陷,需要進行嚴密地再設計,目的是提高效率、防止失誤,更要杜絕“內鬼”搗亂。針對工作人員麻痹大意,需要加強管理、開展教育整頓。》》》全文
*系列之二:*維護信息安全,監管別“睡大覺”
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監管部門完全可以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採集個人信息的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進行約束,無論是因為主觀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還是因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等客觀原因導致信息泄露的,都應該進行嚴厲處罰。對此,還可以引入第三方安全評估與監測機制,對個人信息存儲環境、流通渠道加強監控和管理。》》》全文
*系列之三:*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利劍”何時出鞘?
我們目前所處時代已是信息社會時代,各類信息的披露和傳播非常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因此各種各樣竊取、買賣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當然,國家相關部門對此也有重視,我們總能看到多個部門聯合行動的消息見諸報端,但成效無法完全滿足人們對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需求,法律建設亟需加快進程。》》》全文
*系列之四:*保護個人信息 “自律”不能缺位
面對信息安全陷阱,民眾有必要學會基本的防範常識,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編織的圈套。要增強信息安全意識,不輕易透露個人信息。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做到不逾矩。一旦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受害者要敢於維權,勇於拿起法律武器,讓不法分子付出代價。信息安全與個人利益息息相關,每個人都應該增強責任意識,保護好自己的信息。》》》全文
[及時點]養老、工資、醫保的變化,讀懂了嗎?
該怎麼填上低價“拼團”的陷阱?
唐 華
“海南木瓜4個19.9元團,還差2人”“1元就拼進口車釐子,限量7人團”……如今,很多微信用户都接觸過類似的線上團購水果活動,只要某個微信好友發起,湊夠一定人數即可成團,價格相對實惠,趕上促銷抽獎還能享受1元價。然而,看似划算的低價“拼團”,暗藏的貓膩卻不少。
近來有媒體報道,一些拼團平台暴露出許多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問題,有惡意泄露客户個人信息的,有借抽獎名義集資的,還有的商家所賣商品與宣稱的“高品質”相差甚遠。一個個案例,無不提醒着人們:“拼團”有風險,下單需謹慎。
按理説,無論從事何種行業、生意是在線上還是線下,與客户構建起彼此信任的穩定關係都是必要條件,也是維持商業活動長期發展的根本。但就是有這樣一些不法商家,腦子裏沒有“長期經營”的概念,老是抱着“幹一票”就走的賺快錢心態,肆意揮霍消費者的信任,最後傷害的是整個行業的發展根基。尤其是這種利用朋友圈做推廣的“拼團”模式,還建構在親戚朋友之間的熟人關係基礎之上,一旦出現信任危機,不知道要打翻多少“親情和友誼的小船”。
所以,無論是從保護行業的角度,還是為了維護我們的親情和友誼,低價“拼團”的陷阱都必須想辦法填上。
首先,要解決商家的經營資質問題。在這裏,筆者想問問熱衷於“拼團”的各位微信用户:在下單之前,你們是否認真瞭解過商户的基本信息?就在剛才,我打開微信搜索了一下開展“拼團”業務的公眾號,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有些公號明明是賣水果蔬菜的,但其認證詳情內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一欄卻寫的是“網絡科技、網絡工程、計算機技術開發”等,搞計算機的賣水果,這是個什麼鬼?如果信息無誤的話,那就説明該公眾號應該是沒有此類“拼團”業務經營資質的。另外,還有大量的公眾號是個人所有,其基本信息更是無從獲得,試問在這樣的平台上“拼團”,消費者權益能有保障?
對此,工商管理部門應該聯合微信等社交平台,對“拼團”商家進行有效管理,通過建章立制,明確行業的准入標準,嚴格對商家的經營資質進行審核,不給無良商家鑽空子的機會。
另外,還要加強對商家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工商管理部門和網絡監管單位應主動出擊,嚴厲查處售假、欺詐、私自販賣用户個人信息等行為。
在虛擬世界中,非法商業行為的確存在維權難、監管難等問題,但並非無章可循、無計可施。比如,個人信息被私自販賣,消費者只能徒呼奈何,但執法機構有能力調取一些證據,並順藤摸瓜查到違法企業。如果能做到發現一起、嚴懲一起,將會形成有效震懾,大大減少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最後,也提醒消費者,不能盲目貪圖便宜。“便宜沒好貨,好貨不便宜”,這句話並沒有完全過時,無論是哪個朋友發來的“拼團”信息,最好先認真瞭解一下商家的詳細情況後再做打算。》》》全文
處理公開實名舉報不能“爛尾”
馬若虎
據媒體報道,2013年師永峯從陝西省榆林市清澗縣公安局局長調任橫山縣公安局局長後,被19名老下屬舉報,稱其在清澗縣任職期間涉嫌違法違紀。近日,榆林市紀委一紀檢監察室負責人稱,關於師永峯一事紀委此前確實調查過,至於調查結果及公佈等情況,需要到辦公室查看檔案後方能知曉。師永峯對記者表示,已看到有媒體報道此事,但目前自己在外面,之後見面再説。
僅就事件本身來説,如果舉報屬實,損害的就不僅是相關部門的公信力,更是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比如,師永峯在清澗縣公安局發動在職、退休幹警集資入股建酒店,後成為爛尾工程,使得很多人投進去的錢打了水漂。
酒店被建成了爛尾工程,或許與資金不足、違建等有關;處理公開實名舉報若成了“爛尾”,應該與紀檢監察機關的責任意識缺失、上級部門的監督不力等有關。
在處理舉報等方面,紀檢監察機關應該履行如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覆;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對受理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應及時辦理,不得延誤。
由此可見,在處理師永峯被舉報一事上,榆林市紀委犯了“拖延症”。對這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上級部門也有失察之過,説到底,這也是一種責任意識的缺失。當前,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強化責任擔當,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
除了責任擔當,我們還要反思,相關法律是否有待完善。筆者認為,要對處理舉報結果的公佈期限作出進一步細化,讓查漏補缺機制更加健全,確保監管、備案、向社會通報調查進展等環節萬無一失。
3年前的舉報,至今卻未見調查結果;被舉報者已異地任職,也未回應此事。這不免令人生疑,“只調查無結果”可能引發極為嚴重的後果,給黨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損失。處理公開實名舉報不能“爛尾”,對任何腐敗跡象,我們都要高度警惕。》》》全文
北上廣“人口拐點”如何不拐進死衚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