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經濟時評:微信購物多了,監管不能少了
作者:1009
微信購物的監管並非無法可依。監管部門只有主動作為、不斷創新,才能理順市場行為,實現多贏
學生代購進口奶粉、公號選房線下租房、微信下單水果上門……你在微信裏是否見到過此類宣傳?最近幾年,在網購大潮的發展之下,交易渠道已經從淘寶、京東等網購平台逐漸擴散,通過微信購買各種商品的人越來越多。
微信購物靠譜嗎?從多種統計途徑得到的結果並不樂觀,“商品質量不過關”“付款後不發貨”“售後服務沒保證”成為消費者投訴的主要理由。那微信購物有人管嗎?甘肅省工商局近日發佈的報告稱,微信購物屬於個人私下交易,不同於一般的網購,不受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報告建議公眾不要採用微信購物。
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來看,由於消費者私下交易產生的糾紛,的確會不予受理。不過,甘肅省工商局的報告,忽略了一個事實,微信購物並不只有個人用户間的私下交易,大量通過微信企業公號產生的B2C交易,該如何界定,又該如何監管?
認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保護微信購物,使得一部分在與企業進行交易的過程中利益受損的消費者投訴無門;而不建議公眾微信購物,則讓那些商品來源合法、交易流程規範、售後服務到位的企業,失去了獲取利潤的一個渠道。作為市場交易行為的主體,參與微信交易的買賣雙方,似乎都成了輸家。
但微信購物的監管並非無法可依。
無論是新消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還是去年11月工商總局公佈的《關於加強和規範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都對網售商品的銷售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者提出了要求。事實上,早在2014年9月,工商總局曾就企業通過微信進行營銷、開展代購業務做出了明確回應,表示其適用新消法的規定。而作為最大的電商平台,淘寶也曾由於平台售假問題受到工商總局的約談。由此看來,網購行為的監管並非是沒人管,而是不願管的問題。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字,上半年網上商品零售額增長26.6%,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達到11.6%。這意味着網購的動力還在增長、網購的空間仍然巨大。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正在努力地創新模式來贏取更廣闊的市場,消費者正在努力地選擇最適合的購物方式。而對於監管部門來説,也應該主動作為、創新監管,讓全社會的消費能力得到最大釋放。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26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