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在規範中呵護“微購”
作者:何鼎鼎
降低微信購物風險,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部門除了倡議賣家誠實守信,提示買家遠離不靠譜賣家,更應從制度發力,約束微購亂象,保障交易安全
從朋友那買到了“鴉片面膜”“保證肯定正品、到手成了A貨”……近年來,微信“朋友圈”多了不少微商,也多了幾分風險。對一些嚐鮮者來説,好奇心還沒滿足,友誼的小船已經翻了。
“微信購物不受消法保護,建議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處理”。近日,甘肅省工商管理部門一份報告也在加劇消費者的擔憂。儘管事後該工商局承認報告表述不完整、不嚴謹,但工商部門的“艱難”表態也在提示:“友誼”有風險,微購須謹慎。
與在自營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費不同,通過私信的微購安全性最為堪憂,“起承轉合”都暗藏風險。隨着“朋友圈”逐漸陌生人化,加了微信不等於相識,賣家是誰、產品怎樣,往往不詳,買家知情權孱弱。交易過程或許“省心”“貼心”,但賣家承諾多為口頭,兑現與否得看“良心”,交易的天平一開始就是失衡的。待到付款,往往微信直接轉賬,缺少了中介平台的信用擔保,一旦賣家“拉黑走人”,買家只會“查無此人”。又因為微信並非網購平台,即使有糾紛,買家往往退貨無門、求償困難。
小額、高頻、半封閉……足不出户“朋友圈”,實現輕鬆交易,這是技術紅利帶給市場的活力。然而,信息不對稱的交易機制,同樣帶來畸高的交易風險。而要降低這種風險,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部門除了倡議賣家誠實守信,提示買家遠離不靠譜賣家,更應從制度發力,約束微購亂象,保障交易安全。
移動互聯時代,交易越來越從線下向線上轉移、由可見向虛擬過渡,由此帶來交易事實認定與監管的困難。對於微購而言,眼下的最大障礙,就是認定誰是經營者。在現行消法下,由於“經營者”主體資格缺乏清晰的表述,工商部門、消協一般不認定自然人賣家是“經營者”。所以,當微購被“朋友”坑了,除了追究生產者責任或者訴諸法律,網友只能自認倒黴。可見,一旦法律的保護不力,市場土壤中充滿活力的底層孔穴,也可能變成充斥糾紛的制度漏洞。
面對市場交易形式的變更與發展,除了提示消費者更加審慎、做好證據的留存,法律監管應該與時俱進,平台也可以更有作為。就微購來看,當越來越多的自然人成為賣家,市場對於“自然人”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有了天然的需求。也有人提出,在消法未明示的情況下,能否適用其他法律中對自然人也是經營者的認定?而對於微信平台而言,儘管不可能像第三方交易平台那樣監管每一筆私下交易,但也不可能成為甩手掌櫃。減少微購亂象,能否從實名註冊入手,強化對用户的提示義務,同時保障資金流轉,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立足“互聯網+”時代,“微購”這樣的民間市場,無疑需要在規範中得到更好的呵護,這既考驗有關部門對新事物發展態勢的把握能力,也考驗平台方是否對消費者權益真正關切。
《 人民日報 》( 2016年08月02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