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資格審查不能流於形式
許多地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工作還有待加強,其主要問題在於程序不夠完善。因此,應當儘快對選舉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對代表資格審查程序和責任進一步細化,把好代表“入門關”。
據報道,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芝旭,因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審查。值得關注的是,雖然曾涉震驚全國的慕馬大案,多次行賄瀋陽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等人,但劉芝旭不僅全身而退,還當選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人大代表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而劉芝旭早在十幾年前就曾涉慕馬案,其中部分行賄行為也為法院審理認定,而此次被查又或與此前遼寧發生的賄選案有關。在這種情況下,他依然成為遼寧省選出的百名全國人大代表之一,的確值得反思。
需要反思和追問的至少有兩點。第一,是誰提名他為代表候選人的?根據選舉法,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不知當時介紹情況的這個人是誰?推薦人又是誰?第二,對劉芝旭的個人情況是否進行了認真審查?依據法律規定,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問題來了,有關單位是否認真核實過劉芝旭的個人情況?
今年恰逢地方人大換屆選舉,明年全國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也將展開,為了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我們必須未雨綢繆,提前打好預防針,填補相關漏洞。
首先,要完善代表候選人的提名程序和責任。各政黨、各人民團體、選民或者代表依法提出代表候選人時,必須事先對擬提名人選進行認真瞭解和考察,只有對確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員,才能提名候選人。對於提名過程中失職瀆職的,應當考慮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其次,要強化代表候選人的公示和信息公開程序。對於提出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請公眾監督。對於公眾提出相關證據或線索認為有關候選人不適合擔任代表職務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依法進行核實,並作出結論。
再次,要完善代表資格審查程序。根據法律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從目前的情況看,許多地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工作還有待加強,其主要問題在於程序不夠完善。因此,應當儘快對選舉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對代表資格審查程序和責任進一步細化,從而履行好責任,把好代表“入門關”。(朱恆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