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優步合併?這可不是你想合就能合

先講個故事。偏僻的小山村裏,有兩家小商店,一個在村東頭,一個在村西頭,分別為甲乙所開。有一天,甲商店為了薄利多銷,開始給顧客打折,買得越多越便宜,於是,連村西頭的人也都來買東西了。乙商店於是開始照做,可沒多久,雙方都虧了不少錢。於是,甲想了個主意,通過七姑八大姨找到了乙,一頓大酒之後,突然發現大家祖上八代原來是一家。於是,雙方在醉眼迷離中達成了戰略合作的協議,乙把店面交給甲經營,盈利雙方對半分,皆大歡喜。合併之後,兩家商店還大減價三天酬賓,村民們也很高興。可是,沒過幾天,大家發現不對了,怎麼東西又都貴起來了,而且比兩家開始降價之前還高。但兩家店因為都是甲經營的,價格完全採取了“對錶”模式,於是,大家沒有辦法,只好接受漲價後的價格。甲所做的,就是經濟學上所説的壟斷。
近日,滴滴收購優步中國的消息持續發酵,在網約車正式合法化不足一週內,中國互聯網約車領域的老大和老二要聯手的消息引發了媒體的強烈關注。
美國《紐約時報》將滴滴收購優步中國的舉動,稱為“中美正圍繞互聯網展開新冷戰”,聯想到中美不久前在南海的一番對峙,這個説法的火藥味比較濃。《紐約時報》把世界分成兩塊,一塊是中國的互聯網,一塊是世界其他國家的互聯網,指責中國政府的監管等原因造成了美國高科技企業“無敵艦隊”的“折戟”,認為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作的模式只能是一個特例,“對其他大部分公司來説,進入中國依然意味着,除了痛苦外,什麼都得不到。”
這種“命苦就要怨政府”的説法,自然被《環球時報》所鄙視。《環球時報》8月3日的社評認為,美國互聯網“艦隊”們在中國的“擱淺”,並不是因為所謂的監管或者是中國市場不透明這些原因,這些都只是藉口。真正的原因在於,中國本土的互聯網企業更加了解中國消費者的需求,更“接地氣”。
我們認為,相比於《紐約時報》有些酸溜溜的觀點,《環球時報》的判斷恐怕更為準確一些,不過,更合適一些的例子,恐怕是美國的電子商務巨頭亞馬遜在中國始終幹不過馬雲的阿里巴巴,被逐漸邊緣化。在這個案例中,恐怕那些帶着政治有色眼鏡的人,也很難找出除了商業以外的原因,來解釋亞馬遜在自己的“小徒弟”阿里巴巴手下完敗的事實。
不過,相比於這些國家層面上的紛爭,還有一個層面也逐漸引起了各方的關注。那就是滴滴和優步中國的合併,是否涉及壟斷的問題。
新加坡《聯合早報》網站8月2日的報道《滴滴優步從競爭到聯姻 專家:合作是明智選擇》中,借專家之口稱兩家的合併是“明智之舉”,認為雙方在中國和其他國家有各自的“主場”,可以加以合作,並避免“燒錢大戰”繼續下去。對於“合作可能出現的問題”,文章引用了《21世紀經濟報道》採訪一位“匿名反壟斷專家”的説法,認為是否會產生反市場競爭後果,“有待觀察”;還稱如果出現無道理漲價,“消費者大可舉報”。從中可以看出,文章的基調是支持合併的,認為合併並不會出現壟斷下的負面行為,只是,對於消費者如何制約比自己力量強大得多的互聯網巨頭,文章卻是答案缺如。
相比於市場化媒體的支持立場,監管層對於合併的態度比較審慎。根據商務部官微“商務微新聞”的消息,對於網約車兩家大佬的合併是否涉嫌“經營者集中”(違反《反壟斷法》等相關規定)的問題,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説:商務部目前尚未收到有關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按規定,凡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申報條件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中申報標準的,經營者均應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商務部的這一表態,是在合併宣佈24小時內作出的,從中似乎可以讀出,商務部的態度是傾向於“滴優合併”不能自行其是,應該申報。
不過,據央廣網報道,滴滴出行公關部門對此作出的回應是:正和有關部門積極溝通,但我們並未達到申報標準。滴滴所依據的,是《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中,關於申報者營業額的規定。滴滴認為,目前滴滴和優步中國均未實現盈利,且優步中國上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沒有達到申報標準,因而不用申報。
但這一説法遭到了央廣網《滴滴回應商務部發言 稱沒有達到申報標準》一文的質疑:首先,滴滴所稱的盈利狀況,並不成為是否申報的依據;其次,在前述《規定》的第四條,明確指出即使企業營業額未達申報標準,如果商務部判斷合併行為會限制競爭,商務部也“應當”依法進行調查。這裏的“應當”,在法律意義上來説,等同於“必須”。所以,*商務部如果判斷“滴優合併”涉嫌壟斷,是完全有權依法調查的。*因此,滴滴的説法,顯然並不成立。
在互聯網領域,一直以來就有着BAT等大企業過分集中,影響了新創企業的成長空間的意見。對於網約車這個剛剛“正名”,正在快速發展的行業,究竟應當怎樣處理,才能防止壓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出現,是值得引發討論的。而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對此進行的“盡職調查”,能提供普通消費者無法瞭解的內情,也是極有必要的。説滴滴和優步中國想要合併,想合就能合,未免太任性了一點。
(文/王少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