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朋友圈罵公司被訴”彰顯網絡安寧權
作者:汪昌莲
原標題:“朋友圈罵公司被訴”彰顯網絡安寧權
成都某裝飾公司前員工陳某因與公司在工作中發生矛盾而離職,寫了一份火藥味十足的《辭職報告》,內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羣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後勤部都是吃屎的”等詞句。併發到自己的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平台。公司曾電話要求陳某立即刪除相關內容,但陳某沒有理睬,繼續發佈了一些針對該公司的侮辱性語言。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陳某被判敗訴,須登報賠禮道歉,為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8月3日《四川日報》)
隨着微博、微信等網絡信息媒介的興起,互聯網上侵權行為導致的案件數量也隨之猛增。此前,據媒體報道,近年來,北京市一中院審理的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中,有75%是以網絡為媒介的。這次,成都女孩陳某因在“朋友圈”中辱罵公司,被判敗訴並公開道歉,便是典型例證。可見,網民在互聯網上更應注意規範自身行為,避免“禍從口出”構成侵權。
由於互聯網具有多維、多向、開放性等特點,言論通過網絡發佈後,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圍觀、評論和傳播,其傳播之快、影響之廣,往往是行為人不可預知的。可見,在網絡上,甚至要比在現實生活中,更應謹慎地規範自我的言行,避免侵犯他人的網絡安寧權。雖然目前立法方面還沒有網絡安寧權的規定,但是可以通過對名譽權擴大解釋給予保護,如果網友認為過分的網絡語言,干擾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並造成後果,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事實上,早在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發佈了《關於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成都女孩陳某在“朋友圈”中辱罵公司,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顯然適用此規定。
微信“朋友圈”雖然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但也是一個公共的空間,如果在裏面對他人進行謾罵攻擊,侮辱他人人格,只是侵權的載體發生了變化而已,而事情的本質並沒有發生變化,所以這種行為也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此前,在司法實踐中,已有這樣的名譽侵權案例。2016年2月,北京市民張女士在單位微信羣用謾罵的方式,向上司魏女士討工資,西城法院一審判定張女士賠償魏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萬餘元。
可見,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首先,網民要規範自己的用語,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語言。同時,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時候,要徵得他人允許,避免擅自使用侵權。再者,在計算機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不要利用技術手段窺探別人的文件,未經許可不擅自使用別人的計算機資源。還有,尊重他人的隱私,要注意避免傳播他人隱私信息,注意為他人保守秘密。特別是,不要發佈騷擾性的網絡信息,維護他人的網絡安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