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會議紀要豈能成為收費依據?
方思賢
日前,陝西省安康市的湯先生通過網上預選車牌號碼的方式,選中了一副號碼為“G88C88”的車牌。當他來到車管所辦理手續時,工作人員卻告知他必須繳納8萬元費用才能辦理。對此,安康市車管所宣稱,吉祥號牌按照數字不同要收取2-8萬元不等費用,收費標準為2005年安康市財政局和交警支隊的一份會議紀要。
地方政府部門的會議紀要怎能冠冕堂皇的成為收費依據?首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的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這屬於行政許可的範疇,車牌的授予是機動車註冊登記這一行政許可制度或行為中的一項內容。而對於行政許可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58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在原則之外收費的依據必須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尚不夠格,何況是地方政府組成部門的會議紀要。
此外,在這一事件中,車管所方面解釋説只針對吉祥號牌進行收費。如何界定吉祥號牌?收費的依據、標準又是什麼?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既然機動車牌照授予屬於行政許可行為,那麼吉祥號牌須繳費才能獲得,是不是可以推定為行政許可中的特許事項?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特許事項包括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其共同點是有數量限制、被許可人要承擔提供普遍服務、不得擅自歇業等公益義務、必須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許可等。由此可以得出,吉祥號牌並不滿足上述條件,不能被界定為特許事項,這就違反了行政許可不能收費的原則。
據媒體報道,面對記者的質疑,安康市車管所的有關工作人員表示,關於吉祥號牌收費、定價依據有文件,但不便向記者出示。收費時的“尚方寶劍”,又為何不敢以真面目示人?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59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一要堅持合法行政,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二要懷有對法律的敬畏之心,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更不能拿會議紀要之類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來糊弄百姓;三要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關係羣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尤其是對行政許可等執法行為要予以重點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