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條例模糊之處應儘快明確
對於一些民生問題、帶有普遍性的公共問題而言,如果沒有清晰的制度、規則可供遵循,就會造成混亂進而損害公眾利益
7月30日,廣州市天河區一小學教師蘇女士來到醫院,準備將腹中28周大的胎兒引產。目前醫院的各項檢查已做完,正在等待醫生安排手術時間。“我們已經無可奈何了”丈夫吳先生説(7月31日澎湃新聞)。
28周大的胎兒已經具備生命特徵,之所以蘇女士和吳先生會作出如此無奈的選擇,是因為他們屬於再婚家庭。據媒體報道,“修訂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與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實施,但搶先出台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並未對哪些情況的再婚家庭可以生育二孩作出明確規定。”“41歲的蘇女士為初婚,吳先生為再婚,且再婚前生育過一個子女。兩人結婚後,已經生育過一個孩子。”由於蘇女士所在單位以超生為由步步緊逼,最終只能選擇引產。關於再婚家庭的生育問題,去年11月,衞計委有關負責人曾經説,“國家總體上會有原則要求,因為各地情況比較複雜,最終要授權地方具體制定”。
這件事情中值得人們思考之處有兩點,首先,為何廣東省關於再婚家庭生育細則遲遲未出?按説出台相關規定並不是什麼特別複雜的事情,又牽涉很多再婚家庭的切身利益,一拖再拖令人費解。如果從壞的方面去推測,要麼是工作效率低,要麼是確實不想允許之前有過孩子的再婚家庭生二孩,又怕犯眾怒,於是索性來個一動不如一靜。其次,在全面放開二胎的背景下,為何蘇女士所在單位會圍繞這樣一個可大可小的問題大做文章?甚至在蘇女士為了保住吳先生的工作,作出準備離婚的決定之後,還提出要把同在一個單位的夫妻兩人都開除。一所學校不近人情到如此地步,似乎也不多見。
儘管蘇女士的遭遇並非個案,但是7月25日廣東省衞計委宣傳處工作人員在答覆媒體記者時稱,目前依然沒有細則出台的時間表。廣東省衞計部門和用人單位之間居然形成了一種奇特的默契,一方是“任憑風浪起,穩坐釣魚船”,管他多少再婚家庭,我自巋然不動;另一方則是蓄勢待發、一點就着,再婚家庭一旦在生孩子方面有個風吹草動,立刻拍案而起。“有所為有所不為”,在這裏似乎都在反其道而行之,客觀上造成的局面就是,當地再婚家庭生育權利始終不明,只能在一種含混不清、模稜兩可的狀態之下,懷着孩子賭細則。
國家衞計委2014年7月出台的《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意見》曾明確要求,“嚴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大月份引產”。28周大的胎兒引產不僅不符合上述意見中的要求,而且從倫理道德上講也令人難以接受。對於一些比較複雜、存在爭議的社會問題和社會現象,法律法規中留有餘地可以理解,但是對於生孩子這樣的事情,遲遲不予以明確,未免給人不負責任、缺乏擔當之感。自從立法法修改以後,在防止地方立法權濫用的同時,對於這種地方立法中的不作為現象也要予以警惕。立法不作為比行政不作為的危害更隱蔽,尤其是對於一些民生問題、帶有普遍性的公共問題而言,如果沒有清晰的制度、規則可供遵循,就會造成混亂進而損害公眾利益。立法不作為的根源歸結起來無非就是想守住利益、怕承擔責任,因此要更多發揮人大和第三方在立法當中的作用,減少部門利益的牽掣。(杜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