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路怒只代表“庸惡”不代表正義
原標題:路怒只代表“庸惡”不代表正義
日前,廣東中山“路怒司機撞車”視頻在網上廣泛傳播。7月28日,趙某駕車途經中山市小欖鎮某路口時,違規軋實線變道,與後方彭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趙某下車後踩踏彭某車輛的引擎蓋,繼而駕車從路口違規掉頭逆行,連續多次撞擊彭某車輛,致雙方車輛損壞。趙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中山警方刑拘,案件正在偵辦中。(8月4日《南方日報》)
這是一則經歷過反轉的新聞。相關報道稱,事件發生後,趙某和彭某面對到場交警表示不打不相識,互不追究;案情通報當地公安局後,雙方曾到派出所調解,並達成和解。正如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二人應當認識並有積怨,或者之前已有摩擦,否則先行違章的趙某沒理由如此憤怒;事故發生後二人一再表示要和解,不免顯得詭異。因此,這起讓人瞠目結舌的“路怒司機撞車”事件,仍有進一步調查的空間。
無論是出於一時路怒,還是此前二人有積怨,趙某駕駛高速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強行掉頭、逆行衝撞,且撞了一次又一次,行為足夠惡劣,性質足夠嚴重,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事件發展到這一地步,希冀通過互不追究而和解,不免有些“法盲”心態——既然涉嫌公然觸犯法律,就應由法律來定紛止爭,而非私了可以解決。
此案或有隱情,有待當地警方進一步偵查。單從路怒這一現象來講,有必要釐清其中的善惡。隨着各地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長,社會生活中曾經分散於各種空間的人與人之間的摩擦與矛盾,越來越集中於路面上,於是出現路怒一族。與之相對應的,是被“路怒族”稱之為“造怒者”:開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違法佔道行駛以及其他妨礙他人正常行駛的種種駕駛行為。正是這些不文明駕駛行為或者説違章駕駛行為,激怒了“路怒族”。
在“路怒族”看來,“造怒者”是違章甚至惡劣的,而自己則代表了規則權威和正義,於是,謾罵、別車、擠靠、長鳴笛等等反制行為時有發生。然而,“路怒族”忽略的一點是,之於“造怒者”的種種抗議或者反制的行為,本身也是不文明的,甚至屬於違法的。同是行為不文明或者違章違法,不是首先發生在“造怒者”身上就是應該被教訓的惡,而其後發生在“路怒族”身上就代表着正義。以法治思維看,即便“造怒者”違章,處罰權也在交警手中,而不是開車上路的“路怒族”。
提出“平庸的惡”概念的漢娜·阿倫特曾指出:“平庸的惡”最大的危害在於,當惡的鏈條足夠長,長到這個鏈條每個環節的人都看不到這個鏈條的全貌時,這個鏈條上的每一個人似乎都有理由覺得自己無辜。事實上,“造怒者”也好,“路怒族”也罷,無不處在這個“平庸的惡”的鏈條上,本質上都是對法律與規則缺少應有的敬畏感,而且認為自己無辜。由此慣養的“平庸的惡”,説不定哪天就變成了“極端之惡”,淪為新聞中的趙某而為千夫所指。這才是公共層面需要反省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