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嚴格審計倒逼公共資金增效
近期,國家審計署公開發布23個審計公告,涉及43箇中央部門(包括審計署)、10户中央企業、5家金融機構,以及扶貧資金、保障房、工傷保險基金、水污染防治項目、農林水專項等方面,和39起已處理的違紀違法問題情況。作為重要的監督手段,近年來我國審計範圍不斷擴大、深度不斷提高,政府部門、大型國企、重大專項已成為常規審計的重點。
2015年的審計情況反映了一個比較明顯的趨勢。一方面,惡意違法、違反八項規定和財經紀律方面的問題越來越少,而且新發生的不規範問題也是越來越少。目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和管理不規範的問題,主要發生在一些領域或個別地區,特別是一些基層單位或下屬單位。
另一方面,資金使用效率問題開始凸顯。由於多種原因,我國財政資金沉澱還相當普遍,導致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明顯偏低。比如,各地扶貧急需大量資金,但審計卻發現有8.43億元扶貧資金被長期閒置,沒有用於急需之處;再如,國家財政對環境治理投入了大量資金,但審計卻發現有397個水污染防治項目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還有,為解決地方財政缺口,中央不斷改革地方債制度,但審計發現部分地方發債融資使用效率不高,並沒有達到預期成效。
這次審計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客觀上暴露了我國公共領域資源使用低效的頑疾,值得各方高度關注。如何用好、管好公共財政、公共資源,成為亟須解決的重大問題。
從某種意義上,把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納入審計範疇,對資金沉澱、低效使用的主體進行問責,也是根治某些官員不作為的關鍵所在。隨着反腐敗機制化,有的官員認為,“我不貪污不腐敗就好了,但同時也不幹活,不作為。”不作為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公共資金的長期“趴窩”或者沒有按預計進度及時支付。幹部隊伍的不作為,給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帶來的負面作用更大。在這個情況下,對公共財政資金的審計重點,也需要做出相應調整。結合“不作為”的突出現象,要把資金使用效率作為審計的重點。
解決審計暴露出來的問題,除了加強整改外,更重要的是儘快對公共財政、公共資源的使用在體制機制上做出完善和調整,着力提高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比如,儘快改革政府採購機制,使政府採購資金能夠高效使用出去,同時也形成對社會資本的有效支持;再比如,推進專項資金申請的簡政放權,加大專項資金的公開透明度,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使專項資金按規劃撥付。(匡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