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明的名義反對虐殺動物
社會能為立法禁止虐待動物這樣的問題爭論,本身就是一種進步。
近日,一張“深圳男子虐狗”的圖片在網上熱傳。該男子自稱為了好玩已經虐殺了50餘隻狗。對此,網民們紛紛發出了“可以不愛,但請不要傷害”的感慨。然而,目前國內並沒有法律法規禁止這種虐待動物的行為。這名男子只會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而無需付出任何其他代價。
由於虐待動物不受任何法律制約,有些人為了追求刺激或譁眾取寵,肆無忌憚地做出一些極端暴力行為。我本以為,制定法律法規限制虐待動物,社會應該比較容易取得共識,畢竟對這種行為的譴責是近乎“一邊倒”的。但事實讓人始料未及,不少標榜“理性”的人,都反對立法禁止虐待動物。他們的主要理由有三個:一是動物就是要服務於人類;二是很難用量化標準來衡量怎樣的行為算虐待;三是虐待動物是個人選擇,公權力介入不太合適。
這些説法自然有一定道理。然而,人類的文明不是這樣發展的。今天多數人本能地對虐殺動物感到不適,就是文明進步帶給我們的惻隱之心。
雖然在現階段,人類仍將動物看做服務於人類的一種資源,但也一直在尋求一種“最不壞”的方式使用動物資源。我們使用動物,也應該努力減輕死亡給它們帶來的痛苦。基於這種考量,全世界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先後立法禁止虐殺動物。
如何用標準界定虐待行為,這個問題確實不好解決。雖然對極端的虐殺動物行為,大家都會一致反對,但如果擴大範圍,馬戲、鬥牛等傳統娛樂項目,或者一些動物實驗究竟算不算虐待動物,卻很難有統一答案。然而,這並不是我們反對針對虐待動物進行立法的原因。先行禁止極端的虐殺行為,是一種“最不壞”的辦法。只要踏出了立法的第一步,諸如動物實驗、表演等行為的界定,自然會在社會進步中得到答案。
其實,站在整個文明演進的視角來看,社會能為立法禁止虐待動物這樣的問題爭論,本身就是一種進步。對這樣的問題出現爭論是很正常的,其中不僅有各種社會力量在博弈,也有文化之間的博弈,想在短時間內就得到結論,是不太可能的。但是,我們可以先採取“最不壞”的方式,等待最終的答案。(張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