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惡意打假”更需要法律嚴打
所謂“惡意打假”,其實並不是真正的打假,而是有預謀地將事先準備好的假冒、過期或存在問題的食品商品帶進超市,採用藏匿、掉包之後再購買,最後以購買到問題商品食品為由,或通過投訴或跟超市直接索賠,這些人不僅混跡於職業打假人羣體之中,而且專門以此牟利作為職業。據報道,在北京等地就有一羣針對中小超市為目標的惡意打假職業人,專門拿假貨掉包商家的真貨,隔天再從商家找出假貨,然後以合法打假的名義進行敲詐。有惡意打假者因被抓“現行”,已被警方刑拘。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是這項旨在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規定,也讓一度飽受爭議的職業打假人擁有了合法地位。
按説,無論是職業打假人還是普通消費者,真正購買到問題商品都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資格,並不能以“知假買假”而剝奪其投訴索賠資格,知假買假同樣也是對市場的一種監督形式,最高法的這項規定對最大程度維護消費者利益無疑具有跨時代的進步意義。
然而就是這麼一項保護消費者利益和帶有對出售問題商品商家“懲罰式賠償”的規定,卻被某些同樣無良的惡意打假人鑽了空子。平心而論,無論怎麼打假,無論打假出於什麼目的,只要真正從商家超市購買到問題商品,不但都有資格依法維權,即使“以營利為目的”,同樣也是合法並且受到法律的保護,商家更沒有理由違抗和加以拒絕。
也正因為這項規定的實施,市場尤其是超市故意出售問題商品的現象才大有改觀,消費者進超市購買商品食品才越來越放心。而頗讓人感到意外的是,現在很多超市商家因為對自身出售商品質量有足夠的底氣,已不再擔心消費者甚至職業打假人的故意“找茬”,反而更擔心遭到惡意打假者的栽贓、掉包等蓄意敲詐。
其實,現在很多超市對商品的重視程度絕對超過一般消費者所想象。筆者妻子就在一所規模不大的超市工作,據她説,超市對所有出售的商品基本是一週全面檢查一次,距有效期還有一到三個月的食品商品都會全部下架,極少有疏忽和遺漏,除非故意栽贓掉包,想從現在超市裏找到一件過期商品基本不可能。他們對職業打假人也由一開始的緊張而逐漸坦然,因為每類商品貨架都有專門的營業員負責,一旦出現過期等問題商品被找出,負責該貨架的營業員輕者扣工資重者開除,沒有誰敢粗心大意。從報道中就不難看出,正因為超市規範嚴謹,讓一些職業打假人“無假可打”,才不得不把目標轉移到電商。能夠從超市輕鬆找到問題商品多半屬於惡意打假者的設套所為。
嚴格意義上説,“惡意打假”不僅是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更涉嫌以栽贓陷害手段行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與社會其他詐騙犯罪非但沒有本質之區別,更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作為普通中小型超市及店鋪商家,除了完善監控等防範措施之外,只要問心無愧就要堅決對惡意打假者的索賠説不,決不能縱容這種惡劣行徑蔓延。
同時市場監管和行政司法等執法部門,也要本着維護法律尊嚴的原則明辨是非,對於蓄意栽贓、掉包等“惡意打假”並以此行敲詐勒索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更要依法嚴懲。法律既需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樣也必須保障合法商家的正常經營,只有共同嚴厲打擊這種“惡意打假”犯罪,最終才能實現消費者與商家的互信共贏。(大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