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差評”不該“好怕怕”(生活漫步)
作者:林丽鹂
■保障消費者“評價”權,法律制裁只是事後追責,完善網絡交易的制度設計更有利於解決問題,第三方平台理應承擔起更大的責任。要清除那些試圖在“評價”上動歪腦筋的買賣雙方,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最近,一起由“差評”引發的案件備受關注:濟南市民嶽先生因為對“餓了麼”服務不滿意,在網上給了一個差評,遭商家上門刀砍,身體多處受傷。
這已經不是媒體第一次爆出賣家因差評報復買家的新聞了。此前,重慶市民陶女士因產品質量問題給出差評,被賣家將其手機設定“呼死你”,兩小時內接到上百個電話;武漢市民曹先生因未按時領到門票,給賣家差評,幾天後收到賣家寄來的輓聯;南京市民董女士因差評招致賣家上門拳打腳踢。我身邊的同事也曾因給快遞小哥差評,收到對方恐嚇電話:“你家住哪我都知道,你家小孩才兩歲吧。”…… 從“呼死你”“拳打腳踢”到“恐嚇”“刀砍”,因差評引發的商家報復不斷升級。
消費者在線上購買消費和服務,無法看到實物、無法體驗服務,買方評價成為其他消費者決策時重要的參考。但現實中,“評價”卻常常加重雙方矛盾,削弱彼此信任:對於好評,賣家砸錢“刷單”,買家增加了辨別的成本;對於“差評”,賣家不惜惡意報復,侵犯買家權益,破壞網絡交易秩序。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寫“差評”時覺得“好怕怕”。
在電商消費中,消費者的“差評權”受法律保護。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辱罵、誹謗。杭州市還出台了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交易者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願做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商家持械毆打、威脅恐嚇的極端行為已經觸犯《刑法》,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何規範網絡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評價”權?法律制裁只是事後追責,完善網絡交易的制度設計更有利於解決問題、預防悲劇。目前,消費者多是通過第三方平台選擇商家,選用哪家平台是對其信任,這些平台理應承擔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的責任。
在電商交易中,買賣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一旦網絡交易發生,消費者的住址、手機號甚至身份證號等信息都暴露給了商家,也給個別商家的極端報復行為提供了便利;而在電商平台上往往找不到商家地址,消費者維權非常不便。如此“買家在明、賣家在暗”的現狀必須改變,比如,嚴格要求第三方平台對商家實行主體認證、信息備案,讓商家在企圖違法時有所忌憚,一旦違法也便於追查。
當然,有一些“差評”並不是消費者的客觀評價,一些惡意買家當起了專業“差評師”,以“差評”為手段索要錢財,有的“差評師”甚至多人合作“團伙作案”。法律絕不縱容這樣的職業“差評師”。依據工商總局發佈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對“差評師”除警告外,還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杜絕職業“差評師”,第三方平台也大有可為。目前,淘寶的技術監管可以通過數據分析,當出現收買或者引誘造假的關鍵詞時,系統會自動給予違法提示,把這樣的賣家或“職業差評師”拉進黑名單,直至清除出場,維護正常網絡交易秩序。消費者在做評價時也要客觀理性,避免過度“誇張”,讓賣家心服口服,進而改善服務。