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誰來兜底兒童遊樂設施安全
原標題:、誰來兜底兒童遊樂設施安全
商場超市內外的兒童遊樂設施在城市當中普遍存在,相信很多人同筆者一樣沒有對這些設施的安全性進行過關注。報道當中就提到,很多帶孩子在此類遊樂設施玩的家長抱着“既然是開在大商場裏的,安全方面應該沒問題”的想法。但是事實證明,大商場並不是安全的保障,對這些設施安全的監管其實是一片空白。商場超市是將場地租賃給遊樂設施的經營者,同時也將安全保障責任轉移給經營者,因此商場的信譽並不為這些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兜底。提供場地的商場不負責安全,若讓經營者自我約束顯然不靠譜,最令人擔憂的是相關的政府部門都表示此類遊樂設施的安全不屬於自己的監管範圍。
記者詢問了多個政府部門,市安監局稱,此領域不屬於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監管,因此不在安監部門的監管範圍內。市質監局稱,像兒童拓展攀爬架、海洋球這種遊藝設施肯定不在監管範圍內,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商場內外的遊藝設施通常並不在這個範圍內。市體育局稱,商場、超市裏的兒童遊樂設施不屬於專業體育運動項目,因此也不在他們的監管範圍之內。另外,《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也沒有對室內外小型兒童遊樂場的相關表述。綜上所述,意味着商場超市內外的小型遊樂場存在監管盲區,不僅埋下安全隱患,而且還會導致發生事故之後受害人維權難。
法無授權皆禁止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政府各部門的監管責任都是有着明確的法律根據,安檢、質檢、體育等政府部門表示無法監管商場超市內外的兒童遊樂設施並非推卸責任,實為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擅自監管。在商場不願管、政府不能管的現實狀況之下,這些商場超市內外的大量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就只能依靠經營者的良知,這樣的現實狀況顯然讓遊玩兒童的人身安全處於危險之中。
對於商場超市內外的大量兒童遊樂設施的監管責任,商場、安檢、質檢、體育等部門似乎都沾邊,實則都不管,同時很多人都不清楚這些遊樂設施的監管處於空白,想當然地認為安全無虞,這種認識的誤區直接催化安全事故的發生,直接讓相關的立法工作更加滯後,這種現象就會導致悲劇發生之後,填補漏洞的立法才姍姍來遲。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務必將制度漏洞填補在事故發生之前,努力克服立法滯後性帶來的弊端。
總而言之,這些商場超市內外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必須由法律來兜底。法律的規範性、統一性、明確性等特徵,能夠很好地解決兒童遊樂設施監管責任不明確問題,而且這種安全隱患、法律風險具有普遍性。只有通過法律的規範才能產生廣泛的約束力,讓家長走出認識的誤區,讓執法監督有法可依,切切實實地保障兒童的人身安全,避免悲劇的發生,提升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預見性。 眼下正是悶熱酷暑的三伏天,京城各大商場裏的兒童遊樂設施也迎來了客流高峯。兒童遊樂設施花樣層出不窮,探險的、遊藝的,競技的……五花八門。但是,這些設施足夠安全嗎?記者近日走訪發現,這些商場超市內外的兒童遊樂設施的監管,尚是一塊空白(8月2日《北京青年報》)。
商場超市內外的兒童遊樂設施在城市當中普遍存在,相信很多人同筆者一樣沒有對這些設施的安全性進行過關注。報道當中就提到,很多帶孩子在此類遊樂設施玩的家長抱着“既然是開在大商場裏的,安全方面應該沒問題”的想法。但是事實證明,大商場並不是安全的保障,對這些設施安全的監管其實是一片空白。商場超市是將場地租賃給遊樂設施的經營者,同時也將安全保障責任轉移給經營者,因此商場的信譽並不為這些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兜底。提供場地的商場不負責安全,若讓經營者自我約束顯然不靠譜,最令人擔憂的是相關的政府部門都表示此類遊樂設施的安全不屬於自己的監管範圍。
記者詢問了多個政府部門,市安監局稱,此領域不屬於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監管,因此不在安監部門的監管範圍內。市質監局稱,像兒童拓展攀爬架、海洋球這種遊藝設施肯定不在監管範圍內,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商場內外的遊藝設施通常並不在這個範圍內。市體育局稱,商場、超市裏的兒童遊樂設施不屬於專業體育運動項目,因此也不在他們的監管範圍之內。另外,《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也沒有對室內外小型兒童遊樂場的相關表述。綜上所述,意味着商場超市內外的小型遊樂場存在監管盲區,不僅埋下安全隱患,而且還會導致發生事故之後受害人維權難。
法無授權皆禁止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政府各部門的監管責任都是有着明確的法律根據,安檢、質檢、體育等政府部門表示無法監管商場超市內外的兒童遊樂設施並非推卸責任,實為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擅自監管。在商場不願管、政府不能管的現實狀況之下,這些商場超市內外的大量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就只能依靠經營者的良知,這樣的現實狀況顯然讓遊玩兒童的人身安全處於危險之中。
對於商場超市內外的大量兒童遊樂設施的監管責任,商場、安檢、質檢、體育等部門似乎都沾邊,實則都不管,同時很多人都不清楚這些遊樂設施的監管處於空白,想當然地認為安全無虞,這種認識的誤區直接催化安全事故的發生,直接讓相關的立法工作更加滯後,這種現象就會導致悲劇發生之後,填補漏洞的立法才姍姍來遲。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務必將制度漏洞填補在事故發生之前,努力克服立法滯後性帶來的弊端。
總而言之,這些商場超市內外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必須由法律來兜底。法律的規範性、統一性、明確性等特徵,能夠很好地解決兒童遊樂設施監管責任不明確問題,而且這種安全隱患、法律風險具有普遍性。只有通過法律的規範才能產生廣泛的約束力,讓家長走出認識的誤區,讓執法監督有法可依,切切實實地保障兒童的人身安全,避免悲劇的發生,提升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預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