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助老太后溺亡,僅是民事糾紛?
作者:蒋萌
女孩助老太后溺亡,僅是民事糾紛?
背景:6月23日,四川達州因暴雨發生內澇,12歲女孩小慈牽着一位老人涉水過馬路,兩人同時被路面水流衝倒。老人被及時救起,隨後離開了事發現場。積水退去後,小慈被發現不幸溺亡。死者家屬認為,老人被救起後應該告知小慈也被沖走,認為小慈的死亡與老人有一定關係。死者家屬前後三次找上門,老人被迫下跪道歉。
*京華時報發表舒鋭的觀點:*對於為何在獲救後沒有告知在場者小慈也被沖走,老人解釋稱,當時“意識混亂,完全懵了”“雨下得很大,很多人在那裏救人”。對於一位剛從死神手中逃脱的老人來説,在極度混亂的狀況下,無法苛求其能夠保持理性,做出最恰當、最周全的選擇。但我認為,老人及其子女也須向小慈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律上,小慈對老人沒有任何幫助義務卻實施了幫助行為,她的行為構成了“無因管理”。《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遺憾的是,老人家屬卻認為“對方找上門來,我媽也道了歉,這個事也就過去了”。即便調解員建議他們賠償,他們也對賠償隻字不提。這確實令人心寒,或許這也是矛盾逐漸激化的原因。小慈家屬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卻採取了極端手段,不僅對老人多次騷擾,更是採取了侮辱手段索歉,這不僅將涉及民事賠償,更構成了治安違法。但願雙方能意識到自身的錯誤與責任,懷着對彼此的善意以及對小慈的尊重,理性解決爭端,莫讓孩子種下的善因蒙塵。
*小蔣隨想:*12歲的小慈在洪水中試圖幫助60歲的老人是客觀事實。暫且拋開法理,僅從從情理與良心上講,一個助人的孩子不幸遇難,受助者倖免於難,受助者難道不該有所表示嗎?老百姓講究“理和禮”,理順了,禮到了,很多事就已化解掉大半。如果老人與其家屬主動向小慈的家人表達哀悼與敬意,相信小慈的家人會感到安慰。這起悲劇的罪魁是暴雨和洪水,小慈的家人本不應拿老人“問罪”。但是,與許多“冷漠的受助者”一樣,老人與其家人想必怕擔責任,不願給經濟補償,試圖裝成“沒事人”。另一焦點是,老人自己獲救後,確實“沒想起”小慈,這有混亂髮懵的因素,也是人性自私的體現。不管怎麼説,老人沒有幫小慈進行“力所能及”的呼救。上述兩點是惹怒小慈家人的最根本原因。小慈家人的行為確實過激,涉嫌治安違法。但是,若設身處地想想,女孩的家人承受着喪女之痛,要面對獲救者的冷漠,再加上社會沒有給予見義勇為的褒揚,他們會是怎樣的心情?此時,單單要求女孩的家人保持理性、理智、剋制,是不是有些站着説話不腰疼?社會也好,管理者也罷,能將一個女孩助人後遇難僅僅理解為“民事糾紛”嗎?不禁想到,一些地方以“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名義,不給因見義勇為而犧牲的孩子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小慈的行為算不算見義勇為?社會該不該給小慈的家人一個“説法”?
“人虐狗後被人虐”凸顯法律短板
背景:山東威海人戚某做了件殘忍的事情。8月1日,他開着一輛轎車前行,車後一條小狗被拖得鮮血淋淋,最後死了。比戚某車速更快的,是網友奔走相告的速度。戚某的行為不僅在微博上被直播,網友還同步“人肉”出戚某的基本信息,很快,戚某被憤怒的“不滿羣眾”圍堵。有目擊者稱,曾聽到愛狗人士要求戚某給狗下跪。威海警方通報,已將“戚某及現場4名有過激行為人員帶至分局審查”。
*京華時報發表劉雪松的觀點:*威海虐狗事件中,虐狗司機的行為確實殘忍,哪怕這條小狗是收養來的,哪怕它咬傷過司機咬傷過同事,也不應該用公開拖死的方式處理。愛狗人士傳遞情緒的方式更不妥當。一些愛狗人士以“你虐狗、我虐你”的方式懲罰虐狗司機,這就超出了法治的紅線,也突破了愛的底線。它給人的感受是,在“不滿羣眾”眼裏,一個虐狗者的尊嚴,遠不如一條狗的生命來得重要。都是生命,你不能因為愛狗,看到虐狗行為,就要以牙還牙,以虐人的方式施以報復。若此,善待動物的行為就失去了善待生命的本意支撐。無論如何,愛狗人士對小狗生命的護佑,與對人的生命與尊嚴的尊重,都不應割裂開來。諸如威海戚某這樣的虐狗行為,至今還停留在道德的口水戰層面,這不得不説也是法律設計的遺憾。圍繞各種涉狗矛盾衝突,如何達至人與人之間相互尊重、如何區分傳統習慣與惡意傷害之間的關係,不應該由人與狗、人與人之間的情緒與暴力來制衡,而最終應該由法律設計來處理。
*小蔣隨想:*相對於一些發達國家,我國在動物福利方面的法規確實還有空白。這種差異的形成,與我國的社會與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也與一些人的認知水平有關。比如,一些人覺得貧困地區的人尚且需要解決温飽,關於人的各項權益的維護仍有待完善,在此情況下,提出動物福利是奢侈的。但是,一些動物保護人士則認為,保護人的權益與保護動物的權益應當是協調與平衡的,迫切希望通過立法對動物權益進行明確保障,嚴懲惡意虐待動物的人。在爭議中,法律制定懸而未決,人的行徑因無法可依而不規範。由此,“人虐動物後被人虐”如因果循環式地不時發生,甚至升級為人與人的衝突。而在“中庸的大多數人”眼中,既對虐待動物者的殘暴感到憤懣,又對一些保護動物人士的過激不寒而慄。但是,中庸與説教終歸沒有什麼實際用處。法治社會還是應通過法律解決有關問題。在類似案例中,涉及對人的侵權時,不缺乏適用的法律。但是,涉及衝突與矛盾的根本,也就是虐待動物本身,法律則無能為力。如果這一點不能得到解決,恐怕某些動物保護人士仍免不了要動用私刑。法律還是應當立足於實際,為動物保護設置一些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