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媒:給“若有戰,召必回”提供更多制度保障
給“召必回”提供更多制度保障
郝東紅
最近一段時間,退役軍人和“若有戰,召必回”齊齊頂上熱搜:抗洪搶險中,退役士兵以民兵、預備役的身份戰鬥在救災一線;部隊訓練,預備役官兵如期返崗,再練打贏能力。
其實,“若有戰,召必回”既是退役士兵的愛國自覺,更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民兵預備役人員每年都要進行正常訓練。而軍人退出現役後大多轉服預備役,由此,我們才得以在訓練場和各種應急救災現場看到他們的身影。但民兵預備役人員寓兵於民,工訓矛盾長期存在,確保“召必回”執行到位,還需地方出台配套政策制度加以保障。
建立“召必回”的靈活管理機制。由於軍人退役後外出務工,流動頻繁,居住地和聯絡方式有所變動,人員信息更新不及時,地方兵役機關整組訓練和遂行任務時常出現召之不暢、召之無應等現象。建立“召必回”的靈活管理機制就要推開“互聯網+”民兵預備役人員管理機制,建立基於移動互聯網的溝通交流平台,在編兵整組時打破屬地管理原則,暢通流動人員管理、交接、使用等機制,廣泛推廣平時就近編組、集中組訓,戰時就近歸建、按需使用的模式。
強化“召必回”的約束激勵機制。迫於工訓矛盾,加之有些用人單位國防觀念不強,部分退役士兵返崗訓練期間個人薪資待遇受到影響,甚至不獲批准。確保“召必回”成為共識、形成氛圍,各地相關部門還須加強執紀力度,增強約束激勵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比如出台政策制度,藉助税收和經濟槓桿對國防觀念不強、履行國防義務不自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主動承擔國防義務,對民兵預備役整組訓練支持力度大的企業給予政策優惠;通過提高參訓參演和遂行任務補助金標準,廣泛開展立功創模活動等方式提升退役士兵參訓和遂行任務的積極性。
完善“召必回”的優待撫卹機制。去年,天津濱海“8·12”重大爆炸事故中,一批犧牲在救援一線的“編外”消防員的撫卹問題引發廣泛關注,家屬對他們在榮譽和撫卹上是否與在編消防員同等表示擔憂。李克強總理對此表示:英雄沒有“編外”。生命等價是憲法和法律明確的原則,2011年新修訂的《烈士褒揚條例》有效解決了烈士家屬撫卹待遇低、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但同軍人執行相同任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還存在《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等制度保障的差異。失業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撫卹待遇則又有不同。另外,以民兵預備役身份遂行作戰和搶險救災任務的退役士兵致殘致病等問題也需完善的制度機制給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