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案件流程監控,讓內部監督可視化
原標題:案件流程監控,讓內部監督可視化
科學的監督權配置、嚴密的監督規範,加之先進的信息技術,在制度的有效聚合下,能夠充分激活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能量,形成對辦案流程的內部可視化監督,進而推動司法公正。
“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活動要統一集中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有針對性地防範和糾正司法辦案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近日,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重點明確了流程監控的主要內容、主要措施以及紀律要求,以期進一步規範司法辦案行為。
司法機關的內部辦案流程,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範化程度不僅直接關係到案件的公正與否,而且還會影響社會對司法的觀感和評判。然而,一直以來,除了辦案中那些能夠直接與社會接觸的環節外,很多辦案流程控制在執法部門內部,社會公眾很難對其展開有效的監督。這也造就了對司法監督的短板,使得那些無法“見光”的程序極易變成暗箱操作的空間。
由於辦案的客觀需要,很多內部流程無法向社會開放,因此彌補監督短板主要應當尋求內部渠道。例如檢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處置工作,基本上處於執法部門內部流程,外部監督很難有效介入。要保障涉案財物處置依法、規範、公正進行,防止出現私吞、私分等違法腐敗現象,就必須做足內部程序規範,展開嚴密的內部監督。而就檢察機關辦案而言,其偵查、批捕、公訴等辦案過程多處於封閉化狀態,不像法院審判活動那樣開放,由此決定了內部監督更為重要。
問題是,人們一談到內部監督就缺乏信心,總會猜忌到“官官相護”,對同體內部監督的實際效果深表懷疑。實際上,只要司法機關內部權力劃分科學合理,辦案程序嚴密規範,對辦案流程進行內部監控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注意到,最高檢的《規定》對辦案流程監控的權力作出了明確界定,由案件管理部門監督但不干預實體辦案,重點解決案件受理、強制措施、涉案財物、法律文書、辦案期限、權利保障、信息公開、網上辦案等方面的程序性問題。這種分權乃是有效實現內部監督的前提和基礎。
同時,近年來司法機關內部的信息化建設提速,一些案件管理網絡平台基本健全,這也為內部監督創造了更便利的條件。我曾於最高檢“檢察開放日”,參觀過全國檢察機關統一的融案件辦理、審批、管理、監督、統計、查詢於一體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這些信息平台不僅有助於實現本級司法機關內部監控,還能夠實現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辦案的監控,對於解決司法辦案不規範、不及時、不完備等明顯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具有非人格化的剛性監督作用。
不難看出,科學的監督權配置、嚴密的監督規範,加之先進的信息技術,在制度的有效聚合下,能夠充分激活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能量,形成對辦案流程的內部可視化監督,進而推動司法公正。
□兵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