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中國南海“九段線”,南海仲裁庭錯在哪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發佈了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最終裁決。該裁決極大偏袒及超越菲律賓訴求,嚴重缺失公正,令中國政府和人民極度憤慨。
國際法學界多認為,仲裁員利用其職權,借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體系缺陷,超越權限,尤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嚴重錯誤。仲裁案是一個海洋法史上的惡例,違反國際法治正義,不僅無法解決中菲南海爭議,相反使爭議更為複雜,並損害《公約》體系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剝奪《公約》成員國自主選擇爭議解決方法的權利,嚴重破壞第二次世界大戰確立的國際法制度,剝奪戰勝國中國在南海諸島享有的權益,應該受到嚴厲譴責。所以,中國政府“不承認、不接受”該裁決,具有充分的國際法理據。
南海仲裁庭的“裁決”何錯之有
在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核心內容為歷史性權利和南海斷續線。即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對當事雙方在南海的權利和義務淵源,以及《公約》對中國在所謂的九段線(斷續線)內主張的歷史性權利的效力作出裁決。而仲裁庭作出了歷史性權利應限制在《公約》範圍內的錯誤裁決。
仲裁庭在《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2015年10月29日)中裁定,仲裁庭對當事雙方涉及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和海洋權利淵源的爭端具有管轄權;在2016年7月12日的所謂最終裁決中,裁定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以外,不存在對“九段線”內海域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
其所謂的理由為:第一,仲裁庭認為,中國對資源的歷史性權利主張與《公約》對權利和海洋區域具體化的劃分不相適應,即使中國在南海海域範圍內對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在《公約》的海洋區域系統不相符合的範圍內,已經隨着《公約》的生效而歸於消滅。第二,中國歷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魚反映的是公海自由而非歷史性權利的行使,並且沒有證據表明中國歷史上對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國家對資源的開發。
在此,仲裁庭在歷史性權利上適用的法律錯誤,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仲裁庭對中國於2006年8月25日作出的排除性聲明內容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解釋;第二,仲裁庭混淆了作為歷史性權利淵源的一般國際法或習慣國際法和《公約》之間的關係;第三,仲裁庭混淆了歷史性權利與《公約》賦予沿海國海域區域所涉權利之間的位階。
歷史性權利屬於中國排除性事項,仲裁庭無管轄權
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作出了排除性聲明,對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域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行動等事項的爭端排除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之外。迄今,包括中國在內的35個國家作出了排除性聲明,這種做法符合《公約》的規定,理應受到尊重。
這種排除性聲明的效力為一經作出即應自動適用,並構成《公約》的組成部分。即針對這些排除性事項,未經中方同意,其他國家不得針對中國就相關爭端單方面提交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否則,將嚴重違反仲裁的基礎國家同意原則,違反《公約》成員國自主選擇解決爭端方法的權利。所以,對歷史性權利內容的請求事項,仲裁庭無管轄權。
“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並不衝突
誠然,歷史性權利起源於歷史性海灣,在1951年國際法院英挪漁業案的判決中提出了歷史性水域的概念,即國際法院確認,沿海國對海域的主權不限於海灣,也可及於鄰接海岸的其他海域。換言之,歷史性權利的淵源是一般國際法,同時,歷史性權利包括排他性的權利(主權、所有權)和非排他性的權利(使用權、管轄權)。
儘管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就歷史性海灣和歷史性水域等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但在最後通過的《公約》中未能就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水域和歷史性所有權的定義、性質、要件等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而《公約》在相關條款中使用了歷史性所有權、歷史性海灣等內容,例如,《公約》第10條,第15條,第50條和第298條。可見,《公約》這些條款對歷史性權利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或例外性的規定,並沒有排斥歷史性權利,所以,它們具有相容性。
歷史性權利的“位階”高於《公約》規定權利
如上所述,歷史性權利既包括排他性權利,也包括非排他性權利。而沿海國在《公約》規定的海域,尤其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的權利,主要為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公約》在上述海域的主權權利體現在沿海國對海域內資源(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以及從事經濟開發和勘探等活動上;在上述海域的管轄權體現在沿海國對海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等方面。而歷史性權利具有領土主權屬性,其位階高於《公約》沿海國對海域的主權權利。
誠然,《公約》對包括傳統捕魚權和航行權等在內的歷史性權利內容有所規範,但並未窮盡,這在上述的規定(例如,第10條、第15條,第298條)內有所體現。所以,歷史性權利內涵被《公約》全部吸收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換言之,《公約》規範沿海國在其海域內的權利,不能剝奪歷史性權利所包含的所有權利。
中國依據“歷史性權利”對南海諸島行使了“排他性管控”
從歷史看,中國在南海海域行使的權利主要為包含在歷史性權利內的捕魚權和航行權,這是事實,但仲裁庭對中國並未在該海域內行使過排他性權利的認定,不符合事實。例如,中國國務院新聞辦:《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白皮書(2016年7月13日)指出:1956年8月,美國駐台機構一等秘書韋士德向中國台灣當局提出申請,美軍人員擬前往黃巖島、雙子羣礁、景宏島、鴻庥島、南威島等中沙和南沙羣島島礁進行地形測量,對此,中國台灣當局隨後同意了美方的申請;1960年12月,美國政府致函中國台灣當局,“請求准許”美軍事人員赴南沙羣島雙子羣礁、景宏島、南威島進行實地測量,中國台灣當局批准了上述申請。
此外,中國也對其他國家在南海斷續線內的資源開發活動長期持續地予以了反對,但為維繫南海區域的和平,保持了最大的剋制,並未採取實質性的阻止活動,這不能成為中國未對南海斷續線內海域行使管轄的依據。
最後應該指出的是,對於仲裁庭利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特別借用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規定(《公約》附件七第9條),任意擴大權限,片面解釋和錯誤裁定中國依據歷史性權利的斷續線在《公約》權利範圍外無法律基礎的結論,剝奪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中國在南海諸島應該享有的主權和利益,理應受到嚴厲的譴責。其所作出的裁決違反戰後國際法制度和秩序,是中國政府決不會接受和承認的。
(金永明,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海洋法治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海外網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