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強迫購物可退貨有助淨化旅遊環境
原標題:強迫購物可退貨有助淨化旅遊環境
國家旅遊局8月1日就新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旅行社若違反以上規定,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8月2日《北京青年報》)
遊客在旅遊時遭遇強迫購物一直是旅遊市場難以根治的頑疾。筆者認為,針對強迫購物,賦予遊客30日退貨權,並要求旅行社承擔先行墊付責任,雖然未必能根治強迫購物、欺詐銷售亂象,但至少可形成倒逼力量,是提高旅行社違規成本,維護旅客權益的必要選擇。
當前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7日無理由退貨和電商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主要適用於網絡購物領域。網絡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的,應當承擔對消費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在解決旅遊消費糾紛領域,如果能夠讓30日退貨權和旅行社墊付責任落地,無疑具有突破意義。
要知道,導遊之於遊客的作用非常特殊,受旅遊環境、行程、時間和路線等客觀因素限制,遊客往往對全陪或地陪導遊言聽計從。購買土特產或工藝品時,導遊更會將遊客帶往指定商店,遊客基本上失去了自由選擇權。尤其是,多數導遊此時已淪為商家的推銷員,將產品融入到風土人情的介紹之中,或明或暗地向遊客宣傳商品物超所值,勸説遊客購買。更常見的是,導遊將遊客帶往哪個商店是按照回扣多少這一潛規則來辦事的,此時,導遊、商家、旅行社已成為遊客消費的共同受益者。在此背景下,導遊多數會成為強迫購物的幫兇乃至始作俑者。那麼,對遊客做特殊保護,要求旅行社就強迫購物先行辦理退貨手續並墊付貨款不僅妥當,更體現出風險與收益相適應的原則。
該做法可極大地降低遊客理賠成本。長途旅遊中,身處陌生環境,遊客解決糾紛的時間,金錢和人力成本較大,加之擔心遭到打擊報復,很多人只得忍氣吞聲。旅行社則與商家有較多業務往來,並非一錘子買賣關係,其處理糾紛的效率相對較高。或者説,如果要求遊客非得向商家索賠,遊客就不得不多次長途跋涉,而要求旅行社先行承擔責任,等於遊客在家門口就可主張權利,減少了奔波之苦。
這種模式更能以提升違法成本倒逼旅行社和商家不欺不詐,誠信經營。俗話説,“無利不起早”,沒有高額的回扣,導遊和旅行社根本不會參與到誘導或強迫遊客購物這一利益鏈條。當旅行社和導遊連哄帶嚇地“推銷”商品換來的不是回扣而是先行退貨退款時,相信更多旅行社和導遊會慎重權衡,不再積極鼓吹遊客購物。
當然,業內人士擔心該規定面臨取證難的問題值得重視。對此,可多些對遊客的傾向性保護,如除明顯的強迫情節外,只要能查實導遊有“推介”行為,獲得了回扣,商品價格遠遠高於市場價或系假冒偽劣,就應支持遊客的退貨請求。惟有如此,才能有效淨化旅遊市場,讓旅行社多一份忌憚,減少帶有銅臭味的購物環節。進而讓遊客歡暢地享受旅遊帶來的舒適體驗,不再擔憂掉進購物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